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敬請協助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法,讓生命更完美

法律提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侯委員彩鳳等 51人,隨著科技的進步,衛生署於2003年啟用健保IC卡,繼於2006年7月在健保IC卡內増列有關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之註記,至2010年1月止,國內完成註記者已有34,610人。在健保IC卡內註記的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之內容,
完全符合母法規範之要項,其登錄亦有正式程序,法條應與時俱進,予以修改,將健
IC卡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註記視同意願書正本,以落實政府全面推行健保IC卡之
便民立意以及醫療人員得以即時取得病人醫療資訊之美意。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
例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如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家屬簽署之同意書,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其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草案第七條)
二、重視醫學倫理的先進國家如美、英、加等國,將「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及「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視為並重之配套措施且行之多年。究其原因,係因醫療人員面對病人於緊急狀況發生無法判定是否為末期病人時,皆應盡醫療職責全力運用一切醫療科技予以救治,事後當醫學證據逐漸明顯,呈現病人已達末期臨終狀態,原施予病人之插管開洞等各式醫療武器已無法延長病人生命,而是延長病人的痛苦及瀕死過程,若病人此時無法表達終止或撤除之意願,徒然增加病人極大的折磨,而家屬及醫療人員也因此限制,面對病人痛苦慘況皆束手無策,本法施行10年來,每年10餘萬末期病人皆因此造成四輸的悲劇。
三、本條若不增列由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原法第七條規定之最近親屬範圍得以簽署同意書之法源,不但將加劇臨床上業已持續發生之上述悲慘情事,而且與WHO提出的四級預防中的第四級-「預防受苦」-的精神背道而馳,其結果是家屬飲恨、病人不得善終、國庫無謂浪費之種種遺憾。鑒於維護國人善終的尊嚴、重視國人臨終的品質與福祉、善用國家有限醫療資源,以及積極追趕先進國家已行之多年之文明措施,本席強烈建議修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法後,其施行細則責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四、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意願書註記於健保IC卡者,應將註記內容登錄於病歷保存,其效力視同正本。(草案第九條)
五、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2000年立法通過,為求慎重,條例中明訂意願書及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隨著科技的進步,衛生署於2003年啟用健保IC卡,繼於2006年7月在健保IC卡內増列有關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之註記,至2010年1月止,國內完成註記者已有34,610人。在健保IC卡內註記的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之內容,完全符合母法規範之要項,其登錄亦有正式程序,法條應與時俱進,予以修改,將健保IC卡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註記視同意願書正本,以落實政府全面推行健保IC卡之便民立意以及醫療人員得以即時取得病人醫療資訊之美意。
提案人:侯彩鳳、羅淑蕾、林鴻池、鄭汝芬、楊瓊瓔
連署人:李復興、謝國樑、吳育昇、林德福、江玲君、曹爾忠、陳  杰、廖婉汝、林建榮、
蔣孝嚴、許舒博、周守訓、楊仁福、呂學樟、徐耀昌、鄭麗文、林益世、楊麗環、
黃昭順、丁守中、李鴻鈞、賴士葆、張顯耀、朱鳳芝、簡東明、趙麗雲、江義雄、
吳清池、孔文吉、鄭金玲、費鴻泰、陳根德、廖國棟、王進士、林正二、蔡正元、
  毅、馬文君、劉盛良、徐少萍、黃義交、鍾紹和、黃志雄、蕭景田、盧秀燕、
潘維剛 
如蒙連署,敬請回傳8290 先生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
原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七條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如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家屬簽署之同意書,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其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1.      重視醫學倫理的先進國家如美、英、加等國,將「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及「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視為並重之配套措施且行之多年。
2.      可避免每年10餘萬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終且造成四輸悲劇:病人輸、家屬輸、醫療人員輸及國家輸。
3.      不違背WHO提出的四級預防中的第四級「預防受苦」的精神。
第九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九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意願書註記於健保IC卡者,應將註記內容登錄於病歷保存,其效力視同正本。
臨終病人送醫時,健保IC卡明確顯示病人已註記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常因註記不等同意願書正本無法適用,而造成病人、家屬及醫療人員不必要之困擾,致使醫病關係惡化甚而造成遺憾。

1 則留言 :

kpc 提到...

修正條文第七條文字有點問題,醫療委任代理人簽署的是"意願書",不是"同意書"(請參法條第五條第二項),這裡必須修正,而且"醫療委任代理人"前面不需要再加"預立"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