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楊麗環委員:醫師盼修法 讓末期病人能善終

楊麗環委員:醫師盼修法 讓末期病人能善終

【2010-09-15 台灣時報 綜合 孫麗菁 】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當病人生命將盡,醫生該盡力延續肉體生命,還是讓病人尊嚴離開?一群在醫療前線奮鬥的醫生昨天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呼籲,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要用維生器具拖住末期已經出現屍斑、肢體扭曲的病人,無法善終。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二要件,一為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是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同法第三條定義「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因為有些不合理之處,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召開公聽會,探討當末期病人生命將告終時,能否由親屬同意後,撤除所有維生器具與方法,讓末期病人有品質、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與會的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系專任教師趙可式說,現行法令規定,只要末期病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未立意願書,就無法在生命最後關頭由家屬出具同意書,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他們希望透過修法,讓未立意願書末期病人在最後關頭時,可以經家屬同意而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尊嚴往生。
   趙可式播放末期病人圖片,因為無法撤除維生器具,幾位末期病人事實上已死去,有的下半身出現屍斑,有的身形扭曲,難以辨視正常軀體,但維生器具卻仍維持病人呼吸與心跳,造成病人必須一直活下去;醫生在法令規定下,擔憂醫療糾紛,就算家屬不忍,也無法撤除維生器具,對病人跟家屬都是折磨。
   在加護病房奮鬥逾二十年的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說,國外醫生看到台灣的情況,不解為何要把病人折磨成這樣;台灣詛咒仇家常用「不得好死」,但醫生和病人無冤也無仇,病人「不得好死」的情況卻常出現的加護病房。
   台大醫院神經外科專任主治醫師黃勝堅認為,同意不繼續使用維生器具,並非放棄末期病人,而是既然已是無效醫療,應讓病人尊嚴的離開,這是只有生命末期才適用,其他情況下,醫生一定會盡力救治病人。
   台大醫學院教授陳榮基表示,修法除讓在加護病房的醫生,能在家屬同意後,撤除末期病人的維生器具,也希望能把意願書註記在健保IC卡內,效力視同正本,讓急診室醫生看到健保IC卡後,評估急救醫療效果,真的無法救治時,不要折磨病人,讓病人可安詳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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