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安樂死

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安樂死
陳榮基

從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由家人陪伴安詳往生。在五、六十年前,病人彌留時,醫生能做的是與家屬,陪伴病人,親切的握著病人的手,直到病人往生。近代醫學進步,很多人死於醫院。自1960年代以來,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發明,繼之以不斷發展的高科技醫學,它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並沒有提高人臨終的生活品質。反而使醫療提供者,尤其是醫師,產生了與上天爭命的妄想,也使民眾誤信醫療萬能,人定勝天。於是越來越多的人,在醫院中因為醫師的「英勇奮戰」而痛苦的死亡。醫師常常給病人不切實際的希望,「我們要堅持急救到底,也許下一秒鐘會有奇蹟出現!」醫師不能接受病人死亡的失敗,家屬認為如未經醫師最後的CPR的急救努力,是不孝或不愛,或不忍心讓家人走了。於是醫師英勇奮戰到底的受害者,永遠是無助的病人,「下一秒鐘的奇蹟永遠沒有出現!」已經飽受病魔折磨的病人,又要承受最後無效醫療的CPR的插管伺候,再一次受到極端的痛苦,含恨而終。家屬看到病人最後的痛苦,更是悔恨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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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大多企求善終,善終是基本的人權。索甲仁波切說:「安詳的去世確實是一項重要的人權。所有宗教傳統都告訴我們,臨終者的靈性未來和福祉,大大的倚賴這種(善終)權力。我要讓全世界的醫師能夠極端認真的允許臨終者在寧靜安詳中去世。我要呼籲醫界人士以他們的善意,想辦法讓非常艱苦的死亡過程,可能變得容易、沒有痛苦、而且平和。」
1967年英國的西西里。桑德思醫師在倫敦開辦聖克力司多福安寧院,開啟了用積極的醫療作為,以解除病人身心靈的痛苦,讓病人安享餘生的安寧緩和醫療(Hospice palliative care)。此一人性化的醫療,逐漸傳播到世界各地,而於1990年傳進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是努力協助病人解除身心靈的痛苦,維護病人善終的權利。我國於2000年6月7日立法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於2002年11月23日修訂),賦予我國國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權力,使安寧的推動有了法律的加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或家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病人,如罹患末期疾病,臨終時可以不再受到CPR的折磨。但如在急救過程中,已被接上呼吸器,結果未能恢復呼吸時,自己簽署意願書者,得以撤除呼吸器。自己未簽署意願書者,則依法不能撤除呼吸器,只好讓病人及家人繼續承受痛苦,直到心跳自然停止。
簽署DNR意願書者,須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醫師才可依法不再急救,但並非就不管病人了。此時應將病人轉往安寧病房或普通病房(不要送入加護病房),醫師應以最大的愛心,與家屬一齊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在臨終時尊重病人DNR的意願,接受自然死的過程。此種醫療,絕非安樂死!(安樂死是以人工的方法縮短病程,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安寧緩和醫療與DNR是順應自然的病程,既不縮短也不延長病程。至於車禍、溺水、觸電或心肌梗塞等的急性病人,不管是否簽署DNR意願書,醫師還是應該搶救到底。
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譬如癌症末期,愛滋病或運動神經元萎縮病末期,重大器官衰竭末期等。
醫療人員應該努力教育病人及社會大眾,譬如在住院須知中告知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您有權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NR意願書)」,將可減少很多人臨終時的痛苦。將民眾簽署的「DNR意願書」註記入健保IC卡,則更能保障國民獲得善終的希望。衛生署已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受理,收集民眾『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彙整後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利健保局將上述個人意願登錄到健保IC卡內。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
淨土宗的佛教徒,大多希望安詳往生。臨終的CPR將增加病人的痛苦,使人在瞋恨中往生,減少投生西方極樂世界的機會。既然CPR是醫師發展出來的在臨終時增加病人痛苦的方法,作為佛教徒的醫療人員,如果確定病人已是末期,是否更應以同理心,尊重病人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8 則留言 :

匿名 提到...

病患過去已經簽署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因意外事件緊急on上endo與呼吸器,接著所有器官漸漸衰竭,醫師判定為末期病患.請問病患的孩子是否有權力要求撤除呼吸器或endo.(未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果有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其是否有權力決定要求撤除呼吸器或endo.

匿名 提到...

病人旣已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DNR意願書),目前如已器官衰竭,達到末期病人狀態,家屬可以要求撤除ENDO及呼吸器,醫師可依法撤除。如有預立醫療代理人,代理人可簽署要求撤除,因代理人之決定,等同本人的決定。
榮基

匿名 提到...

近日與幾位院內醫療人員討論有關末期病患知安寧照護相關訊息,其中一個問題是
如果洗腎的末期病患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後,就可以提供不再洗腎了,是這樣嗎?個人覺得安寧理念是希望用完整的症狀緩解醫療以及愛心陪伴癌症末期病人走完人生最後一程,提供身、心、靈的全人照顧,提供不再洗腎,會不會帶給病患痛苦呢?

匿名 提到...

如果病人已至末期,腎臟以外還有其他重要器官衰竭,洗腎只有增加病人痛苦,未能改善生活品質,則在病人的要求下,停止洗腎,倫理上應可接受。如果不洗腎會增加病人痛苦,還是以繼續洗腎為宜。
榮基

匿名 提到...

家裡有80幾歲老人家神智時而不清無法自行預先簽立放棄急救意願書.但卻因病必須由外勞送往醫院就醫.
請問:有何適當方式在因家屬需上班未能及時趕到醫院簽立放棄急救同意書時,能讓老人家避免被醫院插管急救?

匿名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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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到...

1請家屬先填好DNR(放棄急救)同意書交給想要去的那家醫院,並請在送老人家去醫院時,也帶一張DNR(放棄急救)同意書,避免醫師在未看到病歷時就先插管了。
2當然,老人家必須是末期疾病患者。
RC

匿名 提到...

Q.我有一個朋友過完年後要動全子宮切除手術,她拜託我替她簽一份安寧緩和醫療同意書...之類的文件,見證她是在意識清醒、行為自主的狀態下,同意有萬一時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我了解這種見證人不須負任何法律責任 ( 就像證婚人一樣 ),但因她的家庭狀況特殊─與父母幾乎不相往來,唯一的哥哥也在得知她須動這般大手術後失聯,因而手術當天也許只有教會的朋友給予她陪伴和關心 ( 當然朋友無權在緊急時替她做決定,所以她還是將家人的聯絡方式留給醫院了 ) 。 我擔心真有萬一時,她的家人對於我幫她簽這份同意書會不會有意見?
所以想請教 貴會:我是否應該答應她的請求?先前是否有此類實例可以供我參考?WN
A.附署人只是證明這確實是簽署人本人志願簽署的,應無法律或道德的風險。看來這位女士,很難獲得家屬的協助,好朋友似更應該及時提供協助。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