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善終權

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善終權


記者鍾佩芳/台北報導【2010-09-15/台灣新生報】

在醫療科技極致發達後,也無法避免死亡,反而使醫療無效的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以及臨終前如酷刑的痛苦。10年前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為了能夠讓末期病人的痛苦減到最低,且安祥尊嚴地善終;目前修法是為了使此法案更加周延、完備,讓「撤除末期病人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有法源依據。

台灣安寧療護之母趙可式教授說:「這次的修法就是為保障病人的善終權,不至於釀成痛苦離開人世的悲劇。「不予或撤除維生醫療」在醫學倫理上是配套措施,重視生命醫學倫理的先進國家如美、英、加等國,早將「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及「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視為並重之配套措施,且行之多年。

國內之前因某些立委對生命倫理的不熟悉,以及對醫療現況的陌生,硬將法律砍掉一半,也造成國際上醫療、法律、與倫理專家的批評;此次修法希望能順利通過,以造福每年十餘萬的臨終病人。」

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江綺雯執行長說:「IC健保卡現在能註記『器官捐贈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兩種個人意願,可是修法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書必須有書面正本。因此造成很多醫護人員天人交戰的困擾。

有一位急診醫師就說,碰到末期病人急診時,即使健保卡在電腦上顯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但是因為未隨身攜帶正本,也不知道健保卡上註記算不算,所以還是做了CPR、插管等,這不僅違反病人意願,也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此次修法是將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的意願書,其效力視同正本。」

台大醫學系教授陳榮基醫師指出,目前該條文違背WHO提出的四級預防中的第四級「預防受苦」的精神。為提升國人臨終的品質與福祉,我國應與時俱進,結合世界衛生組織的四級預防精神,及時修法,提供配套法源。因此,此次修法主要是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七條修正處為: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如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簽署之同意書,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九條修正處為:意願書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應將註記內容登錄於病歷保存,其效力視同正本。如此將可避免每年10餘萬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終,且造成四輸──病人輸、家屬輸、醫療人員輸、國家輸──悲劇。

立委楊麗環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的修正,是要讓每個人的「醫療意願」能夠實行,避免臨終的時候還被插管、開洞、電擊等酷刑的折磨,讓病人能夠「善終」;家屬「善別」,減少悔恨;醫護人員沒有後顧之憂,為病人謀取最大的福祉,希望能夠在最快的會期內通過這個對民眾最重要、最好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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