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花開蓮成—請支持蓮花基金會臨床宗教師的培訓志業

花開蓮成—請支持蓮花基金會臨床宗教師的培訓志業
陳榮基合十
「我是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病人生病大家都苦,「佛法」能安定人心,歡迎法師加入臨床宗教師培訓,用佛法滋潤眾生,用學習提升個人境界,為生命交會時的光明,留下感動!」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為了讓癌末病人的生命獲得圓滿,蓮花基金會努力推廣選擇不急救、生命教育等課題。我是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我關心生命,您呢?」
最近在台北之音錄了以上兩節文宣,歡迎收聽。
台北之音 :台北FM107.7 HIT FM 聯播網(城市之音):北 FM91.7、中 FM91.5、南 FM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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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恭賀新喜


聖誕快樂,恭賀新禧!
MERRY CHRISTMAS AND HAPPY NEW YEAR!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安樂死

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安樂死
陳榮基

從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由家人陪伴安詳往生。在五、六十年前,病人彌留時,醫生能做的是與家屬,陪伴病人,親切的握著病人的手,直到病人往生。近代醫學進步,很多人死於醫院。自1960年代以來,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發明,繼之以不斷發展的高科技醫學,它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並沒有提高人臨終的生活品質。反而使醫療提供者,尤其是醫師,產生了與上天爭命的妄想,也使民眾誤信醫療萬能,人定勝天。於是越來越多的人,在醫院中因為醫師的「英勇奮戰」而痛苦的死亡。醫師常常給病人不切實際的希望,「我們要堅持急救到底,也許下一秒鐘會有奇蹟出現!」醫師不能接受病人死亡的失敗,家屬認為如未經醫師最後的CPR的急救努力,是不孝或不愛,或不忍心讓家人走了。於是醫師英勇奮戰到底的受害者,永遠是無助的病人,「下一秒鐘的奇蹟永遠沒有出現!」已經飽受病魔折磨的病人,又要承受最後無效醫療的CPR的插管伺候,再一次受到極端的痛苦,含恨而終。家屬看到病人最後的痛苦,更是悔恨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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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大多企求善終,善終是基本的人權。索甲仁波切說:「安詳的去世確實是一項重要的人權。所有宗教傳統都告訴我們,臨終者的靈性未來和福祉,大大的倚賴這種(善終)權力。我要讓全世界的醫師能夠極端認真的允許臨終者在寧靜安詳中去世。我要呼籲醫界人士以他們的善意,想辦法讓非常艱苦的死亡過程,可能變得容易、沒有痛苦、而且平和。」
1967年英國的西西里。桑德思醫師在倫敦開辦聖克力司多福安寧院,開啟了用積極的醫療作為,以解除病人身心靈的痛苦,讓病人安享餘生的安寧緩和醫療(Hospice palliative care)。此一人性化的醫療,逐漸傳播到世界各地,而於1990年傳進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是努力協助病人解除身心靈的痛苦,維護病人善終的權利。我國於2000年6月7日立法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於2002年11月23日修訂),賦予我國國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權力,使安寧的推動有了法律的加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或家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病人,如罹患末期疾病,臨終時可以不再受到CPR的折磨。但如在急救過程中,已被接上呼吸器,結果未能恢復呼吸時,自己簽署意願書者,得以撤除呼吸器。自己未簽署意願書者,則依法不能撤除呼吸器,只好讓病人及家人繼續承受痛苦,直到心跳自然停止。
簽署DNR意願書者,須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醫師才可依法不再急救,但並非就不管病人了。此時應將病人轉往安寧病房或普通病房(不要送入加護病房),醫師應以最大的愛心,與家屬一齊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在臨終時尊重病人DNR的意願,接受自然死的過程。此種醫療,絕非安樂死!(安樂死是以人工的方法縮短病程,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安寧緩和醫療與DNR是順應自然的病程,既不縮短也不延長病程。至於車禍、溺水、觸電或心肌梗塞等的急性病人,不管是否簽署DNR意願書,醫師還是應該搶救到底。
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譬如癌症末期,愛滋病或運動神經元萎縮病末期,重大器官衰竭末期等。
醫療人員應該努力教育病人及社會大眾,譬如在住院須知中告知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您有權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NR意願書)」,將可減少很多人臨終時的痛苦。將民眾簽署的「DNR意願書」註記入健保IC卡,則更能保障國民獲得善終的希望。衛生署已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受理,收集民眾『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彙整後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利健保局將上述個人意願登錄到健保IC卡內。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
淨土宗的佛教徒,大多希望安詳往生。臨終的CPR將增加病人的痛苦,使人在瞋恨中往生,減少投生西方極樂世界的機會。既然CPR是醫師發展出來的在臨終時增加病人痛苦的方法,作為佛教徒的醫療人員,如果確定病人已是末期,是否更應以同理心,尊重病人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佛法與生命科學的對話


佛法與生命科學的對話
顧生與顧死
佛陀淨化教育基金會<2009年大專青年生命樂活營>
<佛法與生命科學的對話>引言

醫生要<顧生>也<顧死>,<醫生>也<醫死>。
醫學以科學照顧人的健康,健康包括身、心、社會與靈性(PHYSICO-PSYCHO-SOCIO-SPIRITUAL)等層面。
醫學之不確定性與不完美性:”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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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科技有極限時,生老病死不可避免,如何維護善終,也是重要的一環。
臨終的疑慮與害怕,<不知死後如何?><死後到哪裡去?>科學未能解答,只有接受宗教或哲學的推論或主張,<上天堂,回到天父的家>,(但下地域的話,怎麼辦?)或<接受輪迴>,尋求向上提升,<往生極樂淨土>,擺脫輪迴,解脫<成佛>。
科學講求实證的證據,可以實驗重複證明;眼見為憑。宗教講求<信>,能夠證明當然很好,但是也不必一定要全部證明了,才可相信。
李炳南老師:<「信」如車軌,「願」如火車,「行」如開機,三者合而不離。>「信願行」是前往極樂淨土的三大資糧。

許倬雲院士:
> 當前的危機,關鍵在於人失落了身而為人的價值。只求活得開心,卻不問為何而活。
>   當代正是德國存在主義哲學家雅士培所說,禮壞樂崩的時代,未來的突破與毀滅,都將由人類自己決定。如今人類的遺產都已丟失,我們必須自己去發掘。
>   我們該從哪裡追溯、找尋起呢?
>   從猶太教、儒家、佛家、道家、印度教等古文化之中,都有線索可循,我們必須重新發掘、闡釋這些世界精神遺產,以找出新的價值系統安身立命。
> 這幾年我的思考回到「人」,「人」不必屈服於神、佛、錢或勢。正因生而為人有其特殊意義,因此我們必須尊重自己、也尊重別人。
>   以「人」為起點,我想我們可以找到出路。
達賴喇嘛:以慈悲心待人,愛他人,愛自己,協助他人成佛,也使自己證悟成佛。

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推薦<圖解失智症。阿茲海默症>



推薦<圖解失智症。阿茲海默症>

監修(作者) 林桊史
譯者 陳玉華
主編 簡玉芬
責任編輯 謝佩親
審定並推薦 陳榮基
出版者 世茂出版有限公司
電話 02-2218-3277
地址 (231)台北縣新店市民生路19號5樓
酷書網 www.coolbooks.com.tw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ICDF

ICDF Mission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TAIW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Fund (ICDF)
成立背景
為協助友好國家農業發展,我政府於民國50年成立「先鋒案執行小組」進行「先鋒計畫」,派遣農耕隊針對非洲國家之糧食需求提供農業技術協助,民國51年擴大組織為「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民國61年年「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與「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合併為「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會),專責農漁業技術團隊之派遣,以協助友好開發中國家農業發展。

經過長期的經濟發展,台灣已邁入新興工業化國家之林,並累積大量外匯存底,為回饋國際社會,我政府於民國78年10月另於經濟部下成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海合會),專責對我友好開發中國家提供各種經濟援助,預訂基金額度為新台幣3百億元,由國庫分年編列預算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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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為整合運用整體援外資源,有必要成立一專業獨立之機構辦理各項援外業務。經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於民國84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復於民國年85月15日經頒總統令生效後,「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同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並運作。初始成立基金約新台幣116億元,係由前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決算後淨值捐贈1;海外會復於民國86年7月1日與國合會合併,國合會即成為我國專責提供對外援助之法人機構。
組織概況
國合會最高決策單位為董監事聯席會,董事長及各董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民國93年另設立諮詢委員會,對國合會業務有關重要事項提供諮詢。秘書長負責日常業務之執行,並由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佐理業務;其下設5處4室:業務企劃處、技術合作處、金融業務處、國際人力發展處、行政管理處、會計室、稽核室、法務室及資訊室,截至民國96年12月底止,員工人數國內共有83人,國外共有技術專家246人、志工49人及外交替代役役男105人。
資金來源與援外業務
國合會資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截至民國96年12月底止,累計基金計新台幣約152億元。目前國合會對外援助主要業務包括:(1) 以自有資金及孳息執行之有償的投資、貸款與投資授信保證業務,以及無償的技術協助 (包括專家顧問諮詢、功能提升、專案研究、海外志願工作團、國際人力資源發展計畫及人道救助);(2)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農、漁、醫療、經貿及工業服務等技術團與外交替代役。

