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宋晏仁副署長簽署DNR意願書
安寧照顧協會前後任理事長陪同副署長簽署DNR意願書
DNR意願健保IC卡註記宣導
陳榮基
恩主公醫院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佛教蓮花基金會
我國於1990年馬偕醫院引進安寧病房,1995年臺大醫院開辦緩和醫療病房,在(基督教)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1990),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癌症末期照顧中心(1993),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 (1994) (2007年改名佛教蓮花基金),台灣安寧照顧協會(1995),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1999),台灣安寧護理學會(2005)等團體的陸續加入共同努力,以及衛生署及健保局的大力支持下,欣見安寧緩和醫療已在台灣蓬勃發展。而立法院於2000年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更使安寧療護的工作獲得法律的加持與保護。現在已經有45家團隊參加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每月舉辦的安寧視訊會議,共同研討安寧照顧的病例實務;安寧團隊的努力,已有豐盛的成果。個人覺得,推廣安寧的工作,是走出安寧病房的時候了。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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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1日 星期六
*為生命畫下完美句點---DNR意願健保IC卡註記宣導
2008年3月7日 星期五
為衛生署推動生命末期臨終照護建言
為衛生署推動「生命末期臨終照護」建言
陳榮基
最近參加了幾次衛生署推動「生命末期臨終照護」試辦計畫的相關會議,佩服衛生主管單位的努力。此計畫的目標除了宣導生命教育,更期待透過此宣導,可以增加器官捐贈的意願,造福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尊重病人希望善終的意願,減少臨終的痛苦,并減少對臨終病人的無效醫療,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讓昂貴的加護病房(ICU)發揮最大的效益,拯救更多救得活的病人。茲提出個人建議如下:
.一. 請醫事處繼續推動安寧緩和醫療(DNR)及器官捐贈(器捐)意願的健保IC卡註記,鼓吹全民及早安排自己對自我生命照護的抉擇。
請國健局繼續推動每一縣市普設安寧病房並於一般病房推動安寧共同照護的業務。
二. 請各醫院電子病歷系統都能在診療首頁清楚呈現器官捐贈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欄位,讓醫師輕點該欄位即可讀出病人的意願(同意器捐、同意DNR或未註記),並將此訊息留在電子病歷乃至紙本病歷上。各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的作業流程(SOP)趕快加上閱讀IC卡該欄位訊息的動作,並將器捐或DNR的意願及時傳告診療醫師,以尊重病人意願,進行最妥適的醫療處置。
三. 教育醫師能夠尊重病人DNR或器捐的意願,對於末期病人給予最舒適安詳的醫療。不必執著於搶救到底的觀念,須知,末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教育病人及普羅大眾,孝心與愛心是親切的守護與陪伴病人,當死亡已不可避免時,不要因為不捨的心理,讓親人再受已無醫療意義的心肺復甦術(CPR)的折磨痛苦而逝。應該是尊重病人DNR的意願,與醫療團隊共同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如果家屬違反病人DNR意願,堅持要CPR,應儘量讓家屬瞭解,依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依醫學倫理,病人的意願最大,應於尊重。如家屬還是堅持要CPR,別忘了要求家屬簽下書面證據,免得病人過世後看到CPR的痛苦,家屬或另外的家人會告醫師違反病人意願,增加病人痛苦。須知,從前醫師可能因為沒有作CPR挨告,現在醫師也可因為違反病人或家屬DNR的意願,硬作CPR而挨告。
四. 醫院工作人員常無法分辨六種安寧意願書/同意書的異同,給病人或家屬錯誤的文書,宜加強教育,並考慮簡化DNR意願書/同意書的種類。(如表一)
五. 教育家屬及醫師,對末期病人臨終時,如已簽署器捐意願,則迅速送入ICU,聯絡醫學中心,作保持器官的最好措施,以協助病人完成捨己救人的大願,並保持病人的尊嚴與外表的完整。如已簽署DNR意願,不要插管,移入一般病房或轉往居家附近的社區醫院,依安寧緩和醫療的精神,給予最妥善的照顧,協助病人安詳往生,不要再送進ICU折磨了。
表一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同意書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意願書/同意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V)
本人/病人____________ 若/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
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即選擇DNR。
立意願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西元生年月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同意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與病人之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寄送「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件、彙整
(收件地址:郵遞區號25160 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
(此表為本人建議的綜合版,可以取代原定的表1,2,4,5,6)
2020年8月3日 星期一
臨終關懷的人文精神The spirit of humanism in terminal care: Taiwan experience.
