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醫師應有主動實施DNR以維護病人善終的勇氣


安寧療護雜誌20133月【專題報告】

醫師應有主動實施DNR以維護病人善終的勇氣

簡題:主動維護病人善終

陳榮基

摘要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2000年立法,經過2012年的第三度修法,賦予國民自行簽署(預立)選擇緩和醫療意願書,抉擇在罹患末期疾病時(需經兩位專科醫師確診),不做心肺復甦術(CPR),而且不幸被插管急救無效時,可以順利拔管撤除維生醫療(LST)的權力。一位家屬代表簽署同意書,也可阻止醫師插管急救及拔管撤除維生醫療。對於沒有家屬的病人,醫師應照會安寧團隊共同評估,作維護病人最大利益的決定,必要時可以不插管也可以拔管。醫療人員應該秉持醫學倫理及法律的規範,以愛心救治病人,以慈心協助病人善終。醫院應推廣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做健保卡註記,醫師診治臨終的末期病人,應慎重評估,以同理心與家屬商量,共同決定插管與否,及適時拔管。

[安寧療護雜誌 18(1):51-61, 2013.]

關鍵詞:安寧緩和醫療、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善終、不予與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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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財團法人佛教蓮花基金會

通訊作者:陳榮基

地址:23702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399

電話:02-25961212

e-mail: chenrc22@gmail.com

 

 

 

 

 

醫學倫理的要求與臨終醫療的矛盾

倫理的簡單操作定義可以說是:弄清楚「什麼是不可以做的,不應該做的;什麼是可以做的,應該做的;什麼是應該努力去做的。」醫學倫理應該也可利用前述界定,「不做不應該做的,要做應該做的,努力去做利益病人,利益社會的事情。」從前的醫療,當病人面臨無法治癒的末期疾病(即絕症)狀況時,醫師會與家屬陪伴病人,協助他安詳往生。自從1960年代,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出爐並且不斷翻新後,醫師開始扮演與上帝或閻王爭命的腳色,傾向與死神奮戰到底(1-3),努力用CPR來搶救病人,用各種維生醫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的措施,如呼吸器(ventilator)或葉克膜(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來拖延病人的死期。醫師因為怕挨告「見死不救」,已經養成「見死必搶救到底」的習慣,對於臨終病人,甚至送抵急診室已經沒有呼吸心跳的所謂到院死亡(death on arrival, DOA),也要傾全力以CPR對付。雖然對急性心肺衰竭的病人,可能救回,但對於癌症末期或重大器官衰竭末期的病人,這種最後的搶救行為,只能拖延死期,或造成長期依賴呼吸器的植物人,讓病人及家屬長期受到折磨,家屬也悔恨抱憾而久久無法釋懷。

   『醫學倫理的基本原則包括「利益病患、切勿傷害、尊重病人、公平正義」,既然對慢性衰敗的末期病人,醫學的證據已告訴我們CPR已無法利益病患,只會傷害病患增加痛苦時,難道醫師不能尊重病患的意志要求(尊重病人自主),不再作CPR,即接受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意願(不再傷害病人),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嗎(利益病患)?對這些已無救治希望的病患,再行氣管插管,裝上呼吸器,送進加護病房,再逗留幾小時或幾天,延長病人的痛苦,而且不但浪費醫療資源,更佔據寶貴的加護病床,讓急需該病床救治的病人,無法進住,不也是違反公平正義的原則嗎?』(1)

   『當癌症進入末期,醫師在使盡所有武功而知道無法救回病人、無法為病人解除痛苦時,往往因為不知所措而「逃離」或「遺棄」病人,讓病人與家屬無奈的承受癌末種種痛苦的折磨。相反的在病人臨終時醫師又很「盡責」的執行CPR,讓已經飽受癌症折磨的病人,再一次受到極端的痛苦,含恨而終。難道醫師在面對各種疾病的末期病人時,一定要奮戰到底,不計病人痛苦的代價,明知無效,一定要以CPR為病人送終嗎?其實很多疾病的末期,CPR已是無效的醫療,不應該在這些病人身上實施:譬如,末期癌症患者、末期之多重器官系統衰竭、末期之重要器官衰竭(如肝臟衰竭、心臟衰竭、呼吸衰竭、腎臟衰竭、腦衰竭、愛滋病患呼吸衰竭、運動神經元萎縮症呼吸衰竭等)。』(1)