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真愛無限

真愛無限
達賴喇嘛 著

如果「愛」,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不會有這麼多迷惑的眾生。
因為「愛」,是每個人內心深處最溫柔的渴望,所以珍貴脆弱。
然而「愛」,要超越小小的自我並愛上敵人,需要智慧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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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愛 無 限

為何要修心?
追求太多的表面慾望,過度的貪婪、瞋怒、愚癡(無明),但這些並不能帶來內在的滿足。
唯有徹底察覺貪瞋癡所帶來的缺點,並了解愛與慈悲才能帶給心靈真正的平靜。

人性本澄淨
心的本性是光明自覺的,因此許多的情緒問題不是心的本質。負面的情緒是一時的、表面的,所以可以移除。不管水有多髒,水的本質是不會被髒東西污染。同理,即使心中有煩惱,心的本質也不會被塵污染。

徹底了解為什麼我們會貪瞋癡?
真正原因是欲望受挫,缺乏正確的態度面對問題,覺得自己是受害人而對方是敵人。問題在心中,外在的環境不是讓我們陷入痛苦的原因,是雜亂的心導致痛苦。如何改變?培養觀察自己的能力。把自己當成觀察者,觀察自己的行為與思想,就能體會什麼是「平常心」,無關乎喜歡或不喜歡,想要或不想要。但,千萬不要墮入情境。 心自然會流露本然的純淨。

怎麼修心?
試著在清晨起床時,躺在床上,觀照心性,訓練心性保持平靜的狀態,有助於思緒清楚。

禪修步驟:
不要想過去和未來發生的事,讓心自然運作,不要思考。觀照心性的光明澄淨,保持這個狀態一段時間。

第一階段:落實平等心。所謂落實平等心,也就是儘量對所有的人產生正面的態度。可以從對少數人開始,漸漸擴展到愈來愈多的人。「沒有平等心的觀念,即使是偏頗的愛和慈悲,也無法發揮。」

第二階段:發自內心,對他人感恩。透過回想親朋好友對我們的好,尤其是在童年階段時,因為那時我們特別依賴別人的照顧。回憶過去生命中接受過的恩惠,並對別人的佈施感恩,即使別人並不是有心施恩與你。「如果你的人生太平順,你會變得懦弱。困境會幫你開發內心的力量,讓你有勇氣面對困境。」誰讓我們擁有這一點?不可能是朋友,絕對是敵人。

第三階段:助他人快樂。「一種發自心裏的互惠感,將漸漸變成你對別人的第一印象。」回饋別人的好,發揮無畏的精神,不管困難,也要助人得到快樂,並最終可以證悟。

第四階段:認識受苦,學習愛別人。放棄你、我、他的思維,捨棄以自我為中心的態度。「一支箭射過來時,沒有時間問是誰射的或射的是什麼箭。」而是用同理心看待所有的人。「那些都是人,他們正在受苦。他們和我們一樣有得到喜樂的權利。」洞察生命的本質,當我們沒有了解生命的本質時,容易帶來煩惱、或無明的情緒?
事事無常→活在當下;緣起緣滅→不要執著;好運不是永久的,→惜福與知足。
「只有把世事的本質看成時時刻刻在壞滅,才不會在它變化的時候措手不及,即使面對死亡也不驚恐。」我們隨時都可能死亡,生命就會消散,不論我們多有成就、多有錢,都不能使生命延長。在死亡的時候,我們必須放棄所有東西,就這方面,有錢人的死和野獸的死並沒有差別。→在有幸成為人的同時,就應該為別人的福祉盡一份心,讓今生過得有意義。
鐵的事實:「所有的事物都會消失,你也會消失。」

第五階段:以愛為本,發展慈悲心。不論貧富、老少、強弱,都以良善、慈悲的心對待,希望他們早日得到快樂。如何發揮慈悲心?與眾生建立親近感與痛苦的同理心。學習如何控制憤怒。(思考:憤怒的價值在那裡?安忍和慈悲的價值又是什麼?)好好運用常識吧!憤怒有用嗎?憤怒不會對彼此有任何幫助。最後,憤怒不會傷害別人,只會傷害你自己。

第六階段:全心投入,度己度人。當你的內心深處自然浮現愛心,希望跟所有眾生一起享有真正而永恆的喜樂,這就是大愛。如感覺慈悲自然流露,想為眾生除盡諸苦,就像母親一般,想為愛子解除病痛,那你的慈悲達到圓滿,稱為大慈大悲。

第七階段:追求利他的證悟。• 最終目標:幫助形形色色的眾生。
• 首先我們要了解他們的本性和性向,並對愛的修行有充足的知識。
• 教導眾生,為什麼要修習愛的修行,以及從現在開始,要捨棄什麼樣的行為。
當身、語、意三方面的行為,愈來愈導向他人的利益,就會發展出深遠的愛心和投入感。重新定位你和他人的關係,可以賦予生命新的意義。

結論: 怎樣修心?
1. 平等心
2. 感恩
3. 助人快樂
4. 愛別人
5. 慈悲心
6. 度己度人
7. 利他

慈悲心: 感恩,助人,度己度人

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Taiwan International Health Action(TaiwanIHA)

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使世界各國依存度日益加深,且隨著SARS及南亞海嘯等跨國災情之爆發,「醫療衛生無國界,防疫救災不可有缺口」之理念與原則已廣為世人所接受,而積極參與國際醫療體系及其相關運作亦為國人殷切期盼。
台灣為善盡地球村一分子之責任,即使遭受阻擾與杯葛,仍毫不退縮積極參與國際醫療衛生合作與緊急人道醫療援助工作。除持續派出醫療團隊赴世界各地工作外,各項緊急救援工作更從未缺席,均普獲各國高度肯定與迴響。我國各公、私部門近年所提供之各項衛生醫療及緊急人道援助案不勝枚舉,總計近十年來,總值已逾4億5千萬美元,尚不包括如義診等無法以確切金額表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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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國內醫療衛生援外資源仍有待進一步整合,在國內外各界建議下,乃於2004年以任務編組方式籌設跨部會之「台灣國際醫療營運中心(TIHOC)」,嗣後為更有效與國際援助機構接軌,經改組、擴大並重整後改稱「台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 International Health Action,簡稱TaiwanIHA),以統籌國際醫療衛生合作與緊急人道醫療援助工作。
自其前身「台灣國際醫療營運中心」籌設迄今,在相關單位努力下,若干具體作為已獲成效。舉其犖犖大者,2004年底南亞海嘯災情發生之後,我國政府及民間捐助賑災總額近2億美元;另因應災後復原與重建工作,曾與國際知名非政府組織(NGO)合作,擇派台灣婦產科專業醫事人員(Taiwanese gynecologists)赴馬爾地夫協助、贊助舉辦「外科醫療照護研討會」(Conference on Surgical Care and Practice)暨「海嘯災害對公共衛生影響之專家評估與會議」(Expert Review and Meetings on Public Health Impact of Tsunami Disaster)等活動。另舉辦高階護理訓練計畫、亞太衛生論壇及全球衛生領袖論壇等。此外,2005年10月間,巴基斯坦與印度邊界發生強震,我政府及民間團體亦基於人道考量,迅速協助醫療及救援團體前往賑災。
「台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於2006年2月間開始運作,並已陸續辦理各項活動,例如,2 月18日菲律賓土石流災變發生,於第一時間提供緊急人道醫療援助,另參與4月初「杜拜國際人道救援與發展大會暨展覽會」,以及協助台灣醫院協會於4月舉辦「2006年國際醫院聯盟泛亞太區域會議」等活動。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Training Center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Training Center was established on August 29, 2002 by Taipei Hospital of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Executive Yuan. The center offers training and exchange programs for medical workers from allied countries to train in Taiwan. In addition, through the center, delegates and guests from allied countries are also able to participate in health related activities and mak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aiwan’s health initiative has highlighted its dedication to advancing international health awareness. We hope our efforts and unfaltering devotion will convince our allied friends to continue to support Taiwan on becoming a member of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Taiwan’s medical expertise and techniques are improving at a speed that catches the world’s attention. According to a well-known survey from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EIU), the health standard of Taiwan is ranked second in the world. It is only behind Sweden and even surpasses Canada, which is ranked third. In the past , the generous assistance provided by allied countries is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that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great leap in the field of medicine in Taiwan. 

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

*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維護善終人權


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維護善終人權
陳榮基
健康世界雜誌2008年11月社長的話.

*良醫四要


良醫四要
陳榮基
健康世界雜誌2008年12月社長的話

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達賴祈願文

達賴祈願文
願我生生世世,從現在到永遠,
都是無所依靠者的保護人,
迷路人的嚮導、汪洋渡海人的船舶,
過河人的橋、險者的庇護殿堂,
黑暗中人的明燈、流浪者的收容所,
以及所有求助者隨侍在側的僕人。

生活不帶嚴厲批判
喜悅來自真心接納

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A Test for Alzheimer's Disease

This is a REAL Neurological Test. ( 神經學測試)

Seat comfortably and feel calm. ( 讓自己坐舒服及安靜 )

1- Find the C below. Do not use any cursor help. 從下方找出 C來 .不要用螢幕的游標幫助 .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C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2- If y ou already found the C, now find the 6 below.如果以經找到C了,現在就開始找6.

