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立法院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案>公聽會

主席楊玉欣委員
田秋堇委員
衛福部許銘能次長
台大孫效智教授
台大陳榮基教授







107日立法院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案>公聽會應邀發言
陳榮基
   醫學倫理要求醫師秉持良知良能,以專業判斷,以愛心與同理心決定那些治療或處置,是對病人有利的,就該積極處置;那些是對病人無益的,就不要執行。但是台灣醫師往往擔心挨告,害怕醫療糾紛,而繼續執行對病人無益可以不做的的醫療行為。因而形成了搶救到底與天爭命的醫療傳統;讓很多病人臨終時受盡現代醫學科技的折磨,含恨而終。
   2000年立法院制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後,免除了醫師對末期病人,不插管搶救會違法的顧慮,因此醫師可以放心不再以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插管搶救末期病人;或當病人被插管搶救無效後,可以適時撤除維生醫療,為病人拔管,減少病人痛苦,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但是,病人可能接受的醫療措施,除了CPR以外,還有很多其他的維持生命的措施。譬如植物人、重度失智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或長期昏迷以呼吸器維生甚至還要洗腎(dialysis)的病人等,疾病已經進展到無法治癒,病人已到苟延殘喘,沒有生命尊嚴的狀態,只會逐步走向死亡,卻尚未符合末期病人的定義,對這些病人,醫師會繼續以各種醫療措施,拖延病人。這些措施,也可能只增加痛苦,延長生命,未能救回病人。
   那麼病人就沒有拒絕醫療服務的權利嗎?其實只要不找醫師看病,就可拒絕你所不要的醫療處置。甚至住院當中病人也可要求自動出院,不必接受這些處置。 但是這些病人,大多有很多的痛苦症狀,需要醫療照顧,如果「自動出院」了,這些痛苦就無法減輕或解決。我們難道沒有權利拒絕無效且增加或延長痛苦的治療,但可以繼續留在醫院,接受醫師以愛心用安寧緩和醫療來協助臨終病人安詳的走完最後里程嗎?
   新加坡的李光耀總理及台灣清華大學的沈君山校長,都曾經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 AD),表明最後不要插管急救,不要依賴管灌餵食等來拖延沒有尊嚴的生命。但是他們的願望都未能達成。因為新加坡及台灣都還沒有尊重病人AD的法律,就是今天楊玉欣等23位委員所提出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案>(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PSDA)草案。這個法案就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放心的不做不該做、不必要做的維持生命的醫療行為,圓滿病人期待善終的願望。請大家共同支持,順利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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