 

搶救到底的法律

   『我國醫療法第六十條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以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而且曾有醫師因尊重癌末病人的要求,在病人臨終時,未施行CPR,以協助病人安詳往生,而招致病人家屬的訴訟糾紛。另外衛生署於1989年的衛署醫字第786849號函的解釋,不同意病人或家屬有放棄心肺復甦術的權利。加上家屬因為不捨或愛心、孝心的考量,往往在親人臨終時明知無效卻又要求醫師急救,醫師也害怕因為DNR是「違法行善」,反而可能挨告,大家相延成習,大部分在醫院臨終的病人都要受到最後無意義的CPR的折磨。』(1)

 

安寧緩和醫療引進台灣(1-3)

   英國Cicely Saunders女士於1967年創辦St. Christopher’s Hospice於倫敦,我國於1990年由馬偕醫院竹圍分院的放射腫瘤醫師鍾昌宏院長引進Hospice,命名為「安寧病房」,1995年臺大醫院開辦「緩和醫療病房」。在(基督教)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1990),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癌症末期照顧中心(1993),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 (1994) (2007年改名佛教蓮花基金會),台灣安寧照顧協會(1995),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1999),台灣安寧護理學會(2005),台灣臨床佛學研究協會(2007)等團體的陸續加入共同努力,以及衛生署及健保局的大力支持下,欣見安寧緩和醫療已在台灣蓬勃發展。在安寧緩和醫療裏,生活的品質比生命的長短更為重要。

 

自然死法案與安寧立法

    安寧緩和醫療的實施,希望在臨終時,讓病人可以DNR,但又不符合我國醫界與民間的習慣,也不盡合法。為了使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更為合法,且更能保障所有臨終病人安詳往生的權利,安寧團隊乃積極推動「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但是在衛生署討論時,很多學者認為在我們這個忌諱談「死」的社會,不宜將「死」字作為法案名稱。既然是安寧團隊在推動立法,就取名「安寧醫療條例」,最後在立法院審議時,因為世界趨勢已通稱「安寧緩和醫療」,所以改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1,3)

   我國在2000年經立法委員江綺雯等的帶頭努力,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4),賦予我國國民有選擇在臨終時接受CPR或拒絕CPR(即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NR)的權利。本條例訂定的宗旨乃為使末期病人得依疾病進程安然離世、尊嚴善終。此條例實施十多年來,讓很多末期絕症病人,可以依其預立拒絕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或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受插管急救的折磨,安詳往生。雖然CPR之不予(withhold)LST之撤除(withdraw)在倫理上意義相同,但是,2000立法時,立法委員不同意撤除,因此只通過了准許病人自己簽署意願書或家屬簽署同意書者,可以不予CPR等急救措施。但是一旦插管無效,就不能撤除(4),病人必須繼續受折磨。兩年後(2002)第一次修法,才同意如果病人有預立DNR意願書,縱使被插管急救,當插管無效時,醫師可根據病人已經簽署的DNR意願書,順利拔管撤除所有無效的維生醫療措施(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 (5)

 

DNR意願註於健保IC

   病人可能在不同醫院就診,如果每家醫院都要簽署一張DNR意願書,或者身上都要帶一份意願書,很不方便。因此,在衛生署李明亮署長的指示下,健保局終於同意安寧團隊的要求,比照器官捐贈意願註記於健保IC卡的做法,於20067月開始將DNR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但是健保局說健保卡的欄位已經飽滿,只好放在器捐欄位上。將該欄位改名為「器官捐贈及安寧緩和醫療註記」欄位。健保局以數字區分:0表示未註記,1表示同意器官捐贈,4 表示同意器官捐贈及同意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即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7 表示同意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即同意DNR)。衛生署並以招標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辦理健保卡註記的前置作業。本人是全國健保IC卡註記DNR意願的第一人。至201212月底全國已經預立DNR意願者將近十四萬六千人,大部分的人沒有預立此項給醫師的指示。但是,急診處的醫師有些認為IC卡上的註記,沒看到意願書的正本,拒絕接受,常常要求病人或家屬再填寫意願書或同意書,讓家屬再受一次心理的煎熬,引發後者的抱怨。