醫學人文概論
戴正德 李明濱 (編著)
台北:教育部2009:97-109
第七章
臨終關懷的人文精神
陳榮基
台大醫學院神經科兼任教授
醫學的目的是預防疾病、治好疾病及解除痛苦,恢復健康。醫生的天職當然是把病人救活,把疾病消滅,將痛苦解除,促進人類的健康。但是「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必經過程,當生命已走到盡頭,死亡已是不可避免時,醫療從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所有的醫事人員,是否更應該以最大的愛心及人性的關懷,來提供給每一個病人沒有痛苦,能夠安詳有尊嚴的往生的機會?醫生要『救生』,也要『救死』,醫師照顧病人,應該是「從子宮到墳墓」(“From womb to tomb”!),從出生到死亡,而最後階段的臨終關懷,更應發揮「拔苦予樂」的宗教情操與人文精神。
前言
醫學的目的是預防疾病、治好疾病及解除痛苦,恢復健康。醫生的天職當然是把病人救活,把疾病消滅,將痛苦解除,促進人類的健康。但是「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必經過程,當生命已走到盡頭,死亡已是不可避免時,醫療從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所有的醫事人員,是否更應該以最大的愛心及人性的關懷,來提供給每一個病人沒有痛苦,能夠安詳有尊嚴的往生的機會?醫生要『救生』,也要『顧死』,醫師照顧病人,應該是「從子宮到墳墓」(“From womb to tomb”!),從出生到死亡,而最後階段的臨終關懷,更應發揮「拔苦予樂」的宗教情操與人文精神。
在古印度的梵文佛經中,以vihara (中文譯作「毗訶羅」或「精舍」)
稱呼修養的「場所」或「僧院」;中古世紀(約西元四百多年)的天主教以
hospice稱呼修道院用以接待長途朝聖者的「休息站」、「中途站」或「驛站」;並以之延伸為「照顧受傷與垂死的過路人的院舍」。直到1967年英國倫敦的兼護士社工身分的醫師,西西里.桑德斯女士(Dame Cicely Saunders),創辦
St. Christopher’s Hospice,(1) 才將宗教用的名稱“HOSPICE”引用於現代的醫療機構,作為照顧癌症臨終病人之設施的稱呼。這種代表人性化醫療的復活的新制度,已在歐美乃至亞洲多國,逐漸普及,於1973年傳入日本。日本宗教醫院所辦的此設施就叫VIHARA。
我國於1990年由馬偕醫院竹圍分院的放射腫瘤醫師鍾昌宏院長引進,命名為「安寧病房」,(3)1995年臺大醫院開辦「緩和醫療病房」。在(基督教)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1990),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癌症末期照顧中心(1993),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 (1994)
(2007年改為佛教蓮花基金會),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1995),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1999),台灣安寧護理學會(2005),台灣臨床佛學研究協會(2007)等團體的陸續加入共同努力,以及衛生署及健保局的大力支持下,欣見安寧緩和醫療已在台灣蓬勃發展。
以緩和症狀而不以治癒疾病為目標的醫療,稱為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或緩和醫學(palliative medicine)。Palliate源自拉丁文palliatus,意為減輕嚴重程度,即減輕<疾病>,緩和<疼痛>之意。在16世紀醫學上使用於對遭受痛苦的緩和或減輕。1990世界衛生組織(WHO)揭示緩和醫療的原則為:「重視生命,並認為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生命與死亡不是對立而是連續的;緩和醫療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它提供痛苦和不適症狀的解除,它整合病人心理社會和靈性層面的照顧。提供幫助病人盡可能地積極生活直至死亡的一種支持系統,也提供協助家屬在病人照顧和死亡哀慟期間調適的一種支持系統。」(8) 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更進一步界定緩和照顧為:「它是在病人和家屬面對威脅生命之疾病,包括疼痛和其他身體、心理、社會及靈性相關問題時,利用早期辨識和毫無瑕疵的評估與治療,對苦難(suffering)的預防和解除,以改善生活品質的一種措施。」(9) 因此,在安寧緩和醫療裏,生活的品質比生命的長短更為重要。
今天醫界已將hospice care與palliative care合稱為hospice palliative
care(安寧緩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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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 星期二
僧伽關懷【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保障安詳往生】
僧伽關懷【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保障安詳往生】
作者 / 陳榮基醫師
出處 / 僧伽醫護 第66期
出刊 / 2011/04/05
https://www.sangha.tw/OnePage.aspx?tid=281&id=1297
去年聽說有位老法師一再叮嚀身邊弟子,臨終時不要插管急救,要能有尊嚴的安詳往生,在佛號聲中蒙佛接引,前往極樂世界。不幸在臨終時,弟子將他送往醫院,雖然告訴急診醫師,師父不要插管(即希望DNR[Do notresuscinate])的意願,但是急診醫師以弟子並非病人的親屬,無法代為決定,強行插管,讓老法師在加護病房受盡折磨後才百般憤恨的在痛苦中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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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為什麼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那麼困難?


