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保護病人隱私,健保IC卡比病歷更安全保密

保護病人隱私,健保IC卡比病歷更安全保密
陳榮基

今年8月發生的 [臺大疏失5人移植愛滋器官]震驚全國的重大醫療疏失案件,至今尚未落幕。衛生署雖做了對台大醫院及成大醫院的罰款及對臺大負責器官移植指揮作業的柯文哲醫師交付臺北市醫事懲戒委員會論處,被醫界認為是沒有擔當的卸責做法。也沒看到衛生署及器官移植中心對各界指出的作業程序(SOP)漏洞,有何具體改正或修訂!其實此次事件最大的SOP漏洞,應是健保IC卡中沒有註記愛滋病HIV診斷之資料。這個漏洞的責任是衛生署及健保局,難怪衛生署不談這個漏洞如何修補(應該馬上修補!)卻拿多年來對推展器官移植貢獻最多的柯醫師開刀,醫界已經有人為柯醫師畫出一張「賽德柯巴萊」的悲壯畫面了。看到學生落此困境,我也要落淚。
我國於1990年12月17日訂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經過五次修訂,予2007年07月11日公布新版,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本法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一、
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二、製造血液製劑。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第12條明訂:「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根據第4條,感染者提供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據此,愛滋病人就醫時,即應據實向醫師報告病情,使醫師可以即時做出明確診斷及處置,醫師當然應將診斷紀錄予病歷(包括紙本及電子病歷),做為後續診療的重要參考。此時亦應該遵照醫療常規將該資訊輸入予健保IC卡內,使後續參與診治的其他醫師也可瞭解病情。反對人士以為IC卡輸入HIV資訊,容易洩密。這是一般人不明瞭IC卡的閱讀程序所致。IC卡中的基本資料,如姓名生日地址及器捐或選擇安寧緩和醫療(DNR)意願,只要插卡予讀卡機,即可閱覽。但是病人的就醫紀錄診斷檢查及用藥等醫療資訊,必須同時插入醫師卡,並輸入醫師六位數密碼,才可閱覽。其保密程度,遠比一本病歷嚴格多了,安全多了。
第14條:「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醫師本來就應遵守保護病人隱私的倫理義務及法律規範。
第15條:「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這條規定,使醫師診療上受到限制,當病人不同意時,或病人已昏迷無法表示同意時,可能延誤診療時機。
當然,病人HIV陽性者,健保卡內如果做註記,讓處理捐贈器官的醫院的醫師,可以先從健保卡上,查出HIV陽性的訊息,就不會再做捐獻的動作了。如果器捐中心,也有全國HIV陽性者的資料的登錄,或可即時向衛生機構連線查詢,安全的門閥就更多了。主張保護病人資訊的人士,擔心HIV資訊的透露,會讓病人受到歧視,但是像這次的疏失,造成5個接受移植的病人及數十名愛心救人的醫護人員受害,孰輕孰重,社會應可透過討論來做抉擇。請社會人士不要再反對將重大疾病的診斷註記予IC卡,請醫界發揮視病猶親的精神,愛護與善待每一位病人,包括愛滋病人,並善待我們的醫療同仁。也請衛生署及健保局,不要一錯再錯,趕快將HIV資訊列入必須做IC卡註記的資料。確保為國家社會奉獻的醫療人員的安全,並杜絕器官移植再發生類似的重大失誤。
(本文也登錄予醫聲論壇http://www.doctorvoice.org/ http://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217&t=64956&sid=30c44db7db846224c442da4315129902 )

沒有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