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開蓮成—請支持蓮花基金會臨床宗教師的培訓志業
陳榮基合十
「我是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病人生病大家都苦,「佛法」能安定人心,歡迎法師加入臨床宗教師培訓,用佛法滋潤眾生,用學習提升個人境界,為生命交會時的光明,留下感動!」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為了讓癌末病人的生命獲得圓滿,蓮花基金會努力推廣選擇不急救、生命教育等課題。我是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我關心生命,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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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花開蓮成—請支持蓮花基金會臨床宗教師的培訓志業
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安樂死
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安樂死
陳榮基
從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由家人陪伴安詳往生。在五、六十年前,病人彌留時,醫生能做的是與家屬,陪伴病人,親切的握著病人的手,直到病人往生。近代醫學進步,很多人死於醫院。自1960年代以來,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發明,繼之以不斷發展的高科技醫學,它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並沒有提高人臨終的生活品質。反而使醫療提供者,尤其是醫師,產生了與上天爭命的妄想,也使民眾誤信醫療萬能,人定勝天。於是越來越多的人,在醫院中因為醫師的「英勇奮戰」而痛苦的死亡。醫師常常給病人不切實際的希望,「我們要堅持急救到底,也許下一秒鐘會有奇蹟出現!」醫師不能接受病人死亡的失敗,家屬認為如未經醫師最後的CPR的急救努力,是不孝或不愛,或不忍心讓家人走了。於是醫師英勇奮戰到底的受害者,永遠是無助的病人,「下一秒鐘的奇蹟永遠沒有出現!」已經飽受病魔折磨的病人,又要承受最後無效醫療的CPR的插管伺候,再一次受到極端的痛苦,含恨而終。家屬看到病人最後的痛苦,更是悔恨終身。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人們大多企求善終,善終是基本的人權。索甲仁波切說:「安詳的去世確實是一項重要的人權。所有宗教傳統都告訴我們,臨終者的靈性未來和福祉,大大的倚賴這種(善終)權力。我要讓全世界的醫師能夠極端認真的允許臨終者在寧靜安詳中去世。我要呼籲醫界人士以他們的善意,想辦法讓非常艱苦的死亡過程,可能變得容易、沒有痛苦、而且平和。」
1967年英國的西西里。桑德思醫師在倫敦開辦聖克力司多福安寧院,開啟了用積極的醫療作為,以解除病人身心靈的痛苦,讓病人安享餘生的安寧緩和醫療(Hospice palliative care)。此一人性化的醫療,逐漸傳播到世界各地,而於1990年傳進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是努力協助病人解除身心靈的痛苦,維護病人善終的權利。我國於2000年6月7日立法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於2002年11月23日修訂),賦予我國國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權力,使安寧的推動有了法律的加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或家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病人,如罹患末期疾病,臨終時可以不再受到CPR的折磨。但如在急救過程中,已被接上呼吸器,結果未能恢復呼吸時,自己簽署意願書者,得以撤除呼吸器。自己未簽署意願書者,則依法不能撤除呼吸器,只好讓病人及家人繼續承受痛苦,直到心跳自然停止。
簽署DNR意願書者,須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醫師才可依法不再急救,但並非就不管病人了。此時應將病人轉往安寧病房或普通病房(不要送入加護病房),醫師應以最大的愛心,與家屬一齊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在臨終時尊重病人DNR的意願,接受自然死的過程。此種醫療,絕非安樂死!(安樂死是以人工的方法縮短病程,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安寧緩和醫療與DNR是順應自然的病程,既不縮短也不延長病程。至於車禍、溺水、觸電或心肌梗塞等的急性病人,不管是否簽署DNR意願書,醫師還是應該搶救到底。
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譬如癌症末期,愛滋病或運動神經元萎縮病末期,重大器官衰竭末期等。
醫療人員應該努力教育病人及社會大眾,譬如在住院須知中告知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您有權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NR意願書)」,將可減少很多人臨終時的痛苦。將民眾簽署的「DNR意願書」註記入健保IC卡,則更能保障國民獲得善終的希望。衛生署已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受理,收集民眾『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彙整後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利健保局將上述個人意願登錄到健保IC卡內。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
淨土宗的佛教徒,大多希望安詳往生。臨終的CPR將增加病人的痛苦,使人在瞋恨中往生,減少投生西方極樂世界的機會。既然CPR是醫師發展出來的在臨終時增加病人痛苦的方法,作為佛教徒的醫療人員,如果確定病人已是末期,是否更應以同理心,尊重病人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佛法與生命科學的對話

