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
圖二1
圖二2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陳榮基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僧醫會)努力維護出家人的健康與協助作善終的準備,接受法師們的委託,處理後事。執行長慧明法師最近來電告訴我,居然有已經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亦即DNR意願書)並完成健保IC卡註記的法師,在臨終送達醫院急診室時,被醫師要求再簽書面的DNR意願書或同意書,否則要插管急救;家屬堅持DNR,不要插管的又被要求簽[自動出院書],不肯收留在普通病房,硬是要帶回家等死!讓我聞之心痛不已。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自古以來,追求善終是大部分的人及很多的宗教所要求的基本人權。「醫學技術和醫藥科技的進步,有助於解救無數的生命和舒緩無法言喻的痛苦。不過,在這同時,它們也對臨終者、臨終者的家人和醫生構成許多倫理道德上的兩難,而且科技的進步並沒有提升病人臨終時’的品質。這些問題非常複雜,有時又難以解決。如何協助臨終病人,確保人道、有尊嚴的死亡,是今日醫療的重大課題。
四、五十年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醫師面對絕症病人臨終時,最多是到病人家中,握著病人的手,與家屬一齊陪伴病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現代醫學的進步與社會型態的改變,很多人死於醫院或養護機構中。1960年代以來,逐漸發達的急救用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的技術,更使醫師充滿了人定勝天,堅定與死神奮戰到底以搶救病人的「高尚情操」。醫學的教育忽略了臨終醫療的教育,於是在急診室、一般病房乃至加護病房中,對於臨終行將斷氣的病人,一定使出CPR的絕招,明知搶救無益甚且對已受盡重病折磨的病人,將更增加痛苦,但還是因為認為救命救生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接受病人終將死亡的事實。家屬也因不捨,認為應讓醫生作最後的急救,包括氣管插管與心臟電擊等CPR措施,才是孝順的表現。
安寧緩和醫療,於1967年創始於英國,1990年傳入台灣,逐漸在各地醫院推廣。2000年5月23日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民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CPR的權力;也賦予醫師對於末期病人,可以尊重病人預立的意願,根據病人事先簽署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即DNR意願書或DNR指示),以DNR(Do not resuscitate)(拒絕心肺復甦術)善待病人,亦即對末期病人臨終時,可以不再施予心肺復甦術,用積極的醫療作為,協助病人沒有痛苦的安詳往生。讓醫師不但要能「醫生」,也要能「顧死」。
衛生署及健保局為了方便國民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自2006年開始DNR意願的健保IC卡註記作業。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可積極向病人及健康的人推廣IC卡註記DNR意願的理念,鼓勵大家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一)(圖一),並將正本寄給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完成健保IC卡之註記,一旦完成IC卡之資料下載或更新,以後病人在各家醫院,都可由IC卡中讀出DNR的意願。IC卡內註記的資訊等同意願書的正本。讓醫師,如判定病況已屬末期疾病,CPR已無醫療意義時,即可尊重病人的意願,協助病人獲得善終,無怨無憾的,有尊嚴的離開人間。
病人雖已簽署DNR意願書,病危時,家屬仍可能將病人送來急診,那是因為家屬不捨,或不知病人是否「時候已到」,送來急診,是要醫師確認病況,如果醫師確認CPR對病人已是無效醫療,已經沒有醫療的意義,即可向家屬委婉解釋,尊重病人或家屬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健保IC卡DNR意願的註記,是衛生署核可的作業規範,只要IC卡資料出現此意願,即表示病人已經依法簽署DNR意願書,並收藏於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將來如有爭議,可以要求安寧照顧協會提供正本或影本。看到IC卡的註記,只要確定是末期病人,CPR已無醫療意義,醫師就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施行DN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不必一定要看到書面意願書(病人簽的)或同意書(家屬簽的)。為了應付有些一定要看到書面才認帳的醫師,我的建議是在簽署意願書時,多簽幾份,一份寄給安寧照顧協會,一份留在身邊或家屬身邊,也可一份交給常去就診的醫院。也可另外簽署一張安寧照顧協會印的卡片大小的[安寧心願卡](圖二),方便帶在身上,該卡只要完成簽署並有兩個見證人附簽,等於是另一份正本意願書。我們也可製作一張小貼紙,上書:「本人已簽署DNR意願書」,供病人或法師貼在IC卡上,以提醒醫療人員,迅速閱讀IC卡中的DNR意願。
急診醫師,千萬不可直說:「要不要救?要不要插管?不插管就會死!」把插不插管急救的責任丟給家屬,讓家屬在匆忙中,一時六神無主,只好說:「要插管!要急救!」插完管,看到親人在痛苦中含恨而終,家屬留下長時的悔恨!病人不插管,不是醫師就沒事幹,就可放棄病人,甚至強迫家屬簽署自動出院書,要把病人趕回家!此時病人如沒有馬上斷氣,可安排住入普通病房或安寧病房,盡量減少病人的痛苦與家屬的焦慮,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我要大聲呼籲,所有的醫師,尤其是負責急診或加護病房的醫師,能夠認真的考慮,以愛心、善心與同理心,協助臨終病人,安詳往生,為自己多積功德。阿彌陀佛!
(本文登載於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會會刊)
表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第一聯(正本):本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請逕寄「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件、彙整。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者均屬無效。(收件地址: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二聯(副本):本聯為備份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自行保存。
圖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PDF檔.
圖二 安寧心願卡正面及背面PDF檔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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