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99996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3- Now find the N below. It's a little more difficult..現在開始找N. 會有一點點難 .....

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NMMMM
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
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
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
MMMMMMMMMMMMMMMMMMM


This is NOT a joke. 這不是一個玩笑.

If you were able to pass this 3 tests, you can cancel your annual visit to your neurologist.
Your brain is great and you're far from having Alzheimer Disease (阿茲海默症).
如果你已經完全通過這3項測試, 那麼你可以不用擔心這神經上的問題找上你.
你的頭腦很健康, 你不會得到 阿茲海默症 .
Congratulations! ( 恭喜您 ! )

The above test was sent to me by my high school teacher, Prof. Oldwiseman who was a teacher of Chinese language. His student is a neurologist! I am not sure about the realiability of this test. But if you do pass it, you don't have to come to my clinic this year.

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花開蓮成---醫院道場中修行的「臨床佛教宗教師」




花開蓮成---醫院道場中修行的「臨床佛教宗教師」
陳榮基
蓮花基金會積極辦理「臨床佛教宗教師」的培訓,希望能邀請更多法師參與安寧緩和醫療的工作。一部紀錄臨床宗教師活動的紀錄片已完成,歡迎向蓮花基金會索取(2596-1212/Lotus@lotus.org.tw/ www.lotus.org.tw)。我們竭誠歡迎各地法師的加入,也歡迎居士大德的護持。(請點選My Audiovisual Net 之花開蓮成01-04觀賞影片)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第七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佛法與悲傷輔導


活動名稱 第七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佛法與悲傷輔導
活動日期: 2008/11/22~2008/11/22
活動時間: 09:00~17:10
地  點: Y17台北巿青少年育樂中心/國際會議廳(6樓)
活動對象: 全國社會大眾
洽詢電話: (02)2596-1212
參加人數: 300人 (以報名先後決定順序,額滿截止)
活動類別: 安寧療護
活動說明:  蓮花基金會自民國83年成立,十多年來一直致力於佛法與臨終關懷的結合,並積極推廣安寧療護、生死教育理念與相關議題。而其中,每兩年一屆辦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具領導指標地位;更開本土研究之先河,進行「佛法與臨終關懷研究計畫」,期盼醫學與佛學之融合並延續歷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更深入之探討,希冀提供更人性化的醫療服務,用愛與尊重禆益更多病人與家屬,無憾且泰然走過生死大關。
費  用: 一般民眾1,000元、志工學苑學員600元、法師免費
報名方式: 1.即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前額滿即截止。
2.參加費每名1,000元(另贈:花開蓮成-醫院道場中修行的「臨床佛教宗教師」DVD)。
3.「安寧志工學苑」學員以及「安寧病房志工」享優惠每名600元。
4.法師免費。
5.參加費含研討會手冊及餐點(午餐素食便當)。
6.請填妥報名表後,連同繳費收據一併傳真(FAX:02-25933535)或郵寄至10367台北巿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30號4樓/蓮花基金會。
7.報名後請自行來電確認(TEL:02-25961212#29謝小姐)無誤方完成報名手續。
8.2008年10月31日以前取消報名者,可全額退費(但需扣除手續費100元),逾期恕不退費。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8900135080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修正第三、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20號令公布
條 文

第一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安寧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四、 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 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六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八條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第九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十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十一條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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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一聯(正本):本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請逕寄「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件、彙整。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者均屬無效。(收件地址: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二聯(副本):本聯為備份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自行保存。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本人 ____________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
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選擇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
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
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註: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
『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
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
『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
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
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
書面為之。』

詩三首

詩三首:
一 生活頌 謝雲飛
生活能有常 健康必無傷
朝朝勤運動 四體自康強
時時尋歡笑 喜樂心內藏
與人常相讓 不冀分外償
好友時互往 勿須假矜莊
宣洩鬱積氣 幽懷暢徜徉
親戚常通好 憂樂共情商
傳報體己意 喜事同品嚐
謙沖求自牧 毋爭一日長
祈禱通上帝 一世沐榮光

二 隨緣 謝雲飛
每日三回開口笑 不可無故生煩惱
人在福中要惜福 知足無欲活到老

三 弄孫 謝雲飛
抱孫娛晚歲 稚語笑燈前
不望三春報 本真得自然

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維護善終人權

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維護善終人權
陳榮基
禮記禮運大同篇:[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古人已將生老病死,人生必經過程的照顧,作了最貼切的指引。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如何[使老有所終],使每一個老人都能健康快樂的活著,都能[壽終正寢]安詳往生,應是重要的醫療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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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邱老先生以82高齡,已經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由女兒寄給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作健保IC卡的註記。萬萬沒想到邱老先生因 [發燒,無法順利呼吸],送到急診室,醫師告知 [要插管,否則就沒命。]子女 [一下子意識到如果不同意,就要和父親永別。]親情的難割難捨,突然 [面臨生死的重大抉擇],無法承受,就答應插管,讓父親多承受了幾天不必要的痛苦。家屬的不捨,往往造成沒有能尊重長輩親人的安詳往生的意願,最後未能以[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反而以[心肺復甦術](CPR)的折磨為老人送終。如果當時醫師能夠以同理心與家屬分析病況,解釋病情的嚴重度,如果病人已是末期絕症病人,CPR已無法挽回生命,只有延長病人的痛苦,即應勸服家屬,共同尊重病人DNR的意願,不再插管治療,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安詳往生是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賦予我國國民,可以自己簽署[DNR意願書],選擇一旦罹患不治的末期疾病,可以不再接受CPR,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維護自己善終的權益。家屬也可在病人已經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簽署[DNR同意書],讓醫師可以不再作無意義的CP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大家應趁早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將之註記在健保IC卡上,到任何一家醫院都可看到此意願。醫師應注意IC卡上註記的DNR意願,在末期病人臨終時,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再插管,以最大的愛心與同理心,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當家中老人已經承受一段時間慢性器官衰竭或末期疾病的折磨時,生活的品質應比生命的延長更重要。大家應做好心理準備,有一天,病況惡化,導致呼吸困難時,應與醫師好好肯切的討論,確定CPR已屬無效的醫療時,應該尊重長者的意願,協助他安詳往生。人生終需一死,如果疾病已到末期,家屬不必不捨,大孝與大愛,應是親切的陪伴病人,協助他坦然面對,無悔無憾沒有痛苦的劃下人生句點。醫師也應該不必覺得不作CPR搶救就讓末期絕症病人死亡是醫療的失敗,而強行作與天爭命的奮戰,讓病人與家屬承受更多的痛苦;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最大的失敗。妥善處理臨終DNR可以維護善終人權,減少醫療糾紛。
(本文刊登於健康世界雜誌2008年11月)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圖一
圖二1
圖二2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陳榮基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僧醫會)努力維護出家人的健康與協助作善終的準備,接受法師們的委託,處理後事。執行長慧明法師最近來電告訴我,居然有已經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亦即DNR意願書)並完成健保IC卡註記的法師,在臨終送達醫院急診室時,被醫師要求再簽書面的DNR意願書或同意書,否則要插管急救;家屬堅持DNR,不要插管的又被要求簽[自動出院書],不肯收留在普通病房,硬是要帶回家等死!讓我聞之心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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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自古以來,追求善終是大部分的人及很多的宗教所要求的基本人權。「醫學技術和醫藥科技的進步,有助於解救無數的生命和舒緩無法言喻的痛苦。不過,在這同時,它們也對臨終者、臨終者的家人和醫生構成許多倫理道德上的兩難,而且科技的進步並沒有提升病人臨終時’的品質。這些問題非常複雜,有時又難以解決。如何協助臨終病人,確保人道、有尊嚴的死亡,是今日醫療的重大課題。
四、五十年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醫師面對絕症病人臨終時,最多是到病人家中,握著病人的手,與家屬一齊陪伴病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現代醫學的進步與社會型態的改變,很多人死於醫院或養護機構中。1960年代以來,逐漸發達的急救用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的技術,更使醫師充滿了人定勝天,堅定與死神奮戰到底以搶救病人的「高尚情操」。醫學的教育忽略了臨終醫療的教育,於是在急診室、一般病房乃至加護病房中,對於臨終行將斷氣的病人,一定使出CPR的絕招,明知搶救無益甚且對已受盡重病折磨的病人,將更增加痛苦,但還是因為認為救命救生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接受病人終將死亡的事實。家屬也因不捨,認為應讓醫生作最後的急救,包括氣管插管與心臟電擊等CPR措施,才是孝順的表現。  
安寧緩和醫療,於1967年創始於英國,1990年傳入台灣,逐漸在各地醫院推廣。2000年5月23日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民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CPR的權力;也賦予醫師對於末期病人,可以尊重病人預立的意願,根據病人事先簽署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即DNR意願書或DNR指示),以DNR(Do not resuscitate)(拒絕心肺復甦術)善待病人,亦即對末期病人臨終時,可以不再施予心肺復甦術,用積極的醫療作為,協助病人沒有痛苦的安詳往生。讓醫師不但要能「醫生」,也要能「顧死」。
衛生署及健保局為了方便國民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自2006年開始DNR意願的健保IC卡註記作業。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可積極向病人及健康的人推廣IC卡註記DNR意願的理念,鼓勵大家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一)(圖一),並將正本寄給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完成健保IC卡之註記,一旦完成IC卡之資料下載或更新,以後病人在各家醫院,都可由IC卡中讀出DNR的意願。IC卡內註記的資訊等同意願書的正本。讓醫師,如判定病況已屬末期疾病,CPR已無醫療意義時,即可尊重病人的意願,協助病人獲得善終,無怨無憾的,有尊嚴的離開人間。
病人雖已簽署DNR意願書,病危時,家屬仍可能將病人送來急診,那是因為家屬不捨,或不知病人是否「時候已到」,送來急診,是要醫師確認病況,如果醫師確認CPR對病人已是無效醫療,已經沒有醫療的意義,即可向家屬委婉解釋,尊重病人或家屬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健保IC卡DNR意願的註記,是衛生署核可的作業規範,只要IC卡資料出現此意願,即表示病人已經依法簽署DNR意願書,並收藏於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將來如有爭議,可以要求安寧照顧協會提供正本或影本。看到IC卡的註記,只要確定是末期病人,CPR已無醫療意義,醫師就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施行DN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不必一定要看到書面意願書(病人簽的)或同意書(家屬簽的)。為了應付有些一定要看到書面才認帳的醫師,我的建議是在簽署意願書時,多簽幾份,一份寄給安寧照顧協會,一份留在身邊或家屬身邊,也可一份交給常去就診的醫院。也可另外簽署一張安寧照顧協會印的卡片大小的[安寧心願卡](圖二),方便帶在身上,該卡只要完成簽署並有兩個見證人附簽,等於是另一份正本意願書。我們也可製作一張小貼紙,上書:「本人已簽署DNR意願書」,供病人或法師貼在IC卡上,以提醒醫療人員,迅速閱讀IC卡中的DNR意願。
急診醫師,千萬不可直說:「要不要救?要不要插管?不插管就會死!」把插不插管急救的責任丟給家屬,讓家屬在匆忙中,一時六神無主,只好說:「要插管!要急救!」插完管,看到親人在痛苦中含恨而終,家屬留下長時的悔恨!病人不插管,不是醫師就沒事幹,就可放棄病人,甚至強迫家屬簽署自動出院書,要把病人趕回家!此時病人如沒有馬上斷氣,可安排住入普通病房或安寧病房,盡量減少病人的痛苦與家屬的焦慮,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我要大聲呼籲,所有的醫師,尤其是負責急診或加護病房的醫師,能夠認真的考慮,以愛心、善心與同理心,協助臨終病人,安詳往生,為自己多積功德。阿彌陀佛!
(本文登載於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會會刊)