佛法與生命科學的對話
顧生與顧死
佛陀淨化教育基金會<2009年大專青年生命樂活營>
<佛法與生命科學的對話>引言
醫生要<顧生>也<顧死>,<醫生>也<醫死>。
醫學以科學照顧人的健康,健康包括身、心、社會與靈性(PHYSICO-PSYCHO-SOCIO-SPIRITUAL)等層面。
醫學之不確定性與不完美性:”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當科技有極限時,生老病死不可避免,如何維護善終,也是重要的一環。
臨終的疑慮與害怕,<不知死後如何?><死後到哪裡去?>科學未能解答,只有接受宗教或哲學的推論或主張,<上天堂,回到天父的家>,(但下地域的話,怎麼辦?)或<接受輪迴>,尋求向上提升,<往生極樂淨土>,擺脫輪迴,解脫<成佛>。
科學講求实證的證據,可以實驗重複證明;眼見為憑。宗教講求<信>,能夠證明當然很好,但是也不必一定要全部證明了,才可相信。
李炳南老師:<「信」如車軌,「願」如火車,「行」如開機,三者合而不離。>「信願行」是前往極樂淨土的三大資糧。
許倬雲院士:
> 當前的危機,關鍵在於人失落了身而為人的價值。只求活得開心,卻不問為何而活。
> 當代正是德國存在主義哲學家雅士培所說,禮壞樂崩的時代,未來的突破與毀滅,都將由人類自己決定。如今人類的遺產都已丟失,我們必須自己去發掘。
> 我們該從哪裡追溯、找尋起呢?
> 從猶太教、儒家、佛家、道家、印度教等古文化之中,都有線索可循,我們必須重新發掘、闡釋這些世界精神遺產,以找出新的價值系統安身立命。
> 這幾年我的思考回到「人」,「人」不必屈服於神、佛、錢或勢。正因生而為人有其特殊意義,因此我們必須尊重自己、也尊重別人。
> 以「人」為起點,我想我們可以找到出路。
達賴喇嘛:以慈悲心待人,愛他人,愛自己,協助他人成佛,也使自己證悟成佛。
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推薦<圖解失智症。阿茲海默症>


推薦<圖解失智症。阿茲海默症>
監修(作者) 林桊史
譯者 陳玉華
主編 簡玉芬
責任編輯 謝佩親
審定並推薦 陳榮基
出版者 世茂出版有限公司
電話 02-2218-3277
地址 (231)台北縣新店市民生路19號5樓
酷書網 www.coolbooks.com.tw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ICDF
ICDF Mission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TAIW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Fund (ICDF)
成立背景
為協助友好國家農業發展,我政府於民國50年成立「先鋒案執行小組」進行「先鋒計畫」,派遣農耕隊針對非洲國家之糧食需求提供農業技術協助,民國51年擴大組織為「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民國61年年「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與「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合併為「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會),專責農漁業技術團隊之派遣,以協助友好開發中國家農業發展。
經過長期的經濟發展,台灣已邁入新興工業化國家之林,並累積大量外匯存底,為回饋國際社會,我政府於民國78年10月另於經濟部下成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海合會),專責對我友好開發中國家提供各種經濟援助,預訂基金額度為新台幣3百億元,由國庫分年編列預算撥入。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後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為整合運用整體援外資源,有必要成立一專業獨立之機構辦理各項援外業務。經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於民國84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復於民國年85月15日經頒總統令生效後,「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同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並運作。初始成立基金約新台幣116億元,係由前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決算後淨值捐贈1;海外會復於民國86年7月1日與國合會合併,國合會即成為我國專責提供對外援助之法人機構。
組織概況
國合會最高決策單位為董監事聯席會,董事長及各董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民國93年另設立諮詢委員會,對國合會業務有關重要事項提供諮詢。秘書長負責日常業務之執行,並由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佐理業務;其下設5處4室:業務企劃處、技術合作處、金融業務處、國際人力發展處、行政管理處、會計室、稽核室、法務室及資訊室,截至民國96年12月底止,員工人數國內共有83人,國外共有技術專家246人、志工49人及外交替代役役男105人。
資金來源與援外業務
國合會資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截至民國96年12月底止,累計基金計新台幣約152億元。目前國合會對外援助主要業務包括:(1) 以自有資金及孳息執行之有償的投資、貸款與投資授信保證業務,以及無償的技術協助 (包括專家顧問諮詢、功能提升、專案研究、海外志願工作團、國際人力資源發展計畫及人道救助);(2)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農、漁、醫療、經貿及工業服務等技術團與外交替代役。
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真愛無限
真愛無限
達賴喇嘛 著
如果「愛」,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不會有這麼多迷惑的眾生。
因為「愛」,是每個人內心深處最溫柔的渴望,所以珍貴脆弱。
然而「愛」,要超越小小的自我並愛上敵人,需要智慧與方法。 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真 愛 無 限
為何要修心?