   健保IC卡欄位內的4 表示同意器官捐贈及同意選擇安寧緩和醫療,表示這張卡的主人,一方面選擇安詳往生,拒絕臨終的CPR,同時又深具大愛的精神,願意在死後捐贈器官遺愛救人。但是兩者同時選擇,卻會使急診室的醫師無所適從:因為如果要器捐,醫師必須執行插管接呼吸器,以保護可用的器官;如果要DNR,醫師就不能插管!兩者通通選擇的人,最好不做IC卡註記,另用書面的意願書,載明不做CPR,但心跳停止死亡後,願意將仍舊可用的器官(如眼角膜、皮膚、骨骼等),捐贈給需要的病人。

  

二度修法

   2011年二度修法,加入第 6-1 條:「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6)杜絕了急診醫師的刁難,如果急診醫師對末期病人沒有尊重IC卡上DNR的註記,隨便插管,是違反本條例的規範的。

    但是病人自己沒有預立DNR意願者,如果不幸被插管無效,還是無法撤除CPR時裝上的維生醫療措施。經過十年的努力,2011年二度修法,在少數立法委員的堅持下,訂立了困難重重的撤除規範(6),需要經病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及父母等四代親屬,全體簽署要求撤除無效維生措施的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拔管;實務上,很難辦到。因為一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找齊散處世界各地的所有家屬,完成簽署,而且還得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已經網羅全體家屬簽署同意了,醫院才敢或才肯接受。縱使千辛萬苦,找到所有家屬完成簽署,還得等醫院召集到十幾位醫學倫理委員來開會審查,又要花時間。大部分的病人及家屬,都要再受到好幾天的痛苦折磨,可憐病人,大多無法等到完成上述繁雜手續,病人自己放棄心跳,在痛苦中走了。很多病人家屬,未能了解法條的規範,往往怪罪醫院或醫療人員沒有同情心,故意刁難,增加病人及家屬的痛苦。

  

三度修法

   因此安寧團隊,繼續努力,強力要求立法院重新修法,感謝楊玉欣委員等的全力推動,終於在20121221,完成第三度的修法。(是該年最大的聖誕節賀禮!)此新法(7)第一條根據國際趨勢,重新界定安寧緩和醫療為:「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第三條第二款: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意即俗稱的「絕症病人」。第三款:「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這些乃是CPR急救時使用的各種救命措施。第四款:「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是CPR急救沒有成功,病人靠呼吸器、葉克膜等維生醫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措施,延長死亡過程。第五款:「維生醫療抉擇: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第六款:「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之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的人,為了維護安詳善終,選擇不施行CPR(DNR)及如不幸被CPR而無效時, 選擇不接受後續的維生醫療(LST),也就是選擇要撤除無法挽回生命,只有延長痛苦折磨的呼吸器及/或葉克膜等。

   新法第六條之一:「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但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最重要的修訂是第七條:「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於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第七條第四項: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七條第五項:「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此修訂後的法條(7),允許插管急救無效的末期病人,也就是插管後病人持續昏迷而且無法自行呼吸者,當兩位專科醫師,確認此末期病人已經無法挽回生命時,可由一位家屬代表,簽署撤除無效維生醫療措施的同意書,授權醫師撤除所有無效維生醫療措施,讓不幸被插管急救無效的病人,可以順利拔管,安詳往生,不再繼續受苦,拖延瀕死過程。實際運作時,醫師應協助召集可能參與的家屬,透過家庭會議,得出結論後,由一位最近親屬代表簽署同意書。如果家屬意見不一致時,依據民法訂定優先順序,前順位者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施行CPR插管或撤除無效維生醫療拔管前以書面提出。本法於第七條第三項加入新規定:「無最近親屬者,應於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亦即對於沒有家屬的臨終末期病人,主治醫師應該照會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前來協助評估,如果判定沒有CPR或沒有繼續無效的維生醫療措施的意義,主治醫師應可做出DNR或撤除無效維生醫療措施的醫囑,並據以執行。進一步提醒並保障醫師應有根據病人最大利益,做出適當的醫療抉擇的作為。應該做的就要努力去做!如果還有倫理或適法性的疑慮時,醫師應可遵照醫療常規,照會醫學倫理委員會,由委員會提供適當的建議,或照會醫院的法律顧問,提供建議。最重要的是醫師要明瞭法律及倫理的規範,以病人的最大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勇敢地做出DNR或撤除無效維生醫療的抉擇。

