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動物解放、動物與生態平權--東西方哲學與宗教對話」國際會議
2014/04/27
第四場論文發表會 「動物保護運動實務」之(二):新加坡與台灣經驗
主持人: 陳榮基教授之回應:
科學界尤其是醫學界或生物學界,常常需要利用動物做實驗。四十多年前,我在美國進修時,就學到作動物實驗時,應該從頭到尾做好局部或全身麻醉,不得讓動物受到疼痛的折磨。可見當時,就注意到動物保護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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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法學教授,從立法的觀點,談論今天新加坡及台灣,對動物保護的缺失,並提出建言,希望能夠改善現況,使人類透過對動物及對自然的愛護,更能大家和平相處,共同為地球永續生命的維護,盡一分心力。
新加坡的薛偉良教授討論當前引發新加坡社會關注的多項有關動物福利議題,以及這些議題在立法上的諸多挑戰。期待能使動物保護更加落實,並找出能讓動物保護運動更前進的方法。新加坡自十九世紀就用英國的動物保護法,虐待牲畜是違法的。自1978年就開始有因為虐待動物被處罰或科以刑責。早期只對有經濟價值的動物保護。法律慢慢從防止虐待(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進到促進動物的福利( to improve the welfare of animals),乃至對遺棄傷病動物的防止。雖然有很強的動物保護法,但是否好好的執行則是另一個問題。
新加坡1876年成立虐待動物預防學會(the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SPCA)(民間組織,相當於台灣的關懷生命協會),.2000年成立農業食物及獸醫局(the Agri-Food & Veterinary Authority, AVA)(官方機構,相當於台灣的農委會)。
殘酷(cruelty)、福利(welfare) 或不必要的痛苦(unnecessary suffering)等的法律界定,不很明確,尤其精神的痛苦比身體的痛苦,更難界定。期待透過教育,民間團體與政府機構的溝通與合作,能時動物保護法更能落實執行。
台灣的吳光平教授告訴我們,「動物保護法」自1998年11月4日公布,歷經了八次的修正,但動物保護團體對現行動保法頗多指摘,且虐待動物事件仍然層出不窮,顯示動保法出現頗明顯的規範落差。我國動保法面臨重大危機:包括動物之法律地位仍為動產、寵物之繁殖與買賣未採行高密度管制、未科以動物棄養人一定之責任、流浪動物及動物收容處所未以專章規範;虐待動物行為採取先行政罰後刑罰並不足以生嚇阻作用、動物保護檢查員制度無法發揮功能、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為無法有效取締並提出訴訟,致使動保法面臨條文多成虛語之危機。
針對這些問題,吳教授提出解決的建議:修法提升動物之法律地位、完整建立動物收容所之相關規範、落實動物保護法之實質拘束力等。吳教授研究動物法看見了動保法之缺失,親身從事流浪動物之救援工作更體驗了動保法面臨的危機,懇切提出因應之道,期能助益我國動保法之化危機為轉機,使動保法更加進步、茁壯。因為惟有健全之動保法制方能為動物們提供更好的生活。畢竟,人類欠動物的實在太多了!
動物保護,好像都只注意到有經濟價值或利用價值的動物,並沒有擴及所有的動物。修訂完備的動物保護法並切實執行,應該可以改善對動物的保護。但是徒法並不足以正人心;教育可能是長遠的治本之道。尤其,佛教「有生命的都應平等對待」的理念,如能普及,大家仁人愛物,不殺生,或減少殺生,把動物也看成有生命的個體,要自己修行成佛,也要協助他人乃至其他動物,脫離畜生道,乃至成佛!才是根本解決動物虐待的方法。
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愛護動物,愛護生命,愛護台灣,愛護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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