為什麼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那麼困難?
陳榮基
僧伽醫護雜誌2008年的第50期37頁登載編輯整理的[自在生活,莊嚴往生]一文及52期28-30頁,登載一篇題為 [我的安寧之路]的拙作,期向讀者推介追求安詳往生的權利與實務。居然引來一位邱小姐哀怨悲痛的迴響長文。讀到其尊翁邱老先生的痛苦往生的描述,令人萬分難過。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邱老先生以82高齡,在女兒告知可以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訊息後,親自簽署此意願書,並由女兒寄給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作健保IC卡的註記。老人家希望可以確保安詳往生的權益,萬萬沒想到卻在臨終時,飽受兩家醫院 [痛苦折磨],才含恨而終,讓家屬長期抱憾。
邱老先生因 [感冒發燒,無法順利呼吸](邱小姐函中未敘明老先生是否有何慢性重症),醫師告知 [要插管],邱小姐 [一下子意識到如果不同意,就要和家父永別。][親情的難割難捨],突然 [面臨生死的重大抉擇],發現父親的生死突然在自己的手中,[無法承受],[就答應插管]。家屬的不捨,往往是造成沒有能尊重長輩親人先前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已表達的臨終不再接受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的折磨的意願,亦即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 resuscitation, DNR),以求安詳往生的意願。如果當時醫師能夠與家屬分析病況,解釋病情的嚴重度,如果病人已是末期絕症病人,CPR已無法挽回生命,只有延長病人的痛苦,即應勸服家屬,共同尊重病人DNR的意願,不再插管治療,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安詳往生是我們的基本人權!
一旦插管,接上呼吸器,就變成如邱小姐函中所說的:[當我在加護病房,看到插管的家父,五花大綁,大大的白膠帶固定插管,用力緊緊的貼在臉上皮膚,嘴裏還塞一塊東西,不讓他把不習慣的管子咬住(其實是很令人痛苦的管子)。心理的痛,整整哭了一天。][就為了我的不捨,讓家父受這麼大的痛苦。真希望就停止吧,我錯了!]醫師說:[既然插了,就不能拔掉,只能繼續治療。]這又是第二次的重大錯誤,因為根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如果病人已是 [末期病人],匆忙急救時縱使插上氣管內管,但未能恢復呼吸,家屬還是可以根據病人自己簽署的DNR意願書,或健保IC卡上註記的DNR意願,要求醫師拔除插管,停止呼吸器,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醫師也可在確定病人是末期病人並有DNR意願書的簽署後,合乎醫學倫理也合法的停止呼吸器,拔除氣管插管。該醫師顯然沒有了解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而再次錯過了協助病人安詳往生的機會。思之令人扼腕!該醫院沒有教好聘用的醫師,可惜,可惜!衛生署及安寧團隊推廣DNR意願簽署與IC卡註記兩年,顯然還未能將此觀念普及,需要更加努力宣導。
如果病人沒有自己簽署 [DNR意願書],一旦插管,就真的不能拔除了。因為在訂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立法委員們不同意只有家屬簽署的 [DNR同意書],而沒有病人預先簽署的意願書者,一旦被插管,可以拔除或撤除呼吸器及插管設備。除非插管後病人醒過來,可以自己簽署DNR意願書,才可拔除。因此我們極力鼓勵大家趁早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將之註記在健保IC卡上,到任何一家醫院都可看到此意願。我們也要求醫師注意IC卡上註記的DNR意願,在末期病人臨終時,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再插管,以最大的愛心與同理心,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任何一個人急性傷病,醫師都會也都應該全力搶救。但是當家中老人已經承受一段時間慢性衰竭疾病或末期疾病(如無法治癒的癌症,腦心肺肝腎等重要器官之一的衰竭)的折磨時,如果長輩也已表示臨終安詳往生的希望,並簽署了DNR的意願書(家屬應該協助長輩完成合法的簽署及登錄手續),大家應做好心理準備,避免臨時因為 [親情難割難捨],改變承諾;有一天,病況惡化,導致呼吸困難時,應與醫師好好肯切的討論,確定CPR已屬無效的醫療時,應該尊重長者的意願,協助他安詳往生,祝福他痛苦即將解除,一路順遂前往極樂淨土或天堂老家。人生終將一死,如果疾病已到末期,家屬不必不捨,大孝與大愛,應是親切的陪伴病人,協助他勇敢的接受,協助他坦然面對,無悔無憾沒有痛苦的劃下人生句點。醫師也應該不必覺得不作CPR搶救就讓末期絕症病人死亡是醫療的失敗,而強行作與天爭命的奮戰,讓病人與家屬承受更多的痛苦;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最大的失敗。(本文刊在於僧伽醫護 54: 25-27, 2008.)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圖一
圖二1
