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
2009年9月12日 星期六
*生命最後一個月的花嫁
安寧影片欣賞
~ 生命的感動 安寧的呵護 ~
片名:生命最後一個月的花嫁
希望透過電影欣賞,鼓勵大家關懷生命,認識安寧療護。此片為真人真事改編,日本演員瑛太及榮倉奈奈主演,描述女主角於24歲時罹患乳癌後,面對病魔卻仍能以樂觀積極的心態面對,同時在家人與男友全程陪伴中,度過生命最終階段的過程。這樣的故事也常發生在台灣各地的安寧病房,期待藉由電影觀賞,讓大家更加認識安寧照護「全人、全家、全程、全隊」的照顧理念,映後將邀請專家及觀眾分享互動,讓大家對安寧療護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與認識。
* 放映日期與場地
時間:
放映戲院:西門町絕色影城(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漢中街52號)
* 活動流程
| 時間 | 活動內容 |
| 19:20-19:25 | 進場 |
| 19:25-19:30 | 貴賓介紹、致詞 |
| 19:30-21:47 | 電影觀賞 |
| 21:47-22:00 | 映後座談 |
凡贊助本會新台幣壹仟元以上,即回饋下列組合,包括:電影票一張、龍眼花彈力礦泥岩皂、檜木乾洗手、活力推拿萬靈膏等紀念品,期待您的共襄盛舉!

詳情請洽: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聯絡人:范姜秘書
電話:02-28081585
e-mail:amigo0823@gmail.com
活動當天請憑票入場
希望藉由大家的力量,透過電影,讓今日的感動,化為無限的大愛
讓每個人都能更加 珍惜生命!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告知後同意」前的「接受醫療資訊意願書」
「告知後同意」前的「接受醫療資訊意願書」
陳榮基
有幸參加「陳忠純紀念促進醫病關係教育公益信託」所主辦的第六回「醫學倫理與醫療法律的交錯與互動」學術研習會,對「充分說明與同意」(告知後同意)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議題著墨甚多,獲益良深。在歐美國家,病情告知的主體應為病人,但我國因為民俗習慣,擔心有些嚴重病情會讓病人無法承受,醫師法第12條之1乃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使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規定:「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於告知。」為了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倫理上告知之主體當然應是病人本人,為了減少無謂的困擾,長庚醫院外科教授林萍章醫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設計了一份「接受醫療資訊意願書」,先讓病人選擇告知的對象及不要告知的對象,作為依據,頗有創意,值得參考,特徵得林教授同意,披露於上。
2009年9月4日 星期五
話不在多
話不在多
常常在公共場所洗手間看到一些標語,大多類似:「向前靠一步,廁所保芬芳。」或「來也匆匆,去也沖沖。」等保持場地乾淨的話語。
最近到國軍高雄總醫院參訪,看到不同的標語,特抄錄一則,與同好分享:
「話多不如話少,話少不如話好。」
“Being talkative is no better than being laconic, which is no better than being witty.”
古人說:「說好話,讀好書,做好人。」願共勉之。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中央健康保險局最新公告增列之八大非癌末期安寧療護疾病
中央健康保險局最新公告增列之八大非癌末期安寧療護疾病(98.9.1)
一、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 1. 必要條件:CDR臨床失智評分量表為─末期(CDR=5)者:病人沒有反應或毫無理解力。認不出人。需旁人餵食,可能需用鼻胃管。吞食困難。大小便完全失禁。長期躺在床上,不能坐也不能站,全身關節攣縮。 2. 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 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 (1)電解值不平衡(Electrolyte imbalance) (2)急性疼痛(Acute pain) (3)嚴重呼吸困難(Severe dyspnea) (4)惡性腸阻塞(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 (5)嚴重嘔吐(Severe vomiting) (6)發燒,疑似感染(Fever, suspect infection) (7)癲癇發作(Seizure) (8)急性瞻妄(Acute delirium) (9)瀕死狀態(Predying state) |
二、其他大腦變質
