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現階段不宜貿然立法要求醫師以中文書寫病歷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現階段不宜貿然立法要求醫師以中文書寫病歷
近日有關中文病歷議題,引發各界諸多討論,本會特提出聲明釐清有關疑慮。本會建議在中文醫學專有名詞之中文譯名尚未統一及醫學教育養成教材仍以英文為主之情況下,若貿然立法要求書寫中文病歷,將影響整體醫學教育品質及造成與國際接軌之落差,切盼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審慎考量該制度之實施需從醫學教育及投入時間人力等配套著手,而非僅以法條規定為已足,以達到共同維護病人之生命與健康暨持續不斷提升醫療品質,本會聲明如下: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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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導有關書寫中文病歷議題,引發各界之關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謹提出以下聲明,俾釐清有關疑慮:

(一)書寫病歷之語言文字事涉醫學教育及醫師養成之背景因素,與使用官方文字無關:
台灣醫學教育師承西方,因此醫學院普遍使用英文醫學教材,在以英文為主之教學薰陶下,醫師已養成使用英文書寫之習慣,因此醫師至醫院也習慣沿用。書寫中文病歷,須從醫學教育改變教材為中譯本著手;另就診紀錄牽涉病名、診斷及用藥,官方統一譯名需要投注時間及人力,非倉促即可達成。於醫學名詞統一譯名前,若貿然實施書寫中文病歷,因譯名不同,恐易造成民眾之混淆與困惑,增加醫病關係之緊張。

(二)現行病歷製作方式並未剝奪病人知的資訊權:
1.關於病人知的權益,醫療法及醫師法規定,醫師有告知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之義務。

2.醫療機構提供之「病歷摘要」,即為中文病歷資料。

3.現行病人簽署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均為中文),醫師經說明、解釋後,病人若尚有診療之問題,可向醫師提出,病人知的資訊權受法律充分保障與資訊透明的權利。

4.醫學牽涉專業,紀錄病歷之目的本來就不是單只爲給民眾看的,而是爲了針對患者的病情,可與醫療團隊之間甚至跨科別醫師,進行討論與照護之用;病患想要更了解自己的病情,仍須透過醫師之解釋與說明,故病人資訊權及對病情的掌握度,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無絕對關係。

5.醫學牽涉專業,民眾對醫師之病情說明或解釋,若有疑問,應當面向醫師提出,請醫師再詳細解釋或說明,醫師解釋病情的要點亦應以民眾能夠瞭解的通用語言解釋,以增進醫病之溝通。故要改善醫病溝通之問題,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病歷並無絕對關係。

(三)用中文書寫病歷與減少醫療糾紛訟爭無關:
病歷是醫師對於病人診療過程之紀錄,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固然會參考病歷,惟病歷只是輔佐資料,法院須經由公平公正審判,透過事實、證據資料之調查及專業之鑑定程序,查證診療過程之責任歸屬,法官恐難僅憑病歷即判定醫師是否須負醫療業務責任。審理醫療爭議案件關鍵在於涉及醫療專業,而非病歷使用之文字差異,亦即醫療糾紛的判定,有賴專業知識,並非中文化以後就可免除專業判斷。爲增加民眾對醫療爭議案件司法審判之信賴度,可依法增設醫療專業法庭,由具醫療專業知識及審判經驗之法官審理,以提升醫療爭議案件之訴訟品質。

(四)用中文書寫病歷與防止醫師不當申報健保給付無關:
有報導指出少數醫師於病歷作假虛報醫療費用,惟健保局透過專業審查、檔案分析及實地訪查等機制,在審查制度上作嚴格之管控,醫師申報費用稍有不慎涉及違規,即被扣罰數倍費用,嚴重時甚至會被健保局停約處分。尤其在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費用申報已建立嚴格同儕審查機制,不當申報實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無關。

(五)病人依需要可申請中文病歷摘要,至於病歷書寫方式應考慮臨床實務需要,暨方便醫事人員作業及溝通:

1.病人依法可申請中文病歷摘要及診斷書,皆以中文提供,實際上已考慮病人之需求。

2.就診紀錄牽涉病名、診斷及用藥,要求以中文書寫病歷,則醫師於翻閱譯名後記載,恐延長民眾之後診時間,實不合乎效益。

3.病歷資料是醫療作業之重要參考,病人之病史、就醫過程、檢查檢驗紀錄、用藥紀錄、診斷等,大部分牽涉醫師養成教育,醫事人員習慣使用醫學專有名詞溝通或紀錄。

4.醫師面臨急診或手術病人,渠等正值與生命拔河之關鍵時刻,以中文書寫病歷,勢必影響後續等待急救或手術病人之搶救時機。以中文書寫急診或手術紀錄,對臨床作業將造成極大障礙,與醫療守護病人生命健康之宗旨不符。

(六)書寫病歷中文化將造成醫學方面與國際接軌能力下降:
台灣的市場很小,原文醫療書籍及期刊的翻譯遠比不上日本等國家快速,醫療資訊的即時更新多靠醫學院英文閱讀能力的訓練及每天病歷的書寫練習。書寫中文病歷,除師資養成有困難外,未來台灣醫師的英文讀、寫能力會變差,將難與國際無縫接軌。

(七)現在政府推動電子病歷,若以繁體中文書寫病歷,將只能在國內使用,目前國內居住之民眾已逐漸國際化。若國人於國外就醫,或至使用簡體中文之國家,將有無法通用閱讀之虞。

(八)響應「醫療無國界」,醫療機構爲朝醫療國際化發展,成立「國際醫療服務中心」,接待外籍人士來台觀光,同時接受醫療服務。觀光醫療(包括健檢、整形等)是我國極欲開拓的領域,書寫中文病歷,將不利於觀光醫療之發展。

(九)綜上所述
1.醫界重視的是病人之生命與健康的維護暨持續不斷提升醫療品質,及強化醫病關係之溝通。醫病關係溝通方式,最重要的應不是提供一份充滿醫學名詞的中文病歷資料,而在於如何加強對病人說明與告知暨人文關懷,塑造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環境。

2.目前病歷記載方式並未影響病人之資訊權,病人資訊權及對病情的掌握度,與使用何種文字書寫無絕對關係。況與病人最相關之病歷摘要、診斷書、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均已採中文書寫。

3.病歷記載係醫療行為之一環,醫師絕不會漠視病人之健康而在病歷上故意有所疏漏。

4.外界對書寫中文病歷之效益有諸多誤解,書寫中文病歷反而造成實務作業之困難,影響病人之就醫權益。

5.建議:
在中文醫學專有名詞之中文譯名尚未統一及醫學教育養成教材仍以英文為主之情況下,若貿然立法要求書寫中文病歷,將影響整體醫學教育品質及造成與國際接軌之落差,切盼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審慎考量該制度之實施需從醫學教育及投入時間人力等配套著手,而非僅以法條規定為已足。
(本文登錄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訊:台灣醫界 第52卷第8期67-68頁,2009年8月。在徵求得該會李明濱理事長同意,轉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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