圖二2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陳榮基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僧醫會)努力維護出家人的健康與協助作善終的準備,接受法師們的委託,處理後事。執行長慧明法師最近來電告訴我,居然有已經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亦即DNR意願書)並完成健保IC卡註記的法師,在臨終送達醫院急診室時,被醫師要求再簽書面的DNR意願書或同意書,否則要插管急救;家屬堅持DNR,不要插管的又被要求簽[自動出院書],不肯收留在普通病房,硬是要帶回家等死!讓我聞之心痛不已。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自古以來,追求善終是大部分的人及很多的宗教所要求的基本人權。「醫學技術和醫藥科技的進步,有助於解救無數的生命和舒緩無法言喻的痛苦。不過,在這同時,它們也對臨終者、臨終者的家人和醫生構成許多倫理道德上的兩難,而且科技的進步並沒有提升病人臨終時’的品質。這些問題非常複雜,有時又難以解決。如何協助臨終病人,確保人道、有尊嚴的死亡,是今日醫療的重大課題。
四、五十年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醫師面對絕症病人臨終時,最多是到病人家中,握著病人的手,與家屬一齊陪伴病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現代醫學的進步與社會型態的改變,很多人死於醫院或養護機構中。1960年代以來,逐漸發達的急救用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的技術,更使醫師充滿了人定勝天,堅定與死神奮戰到底以搶救病人的「高尚情操」。醫學的教育忽略了臨終醫療的教育,於是在急診室、一般病房乃至加護病房中,對於臨終行將斷氣的病人,一定使出CPR的絕招,明知搶救無益甚且對已受盡重病折磨的病人,將更增加痛苦,但還是因為認為救命救生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接受病人終將死亡的事實。家屬也因不捨,認為應讓醫生作最後的急救,包括氣管插管與心臟電擊等CPR措施,才是孝順的表現。
安寧緩和醫療,於1967年創始於英國,1990年傳入台灣,逐漸在各地醫院推廣。2000年5月23日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民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CPR的權力;也賦予醫師對於末期病人,可以尊重病人預立的意願,根據病人事先簽署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即DNR意願書或DNR指示),以DNR(Do not resuscitate)(拒絕心肺復甦術)善待病人,亦即對末期病人臨終時,可以不再施予心肺復甦術,用積極的醫療作為,協助病人沒有痛苦的安詳往生。讓醫師不但要能「醫生」,也要能「顧死」。
衛生署及健保局為了方便國民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自2006年開始DNR意願的健保IC卡註記作業。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可積極向病人及健康的人推廣IC卡註記DNR意願的理念,鼓勵大家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一)(圖一),並將正本寄給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完成健保IC卡之註記,一旦完成IC卡之資料下載或更新,以後病人在各家醫院,都可由IC卡中讀出DNR的意願。IC卡內註記的資訊等同意願書的正本。讓醫師,如判定病況已屬末期疾病,CPR已無醫療意義時,即可尊重病人的意願,協助病人獲得善終,無怨無憾的,有尊嚴的離開人間。
病人雖已簽署DNR意願書,病危時,家屬仍可能將病人送來急診,那是因為家屬不捨,或不知病人是否「時候已到」,送來急診,是要醫師確認病況,如果醫師確認CPR對病人已是無效醫療,已經沒有醫療的意義,即可向家屬委婉解釋,尊重病人或家屬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健保IC卡DNR意願的註記,是衛生署核可的作業規範,只要IC卡資料出現此意願,即表示病人已經依法簽署DNR意願書,並收藏於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將來如有爭議,可以要求安寧照顧協會提供正本或影本。看到IC卡的註記,只要確定是末期病人,CPR已無醫療意義,醫師就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施行DN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不必一定要看到書面意願書(病人簽的)或同意書(家屬簽的)。為了應付有些一定要看到書面才認帳的醫師,我的建議是在簽署意願書時,多簽幾份,一份寄給安寧照顧協會,一份留在身邊或家屬身邊,也可一份交給常去就診的醫院。也可另外簽署一張安寧照顧協會印的卡片大小的[安寧心願卡](圖二),方便帶在身上,該卡只要完成簽署並有兩個見證人附簽,等於是另一份正本意願書。我們也可製作一張小貼紙,上書:「本人已簽署DNR意願書」,供病人或法師貼在IC卡上,以提醒醫療人員,迅速閱讀IC卡中的DNR意願。
急診醫師,千萬不可直說:「要不要救?要不要插管?不插管就會死!」把插不插管急救的責任丟給家屬,讓家屬在匆忙中,一時六神無主,只好說:「要插管!要急救!」插完管,看到親人在痛苦中含恨而終,家屬留下長時的悔恨!病人不插管,不是醫師就沒事幹,就可放棄病人,甚至強迫家屬簽署自動出院書,要把病人趕回家!此時病人如沒有馬上斷氣,可安排住入普通病房或安寧病房,盡量減少病人的痛苦與家屬的焦慮,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我要大聲呼籲,所有的醫師,尤其是負責急診或加護病房的醫師,能夠認真的考慮,以愛心、善心與同理心,協助臨終病人,安詳往生,為自己多積功德。阿彌陀佛!
(本文登載於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會會刊)