表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第一聯(正本):本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請逕寄「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件、彙整。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者均屬無效。(收件地址: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二聯(副本):本聯為備份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自行保存。


圖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PDF檔.
圖二 安寧心願卡正面及背面PDF檔

2008年11月6日 星期四

*順時鐘或逆時鐘?右旋或左旋?



順時鐘或逆時鐘?右旋或左旋?
陳榮基
在巴金森氏病的治療用藥中,有左多巴(levo-dopa),有別於右多巴,兩者的化學構造相同,但物理結構上一個是左旋,一個是右旋。左旋的才有治病的功效,因此只有左多巴可用來治療病人。我們也常用順時鐘或逆時鐘來形容旋轉的方向。
在佛教界有個神聖的符號,「卍」(讀音”萬”)字,一般認為要順時鐘或右旋,不宜寫作逆時鐘或左旋的「卐」。英文叫Swast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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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曾經到印度新德里參加世界神經學大會,在大會安排的參訪中,到一家很莊嚴的印度廟,好奇的請教住持(?),到底卍字應該右旋或左旋,他告訴我,此字是古亞利安族(ARYAN)的太陽的象徵,代表吉祥幸運純潔完美等。他指著廟兩側窗戶上的卍字窗欄,告訴我,你從廟內往外看如果是右旋,從外往內看,不就是左旋了嗎?因此,左旋或右旋,逆時鐘或順時鐘都可以;只要擺正就好了,如果擺歪了,就成了納粹的鉤十字(Hakenkreuz)了。
回國後居然在一個我常親近的佛堂看到兩尊供奉在一起的佛像,胸前的卍字,一個是右旋,一個是左旋(如上圖)。再度澄清了我的疑惑。
人生在世,遇到不同意見或不合我意的情境時,也許試著換個方向,換個角度,為別人設身處地想一想,也許就可獲得妥善的結論了。凡事隨喜,隨順眾生,何必爭得頭破血流?對方可能是未來佛呢!

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

*節能減碳淨化地球



節能減碳淨化地球
陳榮基
台北縣五股鄉佛教大藏法海中心蓮海禪師呼籲大家節約能源減碳淨化地球,特轉載如上圖。
法師說我們都可以做的:
1. 多種樹,不要砍樹。
2. 以腳踏車或大眾交通工具代步,能夠步行更好。[響應本人的BMW主張:BUS, METRO, WALK]
3. 不用氟氯碳化物噴霧產品。
4. 盡量減少使用冷、暖氣機。
5. 節約用電。
6. 節約能源,減少電器用品的使用,隨手關電源,拔掉插頭。
7. 使用環保節能標章產品,如:省電燈泡。
8. 開窗,吹電扇,少用冷氣,調高冷氣溫度,配合風扇使用。(夏天不打領帶,少穿西裝。)
9. 多走路,騎腳踏車,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少開車,盡量共乘。
10. 隨手關水,重複使用水資源。
11. 惜福愛物,少購物,自備購物袋,過簡樸生活。
12. 做好垃圾分類,確實回收資源。
13. 多素食,少肉食,飲食節度,隨身攜帶環保餐具。
多加一項
14. 隨身攜帶手帕,少用擦手紙巾。

2008年10月26日 星期日

棄舊人成新人

棄舊人成新人
謝雲飛
身絕尊神斷生機
襟懷昏昧變蠻夷
貪婪私慾行污穢
淹沒良心不自疑
一念深思悟真理
百憂盡解出新奇
謊言棄絕布誠意
魔鬼驅離道可期

(這是我竹中導師最近的新詩,披露於此,以饗同好。)

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持戒念佛


家師上懺下雲法師,曾開示從事醫療工作的弟子們:「要有觀音菩薩的心腸(慈悲),維摩居士的口舌(智慧與辯才),彌勒菩薩的肚皮(容忍)及金剛菩薩的面目(公正)。」謹與大家分享。祝大家
法喜充滿 諸事順遂。阿彌陀佛!

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莊南田領悟無常 虔誠持佛



自由時報2008年10月20登載[莊南田領悟無常 虔誠持佛]一文,特轉載如上圖。
慧炬機構將於10月25日8:30-16:00在台北火車站5樓演藝廳舉辦慧炬創辦人周宣德居士110歲冥誕暨推廣大專青年佛學運動50週年紀念活動,並於10月26日8:30-16:40假板橋市文化路2段242號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舉行校園佛法學術研討會。歡迎蒞臨指導,共襄盛舉。法喜充滿。

校園佛法學術研討會
-紀念慧炬創辦人周宣德居士110歲誕辰
暨推動大專青年佛學運動五十週年
2008/10/26研討會議程
板橋市文化路2段242號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7樓
08:30~09:00 報到
09:00~09:10 主席致詞
09:10~10:10 研討會第一場(主題:周宣德居士輔導大專佛學社團)
主持人:恆清法師
發表人:劉勝欽居士/台大晨曦學社的創立
發表人:紀潔芳居士/半世紀牽引一輩子感念憶慎公恩
發表人:蕭信雄居士/文化學院慧智學社的創立
10:10~10:20 中場休息十分鐘
10:20~11:20 研討會第二場(主題:社會名流應邀至慧炬演講)
主持人:陳榮基理事長
發表人:林義正居士/戒嚴時期大專青年學佛運動對台灣佛教的影響—以周宣德推動大專佛學社團為中心的考察
發表人:郭哲彰居士/從粥會綜觀社會名流與大專社團
11:20~13:00 中午用餐、休息、參觀淨土書畫展時間
13:00~13:30 2008淨土藝術創作展開幕式
13:30~15:00 研討會第三場(主題:周宣德居士籌設佛學論文獎學金)
主持人:簡茂發居士
發表人:黃俊威居士/慧炬佛學獎學金對居士佛教的貢獻
發表人:黃連忠居士/慧炬佛學獎學金受獎及論文研習成長歷程及價值
發表人:陳肇璧居士/慧炬佛學獎學金對社會的正面意義
15:10~15:20 中場休息十分鐘
15:20~16:30 研討會第四場(主題:慧炬雜誌月刊中的藝苑欄)
主持人:吳永猛居士
發表人:陳清香居士/校園佛法所彰顯的時代特色-以佛藝為例
發表人:郭祐孟居士/由周老師倡導佛藝而研究敦煌壁畫-以361窟為例
發表人:余宥嫺居士/從《慧炬雜誌》<藝苑>專欄看佛藝的耕耘與啟發
16:30~16:40 主席結語、議程圓滿