追求太多的表面慾望,過度的貪婪、瞋怒、愚癡(無明),但這些並不能帶來內在的滿足。
唯有徹底察覺貪瞋癡所帶來的缺點,並了解愛與慈悲才能帶給心靈真正的平靜。
人性本澄淨
心的本性是光明自覺的,因此許多的情緒問題不是心的本質。負面的情緒是一時的、表面的,所以可以移除。不管水有多髒,水的本質是不會被髒東西污染。同理,即使心中有煩惱,心的本質也不會被塵污染。
徹底了解為什麼我們會貪瞋癡?
真正原因是欲望受挫,缺乏正確的態度面對問題,覺得自己是受害人而對方是敵人。問題在心中,外在的環境不是讓我們陷入痛苦的原因,是雜亂的心導致痛苦。如何改變?培養觀察自己的能力。把自己當成觀察者,觀察自己的行為與思想,就能體會什麼是「平常心」,無關乎喜歡或不喜歡,想要或不想要。但,千萬不要墮入情境。 心自然會流露本然的純淨。
怎麼修心?
試著在清晨起床時,躺在床上,觀照心性,訓練心性保持平靜的狀態,有助於思緒清楚。
禪修步驟:
不要想過去和未來發生的事,讓心自然運作,不要思考。觀照心性的光明澄淨,保持這個狀態一段時間。
第一階段:落實平等心。所謂落實平等心,也就是儘量對所有的人產生正面的態度。可以從對少數人開始,漸漸擴展到愈來愈多的人。「沒有平等心的觀念,即使是偏頗的愛和慈悲,也無法發揮。」
第二階段:發自內心,對他人感恩。透過回想親朋好友對我們的好,尤其是在童年階段時,因為那時我們特別依賴別人的照顧。回憶過去生命中接受過的恩惠,並對別人的佈施感恩,即使別人並不是有心施恩與你。「如果你的人生太平順,你會變得懦弱。困境會幫你開發內心的力量,讓你有勇氣面對困境。」誰讓我們擁有這一點?不可能是朋友,絕對是敵人。
第三階段:助他人快樂。「一種發自心裏的互惠感,將漸漸變成你對別人的第一印象。」回饋別人的好,發揮無畏的精神,不管困難,也要助人得到快樂,並最終可以證悟。
第四階段:認識受苦,學習愛別人。放棄你、我、他的思維,捨棄以自我為中心的態度。「一支箭射過來時,沒有時間問是誰射的或射的是什麼箭。」而是用同理心看待所有的人。「那些都是人,他們正在受苦。他們和我們一樣有得到喜樂的權利。」洞察生命的本質,當我們沒有了解生命的本質時,容易帶來煩惱、或無明的情緒?
事事無常→活在當下;緣起緣滅→不要執著;好運不是永久的,→惜福與知足。
「只有把世事的本質看成時時刻刻在壞滅,才不會在它變化的時候措手不及,即使面對死亡也不驚恐。」我們隨時都可能死亡,生命就會消散,不論我們多有成就、多有錢,都不能使生命延長。在死亡的時候,我們必須放棄所有東西,就這方面,有錢人的死和野獸的死並沒有差別。→在有幸成為人的同時,就應該為別人的福祉盡一份心,讓今生過得有意義。
鐵的事實:「所有的事物都會消失,你也會消失。」
第五階段:以愛為本,發展慈悲心。不論貧富、老少、強弱,都以良善、慈悲的心對待,希望他們早日得到快樂。如何發揮慈悲心?與眾生建立親近感與痛苦的同理心。學習如何控制憤怒。(思考:憤怒的價值在那裡?安忍和慈悲的價值又是什麼?)好好運用常識吧!憤怒有用嗎?憤怒不會對彼此有任何幫助。最後,憤怒不會傷害別人,只會傷害你自己。
第六階段:全心投入,度己度人。當你的內心深處自然浮現愛心,希望跟所有眾生一起享有真正而永恆的喜樂,這就是大愛。如感覺慈悲自然流露,想為眾生除盡諸苦,就像母親一般,想為愛子解除病痛,那你的慈悲達到圓滿,稱為大慈大悲。
第七階段:追求利他的證悟。• 最終目標:幫助形形色色的眾生。
• 首先我們要了解他們的本性和性向,並對愛的修行有充足的知識。
• 教導眾生,為什麼要修習愛的修行,以及從現在開始,要捨棄什麼樣的行為。
當身、語、意三方面的行為,愈來愈導向他人的利益,就會發展出深遠的愛心和投入感。重新定位你和他人的關係,可以賦予生命新的意義。
結論: 怎樣修心?