表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第一聯(正本):本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請逕寄「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件、彙整。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者均屬無效。(收件地址: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二聯(副本):本聯為備份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自行保存。
圖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PDF檔.
圖二 安寧心願卡正面及背面PDF檔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臨終關懷的人文精神
2008年7月1日 星期二
*以拒絕臨終急救預約善終
以拒絕臨終急救預約善終
陳榮基
恩主公醫院,臺大醫院,台北醫學大學,天成醫療體系,佛教蓮花基金會,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摘要
善生與善終是基本的人權,治癒疾病及解除痛苦是醫者的天職,當疾病已非人力可以挽回時,協助病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人道照顧,以及在病人臨終時,尊重病人安詳往生及DNR的意願,不再以無謂且痛苦的CPR措施面對病人,應是醫界努力的目標.推動全民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作健保IC卡的登錄,符合醫學倫理的規範,並可減少醫療糾紛的困擾.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前言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自古以來,追求善終是大部分的人及很多的宗教所要求的基本人權.「醫學技術和醫藥科技的進步,有助於解救無數的生命和舒緩無法言喻的痛苦.不過,在這同時,它們也對臨終者、臨終者的家人和醫生構成許多倫理道德上的兩難,這些問題非常複雜,有時又難以解決.」(1)本文擬引用三個臨床病例,討論如何協助臨終病人,確保人道、有尊嚴的死亡。
病例
病例一: 一位65歲婦人,身患末期癌症,住入某醫院安寧病房,並在長子與三子的見證下,要求主治醫師及護理長,協助她安詳往生,臨終時不要再作急救.結果在臨終時,跳出二兒子,堅決要求醫療人員作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否則要告醫師見死不救.在匆忙中,醫師只好進行體外按壓、氣管插管等急救動作,老婦人再承受約半小時的CPR的折磨後,含恨而終.病人逝世後,護理長質問二兒子,為何明知急救無效,卻執意違敖母親的意願,要母親承受最後的痛苦.二子回答說:「母親有二百萬元存款,生前曾說要給我,我要你們把她救醒,親口告訴老大跟老三,這兩百萬元是要給我的。」
病例二: 96歲老太太因呼吸困難被70歲的兒子,送到某醫院急診,醫師認為老太太呼吸困難,嘴唇及四肢末梢發紺,因此緊急予以插管急救,但老太太延至4個月後因肺炎去世.病人的兒子堅稱醫師並未徵詢病患與家屬同意即插管,認為醫師不僅剝奪病患的自主權力,更以暴力造成其母重傷害致死.因而提出告訴.檢察官認為插管未徵得家屬同意,依強制罪起訴醫師。(2)
病例三: 一位70歲癌末婦人,臨終時被兒子送到急診室,病人出示DNR意願書,但兒子堅持要急救,醫師順從家屬的要求(沒有要家屬簽下書面CPR的要求),給予插管急救,結果病人還是死亡.病人逝世後,兒子拿著病人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意願書的複本,責問醫師為何不尊重病人DNR的意願,而給予CPR,增加病人無謂的痛苦!他否認曾在急診室堅持要醫師搶救母親。(2)
討論
四、五十年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醫師面對絕症病人臨終時,最多是到病人家中,握著病人的手,與家屬一齊陪伴病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現代醫學的進步與社會型態的改變,很多人死於醫院或養護機構中.1960年代以來,逐漸發達的急救用CPR的技術,更使醫師充滿了人定勝天,堅定與死神奮戰到底以搶救病人的「高尚情操」。醫學的教育忽略了臨終醫療的教育,(3)於是在急診室、一般病房乃至加護病房中,對於臨終行將斷氣的病人,一定使出CPR的絕招,明知搶救無益甚且對已受盡重病折磨的病人,將更增加痛苦,但還是因為認為救命救生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接受病人終將死亡的事實。家屬也因不捨,認為應讓醫生作最後的急救,才是孝順的表現。
安寧緩和醫療,於1967年創始於英國,1990年傳入台灣,(4-6)逐漸在各地醫院推廣。2000年5月23日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民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CPR的權力;也賦予醫師對於末期病人,可以尊重病人預立的意願,根據病人事先簽署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一)或「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即DNR意願書或DNR指示),以DNR善待病人,協助病人安詳往生.上述三個病例,如果病人已經依法簽署DNR意願書,醫師即可根據病人的意願,不再作CPR,就可避免上述的醫療糾紛.依法病人的意願最大,家屬雖要求CPR,醫師可以婉言說明,尊重病人意願.如果家屬堅持急救,一定要獲取家屬簽立的書面要求,以免如病例三,家屬反悔興訟。