2008年10月19日 星期日

*The Four Horsemen of American Neurology


DeJong (1907-1990), Baker (1908-1988), Sahs (1906-1986), Forster (1912-2006)

The Four Horsemen of American Neurology
Rong-Chi Chen, M.D.
In celebrating the 60th anniversary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 (AAN), the 2007 Annual Report of AAN posted the picture of the founders of AAN, the Four Horsemen in the cover page with a title “LEADING THE WAY FOR 60 YEARS”. In the PROLOGUE, it is written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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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utenant Colonel Joseph A. Resch came home from the war in 1946.The young man from Wisconsin had served seven years in the US Army Air Force and managed the hospital services for a fighter wing in New Guinea. Now, at the age of 32, he was at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working on his residency in neurology and looking forward to settling down with his family and establishing his career.
But Joe Resch was concerned about the future. Neurology had been something of a stepchild to psychia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he make a go of it in private practice? Would he need to find an academic position? How would he continue training and stay current as neurologic research advanced? He could not join the New York-based American Neurological Association; it was a closed group devoted primarily to East Coast academics.
Resch pressed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neurology department chair A.B. Baker: why wasn’t there a neurology organization that young professionals like him could join? Where could a resident or practicing neurologist congregate with his or her peers and receive continuing education to sharpen the skills necessary to treat patients effectively?
Baker knew Resch was right. The times were changing. The recent world war had left tens of thousands of American soldiers wounded in body and psyche. Many had brain injuries that required ongoing treatment and rehabilitation. They needed more neurologists.
If neurology was to move from its symbiotic relationship with psychiatry and stand as a distinct practice of medicine, it must organize and grow. Baker seized the moment, and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 was born in 1948.”

In the next page of the 2007 Annual Report, A LETTER FROM THE LEADERSHIP stated:
“A need plus an idea how to address that need. That simple equation doesn’t produce a solution without a key third component: leadership.
A.B. Baker did not launch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 single-handedly. He was fortunate to have at his side the wisdom and counsel of Adolph Sahs, Francis Forster, and Russel DeJong. These “Four Horsemen” were the vanguard, drawing in the likes of Joe Brown, Clark Millikan, Pearce Bailey, Alexander Ross, David Ruskin, and Howard Fabing. They came from academia and from the military. From the Mayo Clinic and UCLA and Boston University and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Some have been remembered; many more have receded into history. But they all played vital roles in the expansion of neurology in post-war America, and because of them the AAN has been blessed with six decades of growth, fostered by countless leaders whose abilities and visions have charted our course….”

MISSION STATEMENT of AAN:
“The Amn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 is a medical specialty society established to advance the art and science of neurology, and thereby promote the best possible care for patients with neurological disorders by:

1. Ensuring appropriate access to neurological care;
2. Supporting and advocating for an environment which ensures ethical, high quality neurological care;
3. Providing excellency i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by offering a variety of programs in both the clinical aspects of neurology and the basic neurosciences to physicians and allied health professionals.
4. Suporting clinical and basic research in the neurosciences and related fields.”

I am very fortunate and grateful to have the chance of to be enrolled in the neurology residency program of one of these Four Horsemen, Prof. Francis M. Forster in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in 1971. In 1972 while the department was celebrating Frank’s 60th birthday, we had the chance of seeing the Four Horsemen together in Madison. Our teachers told us, that the training in Minnesota was very “tight” with courses after courses and exams after exams. On the contrary, the training in Wisconsin was “loose” and liberal, offering opportunities of learning for the trainees to pickup by themselves. The final achievements of the trainees of these 2 systems in the American neurology are the same.
On returning home to Taiwan, I had the chance of joining Prof. Chun-Jen Shih to establish the Taiwan Neurological Society and helping my teacher, Prof. Tsu-Pei Hung to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Department of Neurology in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I was privileged to be the 4th President of the Taiwan Neurological Society and also the first chief editor of the official journal published by TNS, Acta Neurologica Taiwanica. I joined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 while I was in Madison and the American Neurological Association years after I returned to Taipei.
In 1988 I visited Madison again when Frank already retired and went back to Cincinnati. Around 1993, I took a chance to visit Frank and Helen in Cincinnati. Although they both are in history now, the teaching and affectionate care they offered to me will stay in my memory forever, so are also the friendship of the teachers and colleagues of the Neurology Department of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防癌險住院醫療給付應理賠安寧病房

防癌險住院醫療給付應理賠安寧病房

目錄

高雄市市議員王齡嬌服務處新聞稿(何嘉晟) 02

安寧緩和醫療是否為癌症治療的一部份的疑義(陳榮基) 03

台灣人壽拒賠文件發文字號:91臺壽理字第0597號 04

台灣人壽拒賠文件發文字號:93臺壽理字第0250號 05

國泰人壽95年,保單號碼:791XXXX868 06

安寧療護整合性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試辦計畫93.07.01 06

行政院衛生署解釋函:署授國字第0930301271、0930301272號函 07

民國93年壽險公會決議 08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09

安寧病房與防癌險住院醫療給付(許禮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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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市議員王齡嬌服務處新聞稿
發布日期 : 97年10月8日

笨蛋,問題不在安寧病房!
安寧戰爭:三商美邦拒絕給付安寧病房
入住醫學中心安寧病房保險拒賠
三商美邦拒絕安寧病房給付
癌症病人控訴三商美邦拒賠安寧病房
全國第二家因拒賠安寧病房而被控告之壽險公司
立法院、金管會誰來照顧癌症病人?

高雄市陳先生十年前,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經過數年後,罹患扁桃腺癌,今年8月接受某醫學中心安寧緩和之住院治療,竟遭三商美邦人壽拒絕賠付該險種中之住院醫療保險金。陳先生遂向聞名於關心弱勢的高雄市議員王齡嬌申訴。王議員今特邀集專責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醫師、張啟華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也是長期推動安寧療護的許禮安醫師與會。陳榮基董事長痛斥萬萬不可以非「積極性、治癒性的醫療」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並指出:安寧緩和醫療就是提供病人整體人性化的醫療,在解除痛苦與安慰病人上提供最大的專業醫療服務,當然是醫療的一部份,更是癌症醫療的一個重要環節,當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安寧住院保險金。

安寧緩和醫療與壽險理賠專業人士共同指出,人身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基於專業不平等所衍生之問題。通常為二牽制方式。一. 契約內容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二.當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被保險人一方之解釋。過去台灣人壽曾有兩度拒賠理賠的紀錄(發文字號:91臺壽理字第0597號、93臺壽理字第0250號),而國泰人壽(95年,保單號碼:791XXXX868)與國寶人壽(96年,保單號碼:170XXXX996)亦以「未治療」為由拒賠。然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專業能力依保單條款判斷給付與否,壽險公司若拒賠,則會造成癌末病人與家屬莫大的痛苦。很多家屬於治療前期已耗盡家產,病程末期更無力籌措生活費或醫藥費。一般病房極可能因插管或相關急救措施而延長死亡過程,此舉反而增加保險金之給付。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3.07.01指出:癌症末期病患選擇安寧住院療護之平均住院天數僅14.3天,較傳統住院照護天數短。據此,業者反而應該鼓勵客戶入住安寧病房,而非把客戶留在一般病房。拒賠之業者應未掌握最新醫療統計數據、否則可節省理賠支出、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案件徒傷自身信譽。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第0930301271、0930301272號解釋函文中其實已認定:「安寧療護所提供之服務,係為癌症治療不可或缺的一環,不應排除於癌症治療之外。」。同時攸關此類案件之爭議點亦由最高主管機關衛生署具體定義,三商美邦人壽卻僅表示尊重此解釋。早於民國93年壽險公會召集業者討論安寧病房的理賠爭議,結論已行文保險局及各壽險公司。會中決議:「各壽險公司在給付入住安寧病房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時,基本上被保險人必須符合(一)屬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癌症末期病人,及(二)入住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之醫院所設之安寧病房等條件。而在理賠個案審核時,會員公司除參考前開標準外,並將視個案實際情況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考量。」。顯然身為壽險公會成員的三商美邦對此結論仍採個案處理,未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考量。家屬引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中,被告國華人壽敗訴,須給付原告若干住院醫療保險金並加計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為案例說明,仍遭拒絕賠付。爭取無效後,陳先生再轉向市政府消保官黃崇傑申訴,消保官發文要求業者於9月30日14時30分出席協商,但三商美邦人壽並未派員出席。殊不知是業者漠視消費者權益,還是自身作業效率不佳導致未出席會議。會中陳先生還請求消保官去電聯繫理賠承辦人員,但相關人員並無出席動機,會後消保官轉達業者維持不理賠的立場。

根據上述承辦法官藍雅清之論述:依被告國華人壽之契約文義,並未明文排除「安寧病房」部分之給付。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定有明文: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另被告抗辯其在擬定保險契約時,並未將入住安寧病房之發生率反應於保費計算基礎云云,惟本件被保險人係基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與被告簽訂系爭保險契約,以保障餘生受癌症侵襲時能獲得相當保障,被保險人並無法知悉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率之基礎為何,是被告以此抗辯不負給付責任,尚不足採。此拒賠案,若家屬再以訴訟手段尋求解決,三商美邦人壽可能成為全國第二家因拒賠安寧病房給付之被告壽險公司。其訴訟結果將再度令安寧醫界與廣大癌症病家所注目。



