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3日 星期日

互信互愛,醫病雙贏

醫學倫理與法律3
互信互愛,醫病雙贏
陳榮基

醫病關係本來是病人找醫師尋求解除病痛及增進健康,醫師提供其專業服務,為病人治癒疾病或解除痛苦。本來應是病人相信醫師,醫師以愛心照顧病人,視病猶親的和樂局面。隨著近年科技的進步,與健保的普及,病人所受到的照顧機會與品質,應是逐漸提升。但卻不幸,醫病關係反而僵化,醫療糾紛益形猖獗,加上健保財務吃緊,已到了「醫不聊生」的局面!
面對醫療糾紛的壓力與消費意識的抬頭,醫界更是一再發出自律的呼聲。從醫學生的養成教育到臨床醫師的繼續教育,都不斷的加強醫學倫理的教育。醫師的誓言即強調:「病人的健康將是我的首要顧念」,醫師應「秉持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不容許因年齡、疾病或殘障、信仰、族裔、性別、國籍、政黨、人種、性別傾向或社會地位的考量,影響醫師對病患的責任。」而且「尊重保密病人所託付的秘密。」「對於人類的生命,將從其開始便致以最高的尊重。」醫師應尊重生命、視病猶親,恆以愛心面對病人。醫學倫理要求尊重自主權、不傷害、利益病人及公平正義等原則。醫師永遠都應該依其良知作為,永遠都應照病患的最佳利益行事。醫師應該遵守法律及道德的規範,要對自己及對醫學專業的同儕負責;有宗教信仰的醫師還要對上帝或對因果負責。醫師也應關心社會的需求,例如珍惜稀有的醫療資源並進行合理的分配。
醫病關係首重彼此「尊重與平等相待」,醫師應具備「慈悲心與同理心」,醫師「不應放棄他所照顧的病患」,以其言行讓病人覺得可以信任。
病人應「信任」醫師,尊重醫師。應診時應正確的描述症狀,提供翔實的資料,不應隱瞞病史,誤導醫師的診斷。有些病人不能正確提供過敏資料或某些藥的副作用的資料,隱瞞前面醫療的經驗,或未遵醫囑停藥或少服藥的事實,讓醫師做成錯誤的判斷,到頭來吃虧的還是病人。病人不宜強行要求醫師做特殊的檢查或開特殊的藥品。病人有權徵詢第二意見,此時應明告醫師,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給徵詢的位醫師。發生醫療糾紛時,病人可以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切忌得理不饒人,將醫師視為仇人,或希求趁機大撈一筆。很多醫療的結果,並非單方面的責任,病人延誤就醫時機、不遵醫囑、不可預知的過敏反應、或病情不可避免的惡化,不必一味怪罪醫師。如果醫師已盡到他應有的妥善努力,也呈現了他的愛心,是不是可以適可而止,用「信任」的初衷來解決問題,共同維護醫病和諧,醫病雙贏的和樂局面
。(本文刊登於健康世界雜誌2006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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