   本法第八條:「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希望家屬逐漸能夠接受這條法律的精神,與醫師合作,在適當的時機用適當的方法,婉轉告知病人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經驗,發現知道病情的病人,較能獲得善終。

   本法第十條規定:「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也就是說,不是末期病人,譬如車禍、觸電、溺水或心肌梗塞等急性病人,醫師應該極力搶救;如果是末期病人(病歷上有兩位專科醫師在不同或相同的時間或醫院確定診斷的資料),醫師應該尊重病人的DNR意願書或家屬的DNR同意書的指示,甚至對沒有家屬的末期病人,在照會安寧緩和醫療團隊評估後,勇敢地做出對末期病最大利益的抉擇,不做無謂的CPR。對於已經插管無效的末期病人,應該尊重病人已簽署拒絕維生醫療的意願或家屬代表簽署的不做無效維生醫療同意書的指示,或對於沒有家屬的末期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建議,做出終止維生醫療的醫囑,妥善撤除維生醫療,停止呼吸器或葉克膜等措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需要大家推廣DNR理念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國健局)2005年推出安寧共照計畫,鼓勵醫院於安寧病房以外的病房(如腫瘤病房或內外科病房),對於末期病人,由原來的主治醫師邀請安寧團隊前來共同照顧病人,讓病人不必轉到安寧病房也可接受安寧照顧。為了提升民眾對安寧的了解與接受,並要求醫院住院須知中必須加入:「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人人有權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希望推廣此DNR意願書的簽署及IC卡的註記。並於醫院評鑑中追蹤執行效果。可惜很多醫院只把住院須知交給病人或家屬,沒有多作說明及宣導。2011年醫院評鑑進一步要求醫院應將IC卡上器捐及/DNR註記的資訊登錄在醫院的電子病歷及紙本病歷上明顯的位置。最好是在電子病歷的首頁,紙本病歷的首頁或第二頁。

   林、楊及陳等(8)針對206位台北市區域醫院內外科住院病人的問卷調查,發現36.4%沒有聽過安寧緩和醫療,55.3%雖聽過但不清楚內容。可見醫院並沒有努力執行衛生署的要求,認真對每一位

住院病人告知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權力。醫療人員可能認為病人忌諱談論此問題,但是同一研究顯示75%病人希望有人跟他談論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議題(8)。期待醫護同仁能更認真地告知所有住院病人,ACPDNR等議題,並鼓勵病人及家屬,踴躍簽署預立DNR意願書,並做IC卡註記。

   急診室的作業規範(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應該明訂對於抬進來的重症病人,應該有人(最好是檢傷分類站)迅速閱讀病人的IC卡,如發現器捐或DNR註記,應即通知急診醫師,醫師評估病情,如確認是末期病人,CPR將無效,就應與家屬商談,選擇DN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千萬不要對家屬直說:「不插管會死,要不要插管,你決定!」醫師應該可以說:「病人現在的狀況需要插管急救,如果不插管,可能不久人世。但是他已經是末期病人,插管並不能挽回生命,只能拖延幾小時或幾天;病人已經簽署了DNR意願書,我們是否尊重病人的抉擇,不要插管,盡力照顧病人,協助他安詳往生?」這樣家屬就能夠很理性地做最好的選擇。如果家屬堅持插管急救,因為病人的意願最大,醫師可以選擇尊重病人的意願。如果醫師因為害怕家屬事後興訟,傾向於遵照家屬插管急救的要求,則應該要家屬簽署代病人撤除DNR意願書及要求醫師CPR的書面文件,免得事後,該家屬或另外的家屬會告醫師違反病人DNR的意願。