安寧緩和醫療是否為癌症治療的一部份的疑義
蓮花基金會董事長 陳榮基教授

近來常發生保險公司對癌症病人的安寧住院治療,以非「積極性、治癒性的醫療」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本人期期以為不可,特說明如下:
醫界有句名言:「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and to comfort always. 」意即表示醫療所帶給病人的是「偶而治癒,經常解除痛苦,永遠要能安慰病人」。醫師不一定能治癒病人所有的病,但要努力解除病人的痛苦,安慰病人的心靈。在癌症治療中,更為明顯,可以治癒的大約一半,其他更重要的工作是解除痛苦。安寧緩和醫療就是提供病人整體人性化的醫療,在解除痛苦與安慰病人上提供最大的醫療服務,當然是醫療的一部份,是癌症醫療的一個重要環節。如果,安寧療護是在住院中執行,當然是癌症住院治療的一部份。如果被保險人保的是癌症治療或癌症住院治療,當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安寧住院費用。
譬如高血壓或糖尿病,醫療只能控制其症狀,很少有病人的高血壓、糖尿病能夠被治癒!如此,怎可說因為沒有「治癒」,醫師開的藥物就不算是醫療,就不在健保給付或醫療保險給付的範圍內?腦中風,心衰竭或長期洗腎等很多慢性病人,很少是被「治癒」的,難道對這些病人的醫療都不算是「醫療」嗎?醫療的最後一站是病人死亡,(不幸每一個人都會走到這一終點站),豈可因為病人死了,就說前面的醫療沒有「積極性」、沒有「治癒性」,就不作給付嗎?
衛生署於93年10月22日的「署授國字第0930301272號」給立法委員江綺雯國會辦公室函的結論為:「綜前所述,安寧療護(含住院及居家)所提供的服務,係為癌症治療不可或缺的一環,不應排除於癌症治療外。」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保險字第4號96/07/08),即論述:「所謂安寧病房係指提供癌症末期患者適切之醫療照護,雖非施予積極治癒性治療,惟仍使得患者之疼痛及其他症狀受到控制,協助其改善身體不適,因此安寧病房應屬住院醫療之一環,入住安寧病房部分,依保險契約亦應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判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被保險人。
希望以後保險公司不要再對投保癌症住院保險者拒絕安寧療護之醫療費用。除非將來保險契約明訂包括或排除安寧緩和醫療,讓被保險人作適當的選擇,以杜絕爭議。才符合保險之誠信原則。
保險公司以精算保費時並未算入安寧療護的費用,作為不給付的理由。但是一般民眾只知道契約定的是癌症醫療的保險或癌症住院的保險,不會知道是包括哪些內容。也許以後保險契約可以更明確的載明,本癌症保險是包括門診、住院、手術、化療、電療、安寧醫療等,或作出不同選項不同保費,讓客戶選擇,以減少理賠時的爭議。其實安寧療護的費用,比起癌症的治療費用,簡直是九牛之一毛,保險公司何必為了安寧的小小費用而賠上公司的名譽!
當然,安寧緩和醫療並不只是針對癌症,所有末期疾病,包括愛滋病、運動神經原萎縮病、重要器官慢性衰竭的各種疾病,都是安寧照顧的對象,目的是協助病人減輕痛苦,提升病人及家屬的生活品質,協助病人有尊嚴的安詳往生。(本文登載於健康世界雜誌2008年11月;395:79-80)



台灣人壽發文字號:91臺壽理字第0597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4日。
速別:速件。
受文者:詹XX先生。

















(註四)





安寧療護整合性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試辦計畫
中央健康保險局93.07.01
壹、 前言
我國由於安寧療護發展緩慢,因此癌症末期臨終病患,仍多佔住急性病房,施予積極治癒性治療,非但病人痛苦,家屬留下永遠的遺憾,也浪費許多不必要的醫療資源。依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國內目前每年約有三萬人死於癌症,但每年接受安寧療護照護之病患人數約只有三千至五千人,只佔癌症死亡人口的十分之一,供需仍不平衡。為提升癌症末期病患照護品質並有效利用急性病房資源,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四年起開始推動安寧療護計畫及訂定安寧療護病房設置參考規範,中央健康保險局亦配合自八十五年起將安寧居家照護納入試辦計畫,惟有關住院療護部分,尚未明訂支付範圍及項目。
根據國外相關研究顯示,如以全人照顧為主的安寧療護照護癌症末期病患,不但能提供較為人性化的醫療服務,醫療費用亦能大幅降低。復依國內現有的研究結果,癌症末期病患選擇安寧住院療護之平均住院天數為14.3天,較傳統住院照護天數短,且由於安寧住院療護較少使用昂貴的檢查、處置與手術,所以安寧住院療護比傳統住院照護平均每人每日節省費用約為2400元,居家安寧療護相較安寧住院療護又更能節省醫療費用(羅紀琼,民87)。














壽險公會決議 入住安寧病房 癌症險須理賠
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癌症末期病患住進安寧病房,癌症險理不理賠?根據雜誌調查,有的保險公司賠,有的不賠。壽險公會日前做成決議,只要屬癌症末期、同時安寧病房的設置條件符合規定者,癌症險應列入給付範圍。
壽險公會日前召集業者討論安寧病房的理賠爭議,結論已行文保險局及各壽險公司。
會中決議:「各壽險公司在給付入住安寧病房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時,基本上被保險人必須符合(一)屬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癌症末期病人,及(二)入住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之醫院所設之安寧病房等條件。而在理賠個案審核時,會員公司除參考前開標準外,並將視個案實際情況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考量。」
國內各壽險公司癌症險在「癌症住院保險金」給付上,都是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必須「住院治療」或「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住院者」,保險公司才提供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但曾發生保戶罹患癌症走到末期,接受醫師建議住進安寧病房時,部分壽險公司卻不予理賠。
根據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調查,國內28家壽險公司中除中華郵政外,其他27家公司皆有銷售癌症險。其中,表明不理賠安寧病房者有六家,13家壽險公司則說會視個案而定,而明白表示會理賠者為六家,業者理賠尺度不一。
主張可理賠的壽險業理賠主管表示,通常癌症末期病患,對治癒性治療方式已無反應,醫師宣告束手無策,才會依病患狀況建議轉往安寧病房,給予疼痛控制或其它症狀的緩解。且依衛生署規定,必須是癌末病患且符合相當條件,如有明顯生理症狀需要積極處理及密切監測者,才能住進安寧病房,上述條件顯示,安寧病房屬於必要治療。
也有不少業者雖認同應給付,但表示過去癌症險保單設計時,安寧病房才剛引進台灣,那時並無相關損失經驗,作為保費計算參考,即保費中並未包括這一項給付,因此擔心若全面開放給付,龐大給付恐讓業者吃不消,以致採取被動作法,等保戶提出申請時,再視個案融通。
至於明確表示不理賠的壽險公司,認為安寧病房療護措施根本就不屬於積極治療,也不是以直接治療癌症為目的,與癌症險保單條款規定「必要治療」精神相牴觸。
各家壽險公司自行解讀條款,來決定賠或不賠,壽險專家表示,這對保戶恐有欠公平,因條款未明確定義,任由壽險公司自由心證,等於是把問題丟給消費者。壽險公會能做一致的決議,有關癌症病患入住安寧病房的理賠爭議,也可望告一段落。
【2004-12-21/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日期】 960529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XXX 
訴訟代理人 XXX律師      XXX律師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世佳  訴訟代理人 蕭贊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56,000 元,及其中108,000元自民國95年3 月1 日起、192,000 元自95年3 月28日起、162,000 自95年4 月26日起、294,000 元自95年6 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56,000 元及自95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朱佩玲於79年間向被告公司投保防癌終身壽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在契約生效日前,從來未經任何醫療院所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或復效日後第91日起,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公立或被告認可醫院診斷為初次罹患癌症,並於上述醫院住院治療者,被告依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按6,000 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後訴外人朱佩玲經檢查為肺癌末期,於94年5 月3 日住院,經一線治療無效後,94年6 月10日直接使用三線化療,並持續購買抗癌藥物艾瑞莎(Iresse,即Gefitinib) 服用,直至95年5 月28日過世止,期間曾6 度住院並申請住院理賠,第1 次94年10月31日起至94年12月9 日共39天234,000 元及第2 次94年12月9 日起至95年1 月20日止共43天258,00 0元,被告於95 年1月25日理賠並於同年2 月3 日入被保險人帳戶。詎原告於同年2 月13日第3 次申請1 月20日至2 月7 日於關渡醫院癌症住院理賠、3 月13日第4 次申請2 月7 日至3 月10日於台北榮總癌症住院理賠、4 月11日第5 次申請3 月10日至4月6日於關渡醫院癌症住院理賠、6 月6 日第6 次申請4 月9 日至5 月28日於台北榮總癌症住院理賠,竟陸續遭被告以各該次住院並未針對癌症治療為由拒絕給付,惟訴外人朱XX確因肺癌及其併發症住院,並進行癌症末期之安寧照護,住院期間並由訴外人自費購買抗癌藥物艾瑞莎服用,該4 次住院雖係入住安寧病房,但確為治療癌症、延長訴外人生命與減輕其痛苦所必須,符合保險約定理賠條件,被告自應依約理賠。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被告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被告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又訴外人朱佩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其住院理賠保險金請求權之繼承人為其父及其母,而其二人已將相關權利讓與原告。原告爰依債權讓與及保險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 月20日至4 月6 日、4 月9 日至5 月28日之癌症住院理賠金756, 0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6,000 元及自95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據其之前提出之書狀及到庭之陳述則以:保險之計算基礎係本諸大數法則,保險人所收取之保險費係承擔危險之代價,自須依危險機率之高低釐定保險費率,使保險之收支趨於平衡,始符對價平衡原則。故應以費率計算基礎有無反應入住安寧病房之發生率,來決定保險人是否給付入住安寧病房之費用。而系爭保險契約係被告公司於75年間設計,當時並無所謂「安寧病房」,自無將入住安寧病房之發生率反應於保費計算之可能,故被告自無庸給付。況被告公司曾函詢關渡醫院,該院函指明並未針對癌症進行治療,故被告自無庸理賠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訴外人於79年間向被告公司投保防癌終身壽險契約,約定如因罹患癌症住院治療,被告依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按6,000 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後訴外朱佩玲因肺癌末期曾6 度住院並申請住院理賠,第1 次94年10月31日起至94 年12 月9 日共39天234,000 元及第2 次94年12月9 日起至95 年1月20日止共43天258,000 元,被告均依約理賠,惟原告於同年2 月13日、3 月13日、4 月11日、6 月6 日共4 次申請癌症住院理賠共756,000 元,竟遭被告以各該次住院並未針對癌症治療為由拒絕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防癌終身壽險保險單、保險契約條款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主張被告依保險契約應給付95年1 月20日至4 月6 日、4 月9 日至5 月28日之癌症住院理賠金756,000 元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其並未將入住安寧病房部分作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故其依約無庸理賠,且訴外人前開住院期間亦未針對癌症進行治療云云。是本件之爭點,即在於癌末病人入住安寧病房是否在前開保險契約理賠之範圍。茲論述如下:

