賴台生先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推動安樂死合法化的提案」。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於2016年12月6日召開「研商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政策會議」,由石崇良司長主持,本人也在被邀請的專家學者之列。次日媒體報導前體育名主播傅達仁先生因病暴瘦,「投書總統」力挺安樂死!於是再度掀起我國是否應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論辯。 其實我國在2000年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也有<安樂死>草案在立法院待審。結果因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解決部份要求,遂使<安樂死>撤案。 本人曾在2011年於戴正德、李明濱等編撰的<認識醫學倫理>一書中以專章[安樂死]為題做過論述:「安樂死」是個討論了幾百年的醫學倫理議題。安樂死英文稱EUTHANASIA,源自希臘文,eu是好(well)的意思,thanatos是死亡(death),意思是MERCY KILLING(慈悲殺人),亦即「為減少病患的痛苦,以特定方式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自殺」是自己介入解決無法忍受的痛苦的一種方法。但是「自殺」不被宗教、倫理及法律所容許,於是希望藉由醫師的介入,協助病人死亡,以解決痛苦。 但是醫師(醫生)的天職是「救人」,促進健康,救命活命,解除病人痛苦,最後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醫學倫理的基本原則包括「尊重生命、切勿傷害、利益病患、尊重病人、公平正義」。所以醫師不能夠「殺人」,協助病人自殺也是違反醫學倫理的。 「安樂死」又可分為「被動性安樂死」(或消極性)(passive euthanasia)與「主動性安樂死」(或積極性)(active euthanasia)。 被動性安樂死是指停止或不予一般的治療方法,如食物、抗生素或嗎啡;或不予/撤除特殊(超級/非常)的醫療措施(extraordinary measures),如心肺復甦術。 主動性安樂死是指(在醫師的協助下)給予致命的藥物或外力,或由病人使用安樂死機器(euthanasia machine)。 安樂死合法化的論戰不休,下列國家目前或曾經有過地方政府或國家立法允許某種程度的「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的安樂死不罰:澳洲(北領地)、荷蘭、比利時、阿爾巴尼亞、加拿大、美國(奧勒岡州)、印度、日本、盧森堡、墨西哥、挪威、瑞士、英國等。他們並不認為這種行為是合乎倫理的,只是在尊重病人自主要求下,對醫師協助終止病人痛苦也終止生命的行為不罰。 醫學倫理的專家們,包括梵諦岡教廷的倫理委員會,認為不予特殊的醫療維生措施,不是消極安樂死。 我國在安寧緩和團隊的努力下,於2000年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經賦予國民自主選擇不接受無效的心肺復甦術或撤除無效的維生醫療的權力。2015年一月訂定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此法將於2018年一月生效),更賦予「罹患末期疾病、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五大狀況下,可以預立醫療指示,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一、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已經可以滿足很多要求安樂死者的願望。 期待大家繼續提升安寧緩和醫療的品質及涵蓋區域,讓大部分的病人不必要求安樂死。兩年後逐漸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施,再過幾年,當國民對新法的施行已能廣泛接受後,如果仍有需要,再來討論是否要推動安樂死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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