1. 平等心
2. 感恩
3. 助人快樂
4. 愛別人
5. 慈悲心
6. 度己度人
7. 利他
慈悲心: 感恩,助人,度己度人。
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Taiwan International Health Action(TaiwanIHA)
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使世界各國依存度日益加深,且隨著SARS及南亞海嘯等跨國災情之爆發,「醫療衛生無國界,防疫救災不可有缺口」之理念與原則已廣為世人所接受,而積極參與國際醫療體系及其相關運作亦為國人殷切期盼。
台灣為善盡地球村一分子之責任,即使遭受阻擾與杯葛,仍毫不退縮積極參與國際醫療衛生合作與緊急人道醫療援助工作。除持續派出醫療團隊赴世界各地工作外,各項緊急救援工作更從未缺席,均普獲各國高度肯定與迴響。我國各公、私部門近年所提供之各項衛生醫療及緊急人道援助案不勝枚舉,總計近十年來,總值已逾4億5千萬美元,尚不包括如義診等無法以確切金額表達者。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鑒於國內醫療衛生援外資源仍有待進一步整合,在國內外各界建議下,乃於2004年以任務編組方式籌設跨部會之「台灣國際醫療營運中心(TIHOC)」,嗣後為更有效與國際援助機構接軌,經改組、擴大並重整後改稱「台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 International Health Action,簡稱TaiwanIHA),以統籌國際醫療衛生合作與緊急人道醫療援助工作。
自其前身「台灣國際醫療營運中心」籌設迄今,在相關單位努力下,若干具體作為已獲成效。舉其犖犖大者,2004年底南亞海嘯災情發生之後,我國政府及民間捐助賑災總額近2億美元;另因應災後復原與重建工作,曾與國際知名非政府組織(NGO)合作,擇派台灣婦產科專業醫事人員(Taiwanese gynecologists)赴馬爾地夫協助、贊助舉辦「外科醫療照護研討會」(Conference on Surgical Care and Practice)暨「海嘯災害對公共衛生影響之專家評估與會議」(Expert Review and Meetings on Public Health Impact of Tsunami Disaster)等活動。另舉辦高階護理訓練計畫、亞太衛生論壇及全球衛生領袖論壇等。此外,2005年10月間,巴基斯坦與印度邊界發生強震,我政府及民間團體亦基於人道考量,迅速協助醫療及救援團體前往賑災。
「台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於2006年2月間開始運作,並已陸續辦理各項活動,例如,2 月18日菲律賓土石流災變發生,於第一時間提供緊急人道醫療援助,另參與4月初「杜拜國際人道救援與發展大會暨展覽會」,以及協助台灣醫院協會於4月舉辦「2006年國際醫院聯盟泛亞太區域會議」等活動。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Training Center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Training Center was established on August 29, 2002 by Taipei Hospital of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Executive Yuan. The center offers training and exchange programs for medical workers from allied countries to train in Taiwan. In addition, through the center, delegates and guests from allied countries are also able to participate in health related activities and mak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aiwan’s health initiative has highlighted its dedication to advancing international health awareness. We hope our efforts and unfaltering devotion will convince our allied friends to continue to support Taiwan on becoming a member of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Taiwan’s medical expertise and techniques are improving at a speed that catches the world’s attention. According to a well-known survey from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EIU), the health standard of Taiwan is ranked second in the world. It is only behind Sweden and even surpasses Canada, which is ranked third. In the past , the generous assistance provided by allied countries is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that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great leap in the field of medicine in Taiwan.