   過年前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次修法時,在立法院書面附帶要求下,衛生署林奏延副署長已經答應,要通令各醫院在明顯的地方(譬如大廳的詢問台),放置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指導協助病人填寫,代為收集正本,寄到衛生署或其指定的機構(目前是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做健保IC卡的註記。最好在詢問台也設置IC卡讀卡機,幫助病人下載DNR或器捐意願註記的資訊於自己的IC卡中,方便以後任何一家醫院都可以迅速閱讀。(此資訊之閱讀及下載,只需病人的IC卡,不需要醫師卡。)大家努力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理念,讓大部分的臨終病人都可安詳往生,病人及家屬都能無怨無悔。

   有些病人在危急時家屬已簽了DNR同意書,病人好轉回家,下次病危又送來醫院,醫師又要求家屬再簽同意書,讓家屬抱怨。其實醫師如果覺得病人可能還值得搶救(於病歷上載明此判斷),當然可以說服家屬插管急救;如果醫師判定CPR已無效,可以詢問在場家屬,如果同意上次已簽的DNR意願,就不必再要求重複簽署,可以逕行DN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如果在場家屬要求CPR,可請其書面撤銷上次的DNR同意書,並進行CPR

   我認為「大孝與大愛並非不計親人痛苦的搶救到底,而是親切的陪伴末期病人的親人,協助他坦然接受疾病,減少他身、心、靈的痛苦,協助他放下萬緣,安詳往生。人生終需一死,絕症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9)

   積極參與國內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佛教蓮花基金會倡導:「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10)我們應該以安寧緩和醫療的理念及作為,維護病人的善終權力,保障末期病人的最大利益。

 

 

參考資料

1.陳榮基。臨終關懷的人文精神。於戴正德、李明濱(編著):醫學人文概論。台北:教育部。2009: 97-109

2.Chen RC. The spirit of humanism in terminal care: Taiwan experience. Open Area Studies J 2008; 2: 7-11.

3.莊曉明。安寧舵手。一版二刷。周大觀文教基金會。2012;200-10


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立法。

5.《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2修法。

6.《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11修法。

7.《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121221完成修法,20131 月總統公告)

8.林慧美、楊嘉玲、陳美妙、邱泰源、胡文郁。住院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指示的意願及接受宣導的意向。安寧療護雜誌2011; 16(3)281-95

9.陳榮基。醫界應積極推廣臨終DNR的觀念。慈濟醫學雜誌2006;18: 155-7

10.蓮花基金會。時光逆旅慈悲行:蓮花基金會的安寧之路。台北:蓮花基金會。2012

 

 

 


Physicians Should Actively involve in Providing Peaceful  Death to Terminal Patients

Rong-Chi Chen

 

ABSTRACT

In 2000 Taiwan passed the Hospice Palliative Act (a natural death act). In 2012 the Act was revised for the third time. This law provides our citizens the right of giving advance directives in medical decision regarding withholding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and withdrawing the uneffective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 at the final stage of life. With two physicians (specialists) agreeing that the patient is in terminal condition of an incurable disease, the attending physician should respect the patient’s or the family member’s signed wish of withholding CPR and/or withdrawing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Physicians should protect patients’ right of securing peaceful death in the final stage of life by providing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Key words: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CPR/DNR,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Good death, Peaceful death , Withhold/withdraw

 

En Chu Kong Hospital   Buddhist Lotus Hospitce Care Foundation

Author: Rong-Chi Chen

Address: #399 Fuhsing Road, Sanhsia District, New Taipei City 23702 Taiwan

Tel: 886-2-25961212

e-mail:chenrc22@gmail.com……………………………………………………………………

1 則留言 :

Shensho 提到...

I salute your long efforts of promoting Hospice-Palliative Care and community education in Taiwan. May I suggest to use " peaceful death" instead of "good death" in the article.
Keep on your good works.
Shen S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