(一)按被保險人在契約生效日前,從來未經任何醫療院所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或復效日後第91日起,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公立或本公司認可醫院診斷為初次罹患癌症,並於上述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應依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按附表有關約定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保險契約第8 條定有明文。依其文義,並未明文排除「安寧病房」部分之給付。次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保險契約皆為定型化契約,被保險人鮮有依其要求變更契約約定之餘地;又因社會之變遷,保險巿場之競爭,各類保險推陳出新,故於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本諸保險之本質及機能為探求,並應注意誠信原則之適用,倘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以免保險人變相限縮其保險範圍,逃避應負之契約責任,獲取不當之保險費利益,致喪失保險應有之功能,及影響保險巿場之正常發展。兩造對於安寧病房是否在理賠範圍既有疑義,依前開說明自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之解釋。本件被告雖抗辯其在擬定系爭保險契約時,並未將入住安寧病房之發生率反應於保費計算基礎云云,惟本件被保險人係基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與被告簽訂系爭保險契約,以保障餘生受癌症侵襲時能獲得相當保障,被保險人並無法知悉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率之基礎為何,是被告以此抗辯不負給付責任,尚不足採。而有關住院期間之癌症治療,包括治癒性治療、緩和性治療及安寧療護等,而所謂安寧緩和醫療,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援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 條第1 款規定參照。所謂安寧病房係指提供癌症末期患者適切之醫療照護,雖非施予積極治癒性治療,惟仍使得患者之疼痛及其他症狀受到控制,協助其改善身體不適,因此安寧病房應屬住院醫療之一環,入住安寧病房部分,依保險契約亦應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至台北市立關渡醫院95年3 月2 日病情查詢回覆單雖載95年1 月20日至1 月28日、1 月28日至2 月7 日「病患住院主要問題為慢性腹瀉…另因濃尿常期使用三路尿管沖洗膀胱。住院中於1 月28日因尿管阻塞及無法重新插入尿管而轉院至台北榮總急診重新放置尿管,同日又轉回本院繼續住院治療,後有口腔潰瘍,有使用軟膏,病人無力自咳所以長期使用噴霧蒸氣治療及抽痰,臀部因長期腹瀉而有皮膚炎,有軟膏使用,並無針對癌症進行治療」,惟其診斷欄則記載「肺癌合併肝腦轉移,病患自備口服抗癌藥物Iressa(艾瑞沙)服用中」,又其95年4 月24日病情查詢回覆單主訴欄亦記載「肺癌合併腦骨轉移」,而癌症末期病患因癌細胞之轉移,常出現其他併發症,縱未針對癌細胞本身為積極之治療,然其他療護亦係為減輕病患痛苦及使其他症狀受到控制,改善病患身體不適,故被告以未針對癌症為積極治療即拒絕給付,亦不可採。

(二)查訴外人曾於95年2 月7 日、2 月13日、2 月20日、2 月21日、3 月6 日、4 月9 日、4 月16日、4 月23日、5 月1 日、5 月6 日、5 月14日、5 月21日多次自費購買抗癌藥物艾瑞沙服用,有原告提出之自負費用同意書、收據、簡報資料等可證,而訴外人因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腹瀉、硬腦膜下出血、貧血、泌尿道感染等,於95年1 月20日於台北市立關渡醫院住院治療,於95年1 月28日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並於當日轉回台北市立關渡醫院持續治療,於95年2 月7 日又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其因肺癌於台北榮民總醫院95年2 月7 日住院,於95年3 月10日出院。復因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硬腦膜下出血、肺炎,於95年3 月10日於台北市立關渡醫院住院治療,95年4 月6 日出院,又因肺癌續於95年4 月9 日於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檢查,至95年5 月28日病逝於台北榮總,有台北市立關渡醫院95年2 月7 日、4 月6 日診斷證明書、台北榮民總醫院95年3 月10日、5 月29日診斷證明書共4 件在卷可稽。是訴外人確於95年1 月20日至4 月6 日、4 月9 日至5 月28日因肺癌住院,且於住院期間有服用其自費購買之艾瑞沙抗癌藥物,雖其係入住安寧病房,然依前開說明,被告仍應給付該住院期間共126 日(95年1 月20日已於第2 次申請時給付,不予計入)之住院醫療保險金756,000 元(計算式如下:11+28+31+28+28=126,6,000* 126=756,000)。

(三)依保險契約第35條約定「除被保險人本人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得由要保人指定外,其他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限定為被保險人本人,…但其申請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本人已身故,則改由本保單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繼受其受益權。」本件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訴外人朱佩玲之母,是95年6 月6 日申請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受益人即為訴外人,而訴外人之繼承人為其父及其母則95年2 月13日、3 月13日、4 月11日所申請之住院醫療保險金請求權即應由訴外人及所繼承,而本件訴外人及均已將系爭保險契約之相關權利轉讓與原告,有原告提出之讓與契約書1件可證,是原告自得依據債權讓與及系爭保險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住院醫療保險金756,000 元。

(四)按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保險法第34 條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756,000 元及自95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院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260 元(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安寧病房與防癌險住院醫療給付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理事 許禮安 醫師
39歲的陳先生於87年5月購買三商美邦人壽終身防癌醫療保險,不幸在三年前罹患扁桃腺癌,歷經多次治療而復發轉移,今年因痛苦難當住進南部某醫學中心合格的的安寧病房,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給付每日三千元卻遭駁回。
97年9月30日星期二下午由安寧志工與醫師陪同,請假到高雄市議會與市議員王齡嬌小姐見面,請求協助爭取應得的保險給付,當場答應出席預定10月8日召開的記者會。接著又前往高雄市政府與消保官黃崇傑先生見面,請求協商這件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案件。
陳先生勇敢的答應挺身而出,因為他也覺得:一定還有十倍百倍的病人與家屬被拒絕理賠之後,就自認倒楣的損失了,卻讓保險公司占了便宜。但很不幸的,他還來不及參加記者會,就於10月4日星期六在醫院安寧病房死亡。
為爭取應有的十多萬元理賠與達成先生的遺願,陳太太出席10月8日星期三在市議會由王齡嬌市議員主持的記者會,忍住悲傷、心痛與無奈,勇敢的面對記者的連環詢問,雖然有些記者離題了,王議員和許禮安醫師在場努力的把問題焦點拉回來。

其實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2日的署授國字第0930301271、0930301272號解釋函文中早已認定:「安寧療護(含住院及居家)所提供的服務,係為癌症治療不可或缺的一環,不應排除於癌症治療外。」
民國93年壽險公會召集業者討論安寧病房的理賠爭議,結論已行文保險局及各壽險公司。會中決議:「各壽險公司在給付入住安寧病房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時,基本上被保險人必須符合(一)屬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癌症末期病人,及(二)入住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之醫院所設之安寧病房等條件。而在理賠個案審核時,會員公司除參考前開標準外,並將視個案實際情況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考量。」(詳見2004-12-21/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壽險公會決議:入住安寧病房,癌症險須理賠」)
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醫師指出:「腦中風,心衰竭或長期洗腎等很多慢性病人,很少是被『治癒』的,難道對這些病人的醫療都不算是『醫療』嗎?」專責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他說:「安寧緩和醫療就是提供病人整體人性化的醫療,在解除痛苦與安慰病人上提供最大的專業醫療服務,當然是醫療的一部份,更是癌症醫療的一個重要環節,當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安寧住院保險金。」他痛斥萬萬不可用「非積極性、治癒性的醫療」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詳見陳榮基教授的「安寧緩和醫療是否為癌症治療的一部份的疑義」一文)

