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器官捐贈意願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
http://www.mohw.gov.tw/cht/DOMA/DM1_P.aspx?f_list_no=608&fod_list_no=794&doc_no=43538衛福部公告DNR及器捐健保IC卡註記新代碼表
<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58dfe6b-1d91-4d27-8e28-be9da5797c66民報報導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102年1月9日新修定公告前,不論病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或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都包括不插管急救及要拔管撤除無效的維生措施。以前之意願書健保卡(即健保憑證)註記,呈現4或7兩個代碼。當時衛生署公告的註記代碼,4或7,都只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因此醫療機構都轉譯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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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102年1月9日新修定公告前,不論病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或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都包括不插管急救及要拔管撤除無效的維生措施。以前之意願書健保卡(即健保憑證)註記,呈現4或7兩個代碼。當時衛生署公告的註記代碼,4或7,都只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因此醫療機構都轉譯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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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2年1月9日新修法公告後,意願書改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102年5月15日公告)。簽署人可以選擇只要[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即不接受插管等急救措施]或只要[不施行維生醫療](即當被插管急救無效後,要求拔管撤除所有維生醫療措施),也可以兩者都選擇,即在罹患末期疾病時,要求不要插管(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被插管無效時,要求要拔管撤除維生醫療措施。
衛生部乃於103年2月17日重新公告如下的健保卡註記代碼,要求醫療機構對簽署人使用102年5月15日公告修正前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選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者],即代碼呈現4或7者,皆表示病人是同時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施行維生醫療],應據以修正紙本及電子病歷上記錄的資訊。以免耽誤病人的權益,招致醫療糾紛。
衛生部乃於103年2月17日重新公告如下的健保卡註記代碼,要求醫療機構對簽署人使用102年5月15日公告修正前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選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者],即代碼呈現4或7者,皆表示病人是同時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施行維生醫療],應據以修正紙本及電子病歷上記錄的資訊。以免耽誤病人的權益,招致醫療糾紛。
依新版意願書簽署者,如出現6或J代碼,表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出現A, B, C, F者表示[不施行維生醫療];出現D, E, G, H者表示兩者都選,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施行維生醫療]。
器官捐贈意願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
欄位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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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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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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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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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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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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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安寧緩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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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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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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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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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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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使用102年5月15日公告修正前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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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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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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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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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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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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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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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使用102年5月15日公告修正前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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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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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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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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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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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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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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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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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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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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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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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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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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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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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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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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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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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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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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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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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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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7日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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