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衛福部公告DNR及器捐健保IC卡註記新代碼表

新版[器官捐贈意願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
http://www.mohw.gov.tw/cht/DOMA/DM1_P.aspx?f_list_no=608&fod_list_no=794&doc_no=43538衛福部公告DNR及器捐健保IC卡註記新代碼表
   <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58dfe6b-1d91-4d27-8e28-be9da5797c66民報報導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10219日新修定公告前,不論病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或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都包括不插管急救及要拔管撤除無效的維生措施。以前之意願書健保卡(即健保憑證)註記,呈現47兩個代碼。當時衛生署公告的註記代碼,47,都只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因此醫療機構都轉譯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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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9日新修法公告後,意願書改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102515日公告)。簽署人可以選擇只要[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即不接受插管等急救措施]或只要[不施行維生醫療](即當被插管急救無效後,要求拔管撤除所有維生醫療措施),也可以兩者都選擇,即在罹患末期疾病時,要求不要插管(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被插管無效時,要求要拔管撤除維生醫療措施。
   衛生部乃於103217日重新公告如下的健保卡註記代碼,要求醫療機構對簽署人使用102515日公告修正前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選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者],即代碼呈現47者,皆表示病人是同時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施行維生醫療]應據以修正紙本及電子病歷上記錄的資訊。以免耽誤病人的權益,招致醫療糾紛。

   依新版意願書簽署者,如出現6J代碼,表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出現A, B, C, F者表示[不施行維生醫療];出現D, E, G, H者表示兩者都選,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施行維生醫療]


器官捐贈意願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
欄位代碼
定義
備註
1
同意器官捐贈。

2
同意安寧緩和醫療。

3
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4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舊)
簽署人使用102515公告修正前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5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

6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7
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舊)
簽署人使用102515公告修正前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A
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B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C
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D
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E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F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G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H
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不施行維生醫療。

I
同意器官捐贈、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J
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2014217日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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