| 嚴重神經疾病如: 嚴重中風, 嚴重腦傷, Multiple sclerosis, Parkinson’s disease, Huntington’s disease等退化性疾病末期,合併以下狀況: 1.末期大腦變質病患,不需使用呼吸器維生者,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 (1)電解值不平衡(Electrolyte imbalance) (2)急性疼痛(Acute pain) (3)嚴重呼吸困難(Severe dyspnea) (4)惡性腸阻塞(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 (5)嚴重嘔吐(Severe vomiting) (6)發燒,疑似感染(Fever, suspect infection) (7)癲癇發作(Seizure) (8)急性瞻妄(Acute delirium) (9)瀕死狀態(Predying state) 2.末期大腦變質患者,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
三、心臟衰竭
| 心衰竭末期應最少符合下列二個指標: 1. CHF NYHA stage III 或 IV – 休息或輕度活動時會喘。 2. 原心臟照顧團隊認為病人很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 經常因嚴重心臟衰竭症狀住院。 4. 雖經最大的醫療處置但仍有極不容易控制的生理或心理症狀如下: (1) 因心律不整而造成的昏厥等嚴重症狀者 (2) 曾有心臟停止或心肺復甦術病史 (3) 常有不明原因的昏厥 (4) 心因性腦栓塞 (5) 左心室射出分率(LV ejection fraction)≦20% |
四、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 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 COPD 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1. 即使使用氧氣,然而PaO2≦ 2. FEV1≦30% of predicted。 3. FEV1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40 mL。 4. 六個月內體重減少10%以上。 5. 休息時心跳超過100/min。 6. 肺心症或肺病造成之右心衰竭。 7. 合併有其他症狀 (如: 惡質病, 反覆感染, 重度憂鬱) 或多重合併症. |
五、肺部其他疾病
| Cystic fibrosis, severe fibrotic lung disease等末期肺病,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1. 即使使用氧氣,然而PaO2≦ 2. FEV1≦30% of predicted。 3. FEV1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40 mL。 4. 六個月內體重減少10%以上。 5. 休息時心跳超過100/min。 6. 肺心症或肺病造成之右心衰竭。 7. 合併有其他症狀 (如:惡質病, 反覆感染, 重度憂鬱) 或多重合併症。 |
六、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 必要條件:肝病或肝硬化末期,不適合肝臟移植,且 (1) PT > 5 sec above control 或 INR > 1.5 (2) Serum albumin < 合併下列任一項症狀 1. 困難處理之腹水 (Refractory ascites)。 2. 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Spontaneous bacterial peritonitis)。 3. 肝腎症候群 (Hepatorenal syndrome)。 4. 肝腦病變合併坐立不安、昏睡和昏迷 (Encephalopathy with asterixis, somnolence, coma) 。 5. 復發性食道靜脈瘤出血 (Recurrent variceal bleeding)。 6. 多重器官衰竭 (Multiple organ failure)。 7. 惡病質與消瘦 (Cachexia and asthenia)。 |
七、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 acute renal failure, unspecified 1. 已接受腎臟替代療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腎臟移植)病患。 2. 病人因嚴重之尿毒症狀,經原腎臟照護團隊評估病患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 病人在自由意識的選擇與自主的決定下不願意,或因合併下列疾病狀況之一,不適合繼續接受長期透析治療或接受腎臟移植者: (1)其他重要器官衰竭及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2)長期使用呼吸器 (3)嚴重感染性疾病合併各項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4)惡病質、或嚴重之營養不良危及生命者 (5)惡性腫瘤末期患者 (6)因老衰、其他系統性疾病,生活極度仰賴他人全時照顧,並危及生命者 |
