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 星期五

*安寧緩和醫療是否為癌症治療的一部份的疑義

安寧緩和醫療是否為癌症治療的一部份的疑義
陳榮基
近來常發生保險公司對癌症病人的安寧住院治療,以非 [積極性、治癒性的醫療]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本人期期以為不可,特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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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有句名言:”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and to comfort always.”意即表示醫療所帶給病人的是[偶而治癒,經常解除痛苦,永遠要能安慰病人]。醫師不一定能治癒病人所有的病,但要努力解除病人的痛苦,安慰病人的心靈。在癌症治療中,更為明顯,可以治癒的大約一半,其他更重要的工作是解除痛苦。安寧緩和醫療就是提供病人整體人性化的醫療,在解除痛苦與安慰病人上提供最大的醫療服務,當然是醫療的一部份,是癌症醫療的一個重要環節。如果,安寧療護是在住院中執行,當然是癌症住院治療的一部份。如果被保險人保的是癌症治療或癌症住院治療,當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安寧住院費用。
譬如高血壓或糖尿病,醫療只能控制其症狀,很少有病人的高血壓、糖尿病能夠被治癒!如此,怎可說因為沒有”治癒”,醫師開的藥物就不算是醫療,就不在健保給付或醫療保險給付的範圍內?腦中風,心衰竭或長期洗腎等很多慢性病人,很少是被”治癒”的,難道對這些病人的醫療都不算是[醫療]嗎?醫療的最後一站是病人死亡,(不幸每一個人都會走到這一終點站),豈可因為病人死了,就說前面的醫療沒有[積極性]、沒有[治癒性],就不作給付嗎?
衛生署於93年10月22日的[署授國字第0930301272號]給立法委員江綺雯國會辦公室函的結論為:[綜前所述,安寧療護(含住院及居家)所提供的服務,係為癌症治療不可或缺的一環,不應排除於癌症治療外。]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保險字第4號)(96/07/08),即論述:[所謂安寧病房係指提供癌症末期患者適切之醫療照護,雖非施予積極治癒性治療,惟仍使得患者之疼痛及其他症狀受到控制,協助其改善身體不適,因此安寧病房應屬住院醫療之一環,入住安寧病房部分,依保險契約亦應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判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被保險人。
希望以後保險公司不要再對投保癌症住院保險者拒絕安寧療護之醫療費用。除非將來保險契約明訂包括或排除安寧緩和醫療,讓被保險人作適當的選擇,以杜絕爭議。才符合保險之誠信原則。
保險公司以精算保費時並未算入安寧療護的費用,作為不給付的理由。但是一般民眾只知道契約定的是癌症醫療的保險或癌症住院的保險,不會知道是包括哪些內容。也許以後保險契約可以更明確的載明,本癌症保險是包括門診、住院、手術、化療、電療、安寧醫療等,或作出不同選項不同保費,讓客戶選擇,以減少理賠時的爭議。其實安寧療護的費用,比起癌症的治療費用,簡直是九牛之一毛,保險公司何必為了安寧的小小費用而賠上公司的名譽!

當然,安寧緩和醫療並不只是針對癌症,所有末期疾病,包括愛滋病、運動神經原萎縮病、重要器官慢性衰竭的各種疾病,都是安寧照顧的對象,目的是協助病人減輕痛苦,提升病人及家屬的生活品質,協助病人有尊嚴的安詳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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