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急救或拒絕無效的急救意願(即DNR意願) 健保卡可加註
健保卡已可註記「器官捐贈」,及DNR意願,病危時是否願放棄急救,或放棄無效醫療,醫師一刷卡就知道。
(自由時報2010年6月18日 A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
〔記者范正祥、王昶閔/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在健保卡加註,在末期病危時,是否願放棄插管、電擊等急救措施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法律效力等同書面意願書。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安寧緩和醫療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
其他修正要點還有,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撤回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時,應通報中央管理機關廢止註記。經註記於健保卡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的意思表示為準。
行政院長吳敦義裁示,安寧療護是一種保障末期病人醫療權益的「全人化照護」,盼此次修法,能使病患的醫療自主權充分獲得尊重及保障,同時解決臨床實務工作上的困擾。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於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鑑於民眾簽署意願書後未必隨身攜帶,這次修法,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加註在健保卡上,若有狀況發生,醫院或醫療人員可透過健保卡的註記瞭解病人的意願,希望各界正視末期病人的權益。
石崇良指出,根據調查,約有七成的癌症病人表達,臨終時不願意接受急救插管等。但到今年五月底止,統計事先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的民眾,只有四萬多人。顯示有些病患可能來不及表達,到醫院後接受了不必要、無效的醫療。
這幾年衛生署非常積極地與相關民間團體一起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概念,鼓勵民眾自主表達意願,簽署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書。
健保卡註記 將等同醫療意願書法律效力
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張嘉芳表示,此立法賦予健保卡註記等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正本的法律效力,將有助於安寧療護的推動。不需要跟現在一樣,家屬必需在第一時間出具意願書正本,才能放棄不必要的急救或拔管,徒增家屬困擾,也經常讓病人平白受苦。
不過,張嘉芳也指出,安寧醫療意願的健保卡註記推動四年來,均需由民眾寄送到安寧照顧基金會與協會彙整後,再轉寄到健保局,有不少民眾反映作業時間往往要等一、兩個月,在加快行政效率上,健保局還有改進空間。
(陳註: 這是維護國民善終,尊重生命尊嚴的重要措施,希望立法委員諸公,可以全力支持,讓此利益民生的法案,及早通過。請大家多多遊說委員們。健保IC卡註記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即DNR意願)已實施四年,但常發生急診醫師因未見到意願書正本,而不肯尊重病人意願的爭執,此次修法如果順利成功,將健保IC卡之DNR意願註記,視同正本的法律效力,希望可以減少病人及家屬的困擾。
另因目前法律只同意病人自己簽署意願書者,萬一被插管急救沒有成功,可以撤除插管及呼吸器;家屬簽的DNR同意書者,不得撤除,增加病人的痛苦時程,本次衛生署及民間推動安寧的團隊原擬也修法讓家屬簽署同意書者,也可做撤除的動作,可惜似乎在行政院就被擋下來了,因此這則新聞沒有提到撤除呼吸器的問題。)
2010年6月19日 星期六
*病危急救或拒絕無效的急救意願(即DNR意願) 健保卡可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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