八、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 本項適用主診斷585 (慢性腎衰竭; chronic renal failure)及586 (腎衰竭,未明示者; renal failure, unspecified)兩項疾病末期定義 1. 慢性腎臟病至末期腎臟病階段,尚未接受腎臟替代療法病患,屬慢性腎臟病(CKD) 第4,5期病患(GFR < 2. 病人因嚴重之尿毒症狀,經原腎臟照護團隊評估病患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 病人在自由意識的選擇與自主的決定下不願意,或因合併下列疾病狀況之一,不適合新接受或繼續接受長期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者: (1) 其他重要器官衰竭及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2) 長期使用呼吸器 (3) 嚴重感染性疾病合併各項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4) 惡病質、或嚴重之營養不良危及生命者 (5) 惡性腫瘤末期患者 (6) 因老衰、其他系統性疾病,生活極度仰賴他人全時照顧,並危及生命者 | |
| 前此,癌症及運動神經元萎縮症之末期已在健保安寧給付項內。 |
今後下列疾病末期皆可接受健保給付之安寧照顧:
1. 癌症
2. 運動神經元萎縮症
3.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失智症)
4. 其他大腦變質
5. 心臟衰竭
6. 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7. 肺部其他疾病
8.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9. 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10.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國際會議上定出了6種保健品
【 國際會議上定出了6種保健品 】
第一綠茶;(每天4杯)
第二紅葡萄酒;(每天不超過50-100毫升或2杯)
第三豆漿;
第四酸奶(YOGURT);
第五骨頭湯;
第六蘑菇湯。
(以上是我的中學導師/中文教授傳給我的網路資訊,但未說明出處。)
2009年8月16日 星期日
2009年8月15日 星期六
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現階段不宜貿然立法要求醫師以中文書寫病歷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現階段不宜貿然立法要求醫師以中文書寫病歷
近日有關中文病歷議題,引發各界諸多討論,本會特提出聲明釐清有關疑慮。本會建議在中文醫學專有名詞之中文譯名尚未統一及醫學教育養成教材仍以英文為主之情況下,若貿然立法要求書寫中文病歷,將影響整體醫學教育品質及造成與國際接軌之落差,切盼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審慎考量該制度之實施需從醫學教育及投入時間人力等配套著手,而非僅以法條規定為已足,以達到共同維護病人之生命與健康暨持續不斷提升醫療品質,本會聲明如下: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顯示全文/隱藏全文show more
近日媒體報導有關書寫中文病歷議題,引發各界之關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謹提出以下聲明,俾釐清有關疑慮:
(一)書寫病歷之語言文字事涉醫學教育及醫師養成之背景因素,與使用官方文字無關:
台灣醫學教育師承西方,因此醫學院普遍使用英文醫學教材,在以英文為主之教學薰陶下,醫師已養成使用英文書寫之習慣,因此醫師至醫院也習慣沿用。書寫中文病歷,須從醫學教育改變教材為中譯本著手;另就診紀錄牽涉病名、診斷及用藥,官方統一譯名需要投注時間及人力,非倉促即可達成。於醫學名詞統一譯名前,若貿然實施書寫中文病歷,因譯名不同,恐易造成民眾之混淆與困惑,增加醫病關係之緊張。
(二)現行病歷製作方式並未剝奪病人知的資訊權:
1.關於病人知的權益,醫療法及醫師法規定,醫師有告知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之義務。
2.醫療機構提供之「病歷摘要」,即為中文病歷資料。
3.現行病人簽署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均為中文),醫師經說明、解釋後,病人若尚有診療之問題,可向醫師提出,病人知的資訊權受法律充分保障與資訊透明的權利。
4.醫學牽涉專業,紀錄病歷之目的本來就不是單只爲給民眾看的,而是爲了針對患者的病情,可與醫療團隊之間甚至跨科別醫師,進行討論與照護之用;病患想要更了解自己的病情,仍須透過醫師之解釋與說明,故病人資訊權及對病情的掌握度,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無絕對關係。
5.醫學牽涉專業,民眾對醫師之病情說明或解釋,若有疑問,應當面向醫師提出,請醫師再詳細解釋或說明,醫師解釋病情的要點亦應以民眾能夠瞭解的通用語言解釋,以增進醫病之溝通。故要改善醫病溝通之問題,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病歷並無絕對關係。
(三)用中文書寫病歷與減少醫療糾紛訟爭無關:
病歷是醫師對於病人診療過程之紀錄,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固然會參考病歷,惟病歷只是輔佐資料,法院須經由公平公正審判,透過事實、證據資料之調查及專業之鑑定程序,查證診療過程之責任歸屬,法官恐難僅憑病歷即判定醫師是否須負醫療業務責任。審理醫療爭議案件關鍵在於涉及醫療專業,而非病歷使用之文字差異,亦即醫療糾紛的判定,有賴專業知識,並非中文化以後就可免除專業判斷。爲增加民眾對醫療爭議案件司法審判之信賴度,可依法增設醫療專業法庭,由具醫療專業知識及審判經驗之法官審理,以提升醫療爭議案件之訴訟品質。
(四)用中文書寫病歷與防止醫師不當申報健保給付無關:
有報導指出少數醫師於病歷作假虛報醫療費用,惟健保局透過專業審查、檔案分析及實地訪查等機制,在審查制度上作嚴格之管控,醫師申報費用稍有不慎涉及違規,即被扣罰數倍費用,嚴重時甚至會被健保局停約處分。尤其在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費用申報已建立嚴格同儕審查機制,不當申報實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無關。
(五)病人依需要可申請中文病歷摘要,至於病歷書寫方式應考慮臨床實務需要,暨方便醫事人員作業及溝通:
1.病人依法可申請中文病歷摘要及診斷書,皆以中文提供,實際上已考慮病人之需求。
2.就診紀錄牽涉病名、診斷及用藥,要求以中文書寫病歷,則醫師於翻閱譯名後記載,恐延長民眾之後診時間,實不合乎效益。
3.病歷資料是醫療作業之重要參考,病人之病史、就醫過程、檢查檢驗紀錄、用藥紀錄、診斷等,大部分牽涉醫師養成教育,醫事人員習慣使用醫學專有名詞溝通或紀錄。
4.醫師面臨急診或手術病人,渠等正值與生命拔河之關鍵時刻,以中文書寫病歷,勢必影響後續等待急救或手術病人之搶救時機。以中文書寫急診或手術紀錄,對臨床作業將造成極大障礙,與醫療守護病人生命健康之宗旨不符。
(六)書寫病歷中文化將造成醫學方面與國際接軌能力下降:
台灣的市場很小,原文醫療書籍及期刊的翻譯遠比不上日本等國家快速,醫療資訊的即時更新多靠醫學院英文閱讀能力的訓練及每天病歷的書寫練習。書寫中文病歷,除師資養成有困難外,未來台灣醫師的英文讀、寫能力會變差,將難與國際無縫接軌。
(七)現在政府推動電子病歷,若以繁體中文書寫病歷,將只能在國內使用,目前國內居住之民眾已逐漸國際化。若國人於國外就醫,或至使用簡體中文之國家,將有無法通用閱讀之虞。
(八)響應「醫療無國界」,醫療機構爲朝醫療國際化發展,成立「國際醫療服務中心」,接待外籍人士來台觀光,同時接受醫療服務。觀光醫療(包括健檢、整形等)是我國極欲開拓的領域,書寫中文病歷,將不利於觀光醫療之發展。
(九)綜上所述
1.醫界重視的是病人之生命與健康的維護暨持續不斷提升醫療品質,及強化醫病關係之溝通。醫病關係溝通方式,最重要的應不是提供一份充滿醫學名詞的中文病歷資料,而在於如何加強對病人說明與告知暨人文關懷,塑造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環境。
2.目前病歷記載方式並未影響病人之資訊權,病人資訊權及對病情的掌握度,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無絕對關係。況與病人最相關之病歷摘要、診斷書、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均已採中文書寫。
3.病歷記載係醫療行為之一環,醫師絕不會漠視病人之健康而在病歷上故意有所疏漏。
4.外界對書寫中文病歷之效益有諸多誤解,書寫中文病歷反而造成實務作業之困難,影響病人之就醫權益。
5.建議:
在中文醫學專有名詞之中文譯名尚未統一及醫學教育養成教材仍以英文為主之情況下,若貿然立法要求書寫中文病歷,將影響整體醫學教育品質及造成與國際接軌之落差,切盼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審慎考量該制度之實施需從醫學教育及投入時間人力等配套著手,而非僅以法條規定為已足。
(本文登錄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訊:台灣醫界 第52卷第8期67-68頁,2009年8月。在徵求得該會李明濱理事長同意,轉載於此。)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敬請響應全球失智症公約簽署行動
敬請響應全球失智症公約簽署行動
http://globalcharter.tada2002.org.tw/
台灣失智症協會(Taiwan Alzheimer's Disease Association, TADA)邀請您參與響應國際失智症協會(Alzheimer's Disease International. ADI)的全球失智症公約簽署活動,請踴躍邀請您的親友響應,進入上面的網站簽署。(也可點選最上面標題,進入簽署網站)。
台灣失智症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榮基敬邀
You are cordially invited to join us to sign the petition of the Global Alzheimer's Disease Charter, at http://globalcharter.tada2002.org.tw/ or at
http://globalcharter.tada2002.org.tw/pdf/alzheimers-charter-english.pdf/
Rong-Chi Chen, M.D.
Honorary President,
Taiwan Alzheimer's Diseas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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