某些保險公司以當年精算保費時並未算入安寧療護的費用,作為不給付的理由。這不知是占了便宜還賣乖,或者是醫療顧問太落伍。因為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3年7月1日指出:「癌症末期病患選擇安寧住院療護之平均住院天數僅14.3天,較傳統住院照護天數短。」按照這樣計算,被保險人其實應該還可以索討過去多付的保費回來。
再者如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理賠部推諉卸責,客服部毫無概念,甚至還要家屬提出相關資料,這樣的保險從業人員顯得一點都不專業,不知是內部教育訓練成效太差,應該算是保險專業人員的無知或是傲慢,看起來是欺負相對處於資訊弱勢的消費者。
這樣一來,將來可能會促使癌症末期病人為了得到保險住院醫療給付,堅持住進腫瘤病房,最後更會被送進加護病房,雖然表面上可以延長病人的生命,但卻增加病人的痛苦,讓病人得不到有品質的安寧療護,因此同時會導致保險公司要付出更高的理賠金額。
保險公司表面上贏得的是省下十多萬元的理賠金,損失的卻是消費者的信任,最後會在口碑行銷與部落格行銷的時代,損失無價的商譽以及後續的保單,這樣罔顧消費者權益的保險公司,也許將來必然會消失在強調社會責任與企業形象的經濟洪流之中。
我希望能藉此讓少數唯利是圖的保險公司知道:「消費者不再是笨蛋,欺負弱勢的企業是無法長久的!」更希望可以讓廣大的社會大眾知道:「安寧病房既然是全民健保承認的重大傷病住院,不可以讓少數無知的業務員或無天良的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行為那麼輕易就得逞。既然當初該付的保費一毛都沒有少給,那麼將來應得的理賠也一樣一毛都不能少得。」
許禮安97-10-9(四)雙十國慶前夕
帶著悲傷的心情寫下自己的感想
為了末期病人應得的權益向少數不肖的保險公司宣戰
許禮安97-10-13(一)修正版定稿

2008年10月11日 星期六

Decleration of Geneva醫師誓言


DECLERATION OF GENEVA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at Geneva, Switzerland, September 1948
醫師誓言
臺大醫學院院長魏火曜教授翻譯

•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的顧念;
•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於我的秘密;
• 我將要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和高尚的傳統;
• 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同胞;
•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介乎我的職責和病人之間;
•我將要最高地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即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業知識去違反人道。
•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示以上的約言。

*媽媽的臉


2008年10月10日 星期五

*仰之彌高,望之彌堅---賀《一個醫師的時代見證--施純仁回憶錄》出版

仰之彌高,望之彌堅---賀《一個醫師的時代見證--施純仁回憶錄》出版
陳榮基

神經醫學浩瀚艱深,神經外科更是如履薄冰,沒有很踏實的磨練,常會有[一刀斃命]的危險。當今神經外科的發展,充滿了很多的辛酸史。1969年我在黎巴嫩貝魯特美國大學進修時,我們的神經外科教授哈達醫師就說了下面兩個歷史故事。一個是近代神經外科始祖哈維‧庫辛的早年故事,在庫辛開始神經外科手術的早年,哈佛大學的病理科就有這樣的傳說:”Harvey Cushing is in the theater, let’s prepare a post.”(哈維‧庫辛已進入手術室了,我們準備作病理解剖吧。)哈達在庫辛手下完成嚴格的訓練後,回到黎巴嫩,成為中東神經外科的開創者。貝魯特大學醫院在每年年終同仁過年晚會中,援例住院醫師的節目中,都會拿主治醫師的窘事或笑話揶揄一番,哈達醫師回國後的第一年,在那位總醫師快演講完畢時,突然銀幕上出現了哈達醫師的照片,接下去的幻燈片是墳場的一堆十字架,底下一行字:”Dr. Haddad is making his morning round!”(哈達醫師的晨間回診!)。我告訴他,在我當醫學生時臺大醫院傳說以前:[神經外科手術的死亡率是120%,進開刀房的病人死了,鄰床等候開刀的病人嚇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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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改變這種困境,使神經外科能夠蓬勃發展,吸引高手投入,不但帶動神經醫學的發展,也救活、治癒或改善了很多神經系統疾病病患的生活品質,終使神經外科與神經科都能成為獨立的醫療科系的推手與功臣,就是恩師施純仁教授。(直接指導我的臺大醫院神經外科林成德老師也有貢獻,可惜他在提升台大水準後又回美國去了。)
施教授是我台大醫學院的學長,畢業後就到國防醫學院與陸軍總醫院服務,我在台大受訓成長,從來沒有機會正式在他門下受教。但是透過他在三軍總醫院舉辦的每月一次的院際病例討論會,我們每個月都有機會到三總接受他的指導,我當住院醫師的早年,也常有機會轉介病人去給施教授開刀,從而學習到病人的完整病程。
施教授早年受教於王師揆教授,被派往加拿大蒙特婁神經醫學中心進修,經歷嚴酷的考驗。據他說,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每天晚上病房回診,結束時大多已八九點,或更晚。有一次一位教授回診完後,告訴他,明天早上八點,他有一堂課,但臨時有事,要請施醫師代課。這位年輕的施醫師說,我沒有講課的充分資料,老師說沒問題,帶他到圖書室,選了一大疊參考書,施醫師只好抱回寢室猛K書(那天晚上大概別想睡覺了。)第二天顫顫竸競,給醫學生上完課,才發現那位”臨時有事不能上課的老師”,從課堂的最後一排,走下來,拍拍他的肩膀說:”Well done!”。
在施教授的號召下,聯合三總、台大與榮總的神經學界同仁,成立了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後改名為台灣神經學學會),施教授成為創會第一屆及第二屆理事長,本人得以在理事會內繼續沐浴施教授的教誨與領導。施教授愛才與念舊的精神,在學會的運作上充分表露:他任命當時手下優秀的總住院醫師作學會總幹事,不久這位總幹事出國進修,施教授仍舊虛位以待,只任命一位代理總幹事,等他回來續任。可惜,這位高足完訓後,滯美未歸,辜負了施教授的期待。台大神經科洪祖培教授接任第三、四屆理事長,榮總神經科朱復禮主任接第五、六屆理事長。本人有幸接第七屆理事長重任,當時國內神經學界人才輩出,已經在神經學會的架構下陸續成立了神經科組、神經外科組、神經科學組、神經小兒科組、神經放射科組等分組活動。並且各組已經蠢蠢欲動,希望另立門戶,以利各專業的發展。施教授大家長的想法,總希望大家不要分家,能在同一個架構下,合作發展。但是分道合擊的壓力越來越大,我只好同意並協助由從事基礎醫學研究的會員主導的[神經科學學會]的成立,在我的手上開始了分家的工作。一直到後來施教授也同意[神經外科學會]的創立,我才放心下來。多年以後神經小兒科學會、神經放射科學會、癲癇學會、腦中風醫學會、失智症協會及學會、動作障礙學會等如雨後春筍,神經科學已在國內蓬勃發展。
施教授在參與神經學會的學術研討會時,都很細心的聆聽晚輩的演講,並時常提醒學生們,引述前人的研究時,一定要明顯的標示引用來源;不可忽略前人的貢獻。治學要嚴謹,態度要謙虛。
神經學會成立十二年後已經培養出很多精英,為了促進院際合作,讓學會和諧運作,我接任理事長後,乃修改會章,將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章,修改為[理事長任期以一任為限],使理事長的人選可以由更多醫學中心產生。
施教授後受聘擔任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主持全國衛生行政,並確立了專科醫師制度,使我國醫師的培訓水準,更向上提升,擠上開發中國家之列。在他署長任內,每次到衛生署開會,又再度沐浴在他給每位與會者親切握手寒暄的暖流中。台北醫學大學蔡篤堅、梁妃儀、陳怡霈等撰成《一個醫師的時代見證--施純仁回憶錄》一書,本人有幸先覩為快,回味施教授的一生事跡,再度如沐春風,可為做人治學的典範,本書並見證了日治時代末期到民國九十多年台灣醫療的發展,也見證了協和-國防醫學體系與台大醫學體系在台灣的競合過程,值得細細品味,特鄭重推薦並為之序。

*慧炬邀請您回家

2008年10月9日 星期四

*公益舞台劇: 消失的微笑


公益舞台劇: 消失的微笑
製作人: 陳永旭(志成)
演出時地: 11月3日 7:00 pm 萬芳醫院6樓
11月4日 7:30 pm 北醫杏春樓4樓

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2008年10月3日 星期五

Best Doctor of the Year



CONGRATULATION TO LEO!恭喜周建成醫師獲選加州巴紐鎮2008年最佳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