一般人到了病重時或年老時,家屬或醫療人員皆難於啟齒,討論DNR的議題.最好在健康時或輕病時,提早討論,早日預立遺囑.醫院最好在住院須知中明告病人及家屬:「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人人有權選擇末期臨終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可以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衛生署及健保局為了方便國民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自2006年開始DNR意願的健保IC卡註記作業.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應請積極向病人及健康的人推廣IC卡註記DNR意願的理念,鼓勵大家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一),並將正本寄給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完成健保IC卡之註記,一旦完成IC卡之資料下載或更新,以後病人在各家醫院,都可由IC卡中讀出DNR的意願.讓醫療人員,如判定病況已屬末期疾病,CPR已無醫療意義時,即可尊重病人的意願,協助病人獲得善終,無怨無憾的,有尊嚴的離開人間。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die in dignity)或安詳的往生(peaceful death),將是莫大的功德。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7-8)
誌謝
感謝衛生署醫事處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安寧緩和醫療的支持,本研究承蒙衛生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健保IC卡登錄及宣導計畫」(計畫編號96B6210)計畫資助。
參考文獻
1. 索甲仁波切著(鄭振煌譯):西藏生死書。台北:張老師文化,2006;
490頁。
2. 陳榮基:急救與否的兩難與預立DNR意願書的重要。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2007;5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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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榮基:日本的安寧照顧。心身醫學雜誌,1994;5:8-20。
5.陳榮基:學醫與學佛。台北:慧炬出版社,2002;244-56頁。
6.陳榮基:生命的靜美──談安寧緩和醫療。台北:蓮花基金會,2004;7-20頁。
7.陳榮基:醫界應積極推廣臨終DNR的觀念。慈濟醫學雜誌,2006;18:155-7。
8.邱泰源、陳榮基:安寧緩和醫療的倫理困境。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安寧
緩和醫療理論與實務,台北:新文京開發.2007;61-83頁。
DNR Living Will for Good Death
Rong-Chi Chen.,M.D.
Abstract
Good life and good death are basic human rights. To cure the disease and to relieve suffering are physicians’ natural duties. When the disease has progressed to the terminal stage, physicians should try to provide the best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nd acknowledge the patient’s living will of Do not resuscitate(DNR) to help the patient to have a peaceful and dignified death. We should promote the idea of signing the DNR order and registering it into the IC card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This is in concordance with the medical ethics and can also decrease the medical legal disputes. In one’s final moments, quality of life may be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mere prolongation of existence. Filial duty and love should find its expression in being with the family member at the end of his life, and in encouraging acceptance of disease, quiet life in his last days, and peaceful passing. Where it is unavoidable, the death of a patient is not a medical failure. Not being able to facilitate a peaceful and dignified demise is, however.
(本文登載於臺灣醫學2008年7月; 12卷4期: 1-2.)
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臨終關懷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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