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7日 星期日

醫療傷害處理法

醫學倫理與法律1
#「醫療傷害處理法」--創造「醫病雙贏」的法案
陳榮基

立法院正在審議賴清德委員所提出的「醫療傷害處理法」,賴委員以為這個法案讓「醫療受害者」,依據傷害輕重,迅速獲得新台幣三十萬至二百萬元的金錢賠償以後,可以不必追究醫師的責任,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所以有「醫病雙贏」的期待。類似此法案的討論,已經有十多年了。筆者於民國八十年接受衛生署的委託,邀集國內醫學、法律、經濟三方面學者,包括謝啟瑞、葉俊榮、吳正吉、劉緒倫、陳昭德及邱清華等專家,所做的「台灣醫療糾紛的現況與處理」(台北:健康世界出版,共二冊,82年),在調查國內現況,深入分析以後,即提出「醫療爭議調處辦法」及「醫療爭議處理法」的草案。當時蓋洛普民意調查有77%民眾贊成此類迅速庭外調處的方案。後來立法院沈富雄委員也擬出試圖解決的草案,可惜未能完成立法。病人就醫,醫師診病,都是為了能夠減除痛苦,治癒疾病,恢復健康。但是由於醫療過程充滿很多不確定性,有些是疾病本身的進展,不可避免的後果,有些是醫療人員或病人的疏忽,發生了病人不希望的後果,造成了各種程度的傷害。如果要釐清責任,往往曠日費時,最後病人不一定可以獲得適當的補償;而醫師也有可能長期受到身心的干擾,乃至刑事追究的夢魘。醫療糾紛的增加,促使醫師採取防禦性的醫療行為,正面的防禦行為,促使醫師花更多的時間更小心看病,但也可能促使醫師增加不必要的檢查,如頭痛、腹痛,動不動就先做電斷層或磁振攝影,乃至重複的作,浪費醫療資源。一次不必要的檢查的費用,可能可以治好幾個人的病痛。而負面的防禦性行為,則促使醫師選擇診療輕症,不敢奮力搶救病人,選擇風險較低的科別,或將危險的病人不斷轉診,因而耽誤了可以治癒的重症。
賴委員提出的法案,希望針對因為醫療行為所造成的重大傷害,迅速判定,迅速給予適當的補償。此傷害必須與醫療行為有關,而且是可以避免但卻發生的的傷害。這筆補償基金,可由健保給付給醫院或醫師的費用中扣除適當的百分比(如0.3-0.4%)。病人如願意透過這一機制,處理其糾紛,就不得對醫師或醫院提起訴訟。也希望透過快速的解決,杜絕非理性的干擾。大家合諧的處理,迅速的獲得補償。
筆者相信,這一法案雖然不一定可以減少醫療疏失或醫療傷害的發生,但應可迅速的補償病人的損失,儘快解除醫師的壓力。冀望全體醫師,尤其是未來的醫師,可以放心從事醫業,不必逃避危急重症的挑戰,使我們的醫學更進步,社會更祥和。讓「
醫療傷害處理法」真正成為「醫病雙贏」的良法。相信這是個可以使台灣醫療更進步,民眾健康更有保障,並能夠彰顯社會公義的法案。(本文登載於健康世界雜誌2007年5月號)

沒有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