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告知後同意」前的「接受醫療資訊意願書」



「告知後同意」前的「接受醫療資訊意願書」

陳榮基

有幸參加「陳忠純紀念促進醫病關係教育公益信託」所主辦的第六回「醫學倫理與醫療法律的交錯與互動」學術研習會,對「充分說明與同意」(告知後同意)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議題著墨甚多,獲益良深。在歐美國家,病情告知的主體應為病人,但我國因為民俗習慣,擔心有些嚴重病情會讓病人無法承受,醫師法第12條之1乃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使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規定:「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於告知。」為了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倫理上告知之主體當然應是病人本人,為了減少無謂的困擾,長庚醫院外科教授林萍章醫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設計了一份「接受醫療資訊意願書」,先讓病人選擇告知的對象及不要告知的對象,作為依據,頗有創意,值得參考,特徵得林教授同意,披露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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