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為什麼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那麼困難?




為什麼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那麼困難?
陳榮基

僧伽醫護雜誌2008年的第50期37頁登載編輯整理的[自在生活,莊嚴往生]一文及52期28-30頁,登載一篇題為 [我的安寧之路]的拙作,期向讀者推介追求安詳往生的權利與實務。居然引來一位邱小姐哀怨悲痛的迴響長文。讀到其尊翁邱老先生的痛苦往生的描述,令人萬分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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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老先生以82高齡,在女兒告知可以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訊息後,親自簽署此意願書,並由女兒寄給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作健保IC卡的註記。老人家希望可以確保安詳往生的權益,萬萬沒想到卻在臨終時,飽受兩家醫院 [痛苦折磨],才含恨而終,讓家屬長期抱憾。
邱老先生因 [感冒發燒,無法順利呼吸](邱小姐函中未敘明老先生是否有何慢性重症),醫師告知 [要插管],邱小姐 [一下子意識到如果不同意,就要和家父永別。][親情的難割難捨],突然 [面臨生死的重大抉擇],發現父親的生死突然在自己的手中,[無法承受],[就答應插管]。家屬的不捨,往往是造成沒有能尊重長輩親人先前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已表達的臨終不再接受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的折磨的意願,亦即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 resuscitation, DNR),以求安詳往生的意願。如果當時醫師能夠與家屬分析病況,解釋病情的嚴重度,如果病人已是末期絕症病人,CPR已無法挽回生命,只有延長病人的痛苦,即應勸服家屬,共同尊重病人DNR的意願,不再插管治療,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安詳往生是我們的基本人權!
一旦插管,接上呼吸器,就變成如邱小姐函中所說的:[當我在加護病房,看到插管的家父,五花大綁,大大的白膠帶固定插管,用力緊緊的貼在臉上皮膚,嘴裏還塞一塊東西,不讓他把不習慣的管子咬住(其實是很令人痛苦的管子)。心理的痛,整整哭了一天。][就為了我的不捨,讓家父受這麼大的痛苦。真希望就停止吧,我錯了!]醫師說:[既然插了,就不能拔掉,只能繼續治療。]這又是第二次的重大錯誤,因為根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如果病人已是 [末期病人],匆忙急救時縱使插上氣管內管,但未能恢復呼吸,家屬還是可以根據病人自己簽署的DNR意願書,或健保IC卡上註記的DNR意願,要求醫師拔除插管,停止呼吸器,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醫師也可在確定病人是末期病人並有DNR意願書的簽署後,合乎醫學倫理也合法的停止呼吸器,拔除氣管插管。該醫師顯然沒有了解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而再次錯過了協助病人安詳往生的機會。思之令人扼腕!該醫院沒有教好聘用的醫師,可惜,可惜!衛生署及安寧團隊推廣DNR意願簽署與IC卡註記兩年,顯然還未能將此觀念普及,需要更加努力宣導。
如果病人沒有自己簽署 [DNR意願書],一旦插管,就真的不能拔除了。因為在訂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立法委員們不同意只有家屬簽署的 [DNR同意書],而沒有病人預先簽署的意願書者,一旦被插管,可以拔除或撤除呼吸器及插管設備。除非插管後病人醒過來,可以自己簽署DNR意願書,才可拔除。因此我們極力鼓勵大家趁早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將之註記在健保IC卡上,到任何一家醫院都可看到此意願。我們也要求醫師注意IC卡上註記的DNR意願,在末期病人臨終時,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再插管,以最大的愛心與同理心,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任何一個人急性傷病,醫師都會也都應該全力搶救。但是當家中老人已經承受一段時間慢性衰竭疾病或末期疾病(如無法治癒的癌症,腦心肺肝腎等重要器官之一的衰竭)的折磨時,如果長輩也已表示臨終安詳往生的希望,並簽署了DNR的意願書(家屬應該協助長輩完成合法的簽署及登錄手續),大家應做好心理準備,避免臨時因為 [親情難割難捨],改變承諾;有一天,病況惡化,導致呼吸困難時,應與醫師好好肯切的討論,確定CPR已屬無效的醫療時,應該尊重長者的意願,協助他安詳往生,祝福他痛苦即將解除,一路順遂前往極樂淨土或天堂老家。人生終將一死,如果疾病已到末期,家屬不必不捨,大孝與大愛,應是親切的陪伴病人,協助他勇敢的接受,協助他坦然面對,無悔無憾沒有痛苦的劃下人生句點。醫師也應該不必覺得不作CPR搶救就讓末期絕症病人死亡是醫療的失敗,而強行作與天爭命的奮戰,讓病人與家屬承受更多的痛苦;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最大的失敗。(本文刊在於僧伽醫護 54: 25-27, 2008.)

1 則留言 :

匿名 提到...

Q社會人士的問題
本人已完成器官捐贈與安寧照顧健保IC卡登註
若本人失去意識
熟識友人與家人亦無在旁
醫護人員有否為執行任務,需採取侵入性等與本人意願相違之急救
而忽略先行查看健保IC卡登註事項???
該如何防止該憾事發生??
謝謝
A陳榮基的回答
我們努力在推動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的標準作業程序(SOP),要求嚴重或昏迷病人送抵急診室時,檢傷人員需迅速閱讀IC卡中有關安寧及器捐的資料,如發現病人已註記DNR意願,應即請主治醫師評估,如病人已符合末期病人條件,就應遵照病人意願,不再插管,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衛生署前任醫事處長曾答應立即要求醫院辦理,結果改成要先找醫院試辦!我希望衛生署即行通知各醫院照辦,不要再用先找一家醫院試辦!又要拖一年,不知多少臨終病人會因此行政拖延而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