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修法

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修法
陳榮基
1. 先修[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
修改為: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意願書註記於健保IC卡者,視同正本。]
施行細則衛生署即可修改,改正後應可減少急診醫師看到IC卡註記,卻以未見正本而刁難家屬之困擾。可馬上減少因等候修母法,曠日費時,使目前臨終病人DNR意願常被違反的現狀。
2. 修改母法第九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修改為: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意願書做健保IC卡註記者,應將註記內容登錄於病歷保存,視同正本。]
3. 修改母法第七條最後一款: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修改為: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如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或家屬簽署之同意書,原施予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可使接受心肺復甦術後,未能恢復呼吸及意識之末期病人,減少痛苦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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