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伽關懷【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保障安詳往生】
作者 / 陳榮基醫師
出處 / 僧伽醫護 第66期
出刊 / 2011/04/05
https://www.sangha.tw/OnePage.aspx?tid=281&id=1297
去年聽說有位老法師一再叮嚀身邊弟子,臨終時不要插管急救,要能有尊嚴的安詳往生,在佛號聲中蒙佛接引,前往極樂世界。不幸在臨終時,弟子將他送往醫院,雖然告訴急診醫師,師父不要插管(即希望DNR[Do notresuscinate])的意願,但是急診醫師以弟子並非病人的親屬,無法代為決定,強行插管,讓老法師在加護病房受盡折磨後才百般憤恨的在痛苦中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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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到醫院探視一位九十多歲癌症末期的長老,發現他身邊只有侍者與弟子,已經沒有親人,長老又沒有簽屬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DNR意願書),到此階段,弟子們也不敢詢問即敦請老人家簽屬該意願書。醫師也不願直接與病人談論此議題。可能會造成在醫院往生時,臨終處置的困擾。
(後來我建議醫院的醫療團隊開會達成最後不插管急救的共識)。
我國於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與我國國民臨終時有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即選擇DNR)的權利,以保障國民可以安詳往生,獲得善終。該法第三條:「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該法第七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即選擇DNR),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二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屬之意願書。」同條第三項規定:「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該法第五條: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指,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屬。該法第六之一條: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法師們出家後,身邊大多沒有家屬隨侍,因此最好能夠在健康時就考慮好、安排好(像印光大師指示隨時做好死亡的準備),早早簽屬「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DNR意願書),並將正本寄到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由協會協助將意願註記於健保卡,約三周後可到任何一家醫院要求將DNR之資訊下載於自己的健保卡,以後只要隨身攜帶健保卡,到任何一家醫院,醫療人員,就可從健保卡上讀出此DNR的意願,讓醫師可以衡量如果病人已到末期,插管急救已是只有增加痛苦的無效醫療,則可以尊重病人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此時身邊的侍者或弟子,要向醫師要求DNR,才有法律效力。(可以告訴你經常就診的醫院的醫療人員,將你健保卡上DNR的意願下載到醫院的電子病歷畫面上,方便醫療人員看到。)
該法第七條第三項: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第六項: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同意書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親屬(包括配偶、子女、孫子女及父母)一致共同簽屬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該醫療機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根據這條今年一月修法增加的的規範,萬一醫師在急救時未能確定是否無效,執行插管接呼吸器,如果處置後病人仍然昏迷無法自行呼吸(表示確實無效了),自己簽屬預立DNR意願者,可以中止(即終止或撤除)氣管插管及呼吸器。如果曾經簽屬「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者,該代理人也可依法簽屬DNR意願書,要求拔管。匆忙中要找到三代親屬共同來簽屬DNR同意書,可能相當困難。
(本文遵照僧伽醫護基金會副董事長會宗長老指示而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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