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
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達賴祈願文
達賴祈願文
願我生生世世,從現在到永遠,
都是無所依靠者的保護人,
迷路人的嚮導、汪洋渡海人的船舶,
過河人的橋、險者的庇護殿堂,
黑暗中人的明燈、流浪者的收容所,
以及所有求助者隨侍在側的僕人。
生活不帶嚴厲批判
喜悅來自真心接納
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花開蓮成---醫院道場中修行的「臨床佛教宗教師」


花開蓮成---醫院道場中修行的「臨床佛教宗教師」
陳榮基
蓮花基金會積極辦理「臨床佛教宗教師」的培訓,希望能邀請更多法師參與安寧緩和醫療的工作。一部紀錄臨床宗教師活動的紀錄片已完成,歡迎向蓮花基金會索取(2596-1212/Lotus@lotus.org.tw/ www.lotus.org.tw)。我們竭誠歡迎各地法師的加入,也歡迎居士大德的護持。(請點選My Audiovisual Net 之花開蓮成01-04觀賞影片)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第七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佛法與悲傷輔導

活動名稱 第七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佛法與悲傷輔導
活動日期: 2008/11/22~2008/11/22
活動時間: 09:00~17:10
地 點: Y17台北巿青少年育樂中心/國際會議廳(6樓)
活動對象: 全國社會大眾
洽詢電話: (02)2596-1212
參加人數: 300人 (以報名先後決定順序,額滿截止)
活動類別: 安寧療護
活動說明: 蓮花基金會自民國83年成立,十多年來一直致力於佛法與臨終關懷的結合,並積極推廣安寧療護、生死教育理念與相關議題。而其中,每兩年一屆辦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具領導指標地位;更開本土研究之先河,進行「佛法與臨終關懷研究計畫」,期盼醫學與佛學之融合並延續歷屆「佛法與臨終關懷研討會」更深入之探討,希冀提供更人性化的醫療服務,用愛與尊重禆益更多病人與家屬,無憾且泰然走過生死大關。
費 用: 一般民眾1,000元、志工學苑學員600元、法師免費
報名方式: 1.即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前額滿即截止。
2.參加費每名1,000元(另贈:花開蓮成-醫院道場中修行的「臨床佛教宗教師」DVD)。
3.「安寧志工學苑」學員以及「安寧病房志工」享優惠每名600元。
4.法師免費。
5.參加費含研討會手冊及餐點(午餐素食便當)。
6.請填妥報名表後,連同繳費收據一併傳真(FAX:02-25933535)或郵寄至10367台北巿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30號4樓/蓮花基金會。
7.報名後請自行來電確認(TEL:02-25961212#29謝小姐)無誤方完成報名手續。
8.2008年10月31日以前取消報名者,可全額退費(但需扣除手續費100元),逾期恕不退費。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8900135080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修正第三、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20號令公布
條 文
第一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安寧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四、 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 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六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八條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第九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十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十一條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一聯(正本):本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請逕寄「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件、彙整。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者均屬無效。(收件地址: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二聯(副本):本聯為備份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自行保存。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本人 ____________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
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選擇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
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
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註: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
『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
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
『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
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
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
書面為之。』
詩三首
詩三首:
一 生活頌 謝雲飛
生活能有常 健康必無傷
朝朝勤運動 四體自康強
時時尋歡笑 喜樂心內藏
與人常相讓 不冀分外償
好友時互往 勿須假矜莊
宣洩鬱積氣 幽懷暢徜徉
親戚常通好 憂樂共情商
傳報體己意 喜事同品嚐
謙沖求自牧 毋爭一日長
祈禱通上帝 一世沐榮光
二 隨緣 謝雲飛
每日三回開口笑 不可無故生煩惱
人在福中要惜福 知足無欲活到老
三 弄孫 謝雲飛
抱孫娛晚歲 稚語笑燈前
不望三春報 本真得自然
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維護善終人權
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維護善終人權
陳榮基
禮記禮運大同篇:[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古人已將生老病死,人生必經過程的照顧,作了最貼切的指引。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如何[使老有所終],使每一個老人都能健康快樂的活著,都能[壽終正寢]安詳往生,應是重要的醫療人權。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有位邱老先生以82高齡,已經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由女兒寄給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作健保IC卡的註記。萬萬沒想到邱老先生因 [發燒,無法順利呼吸],送到急診室,醫師告知 [要插管,否則就沒命。]子女 [一下子意識到如果不同意,就要和父親永別。]親情的難割難捨,突然 [面臨生死的重大抉擇],無法承受,就答應插管,讓父親多承受了幾天不必要的痛苦。家屬的不捨,往往造成沒有能尊重長輩親人的安詳往生的意願,最後未能以[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反而以[心肺復甦術](CPR)的折磨為老人送終。如果當時醫師能夠以同理心與家屬分析病況,解釋病情的嚴重度,如果病人已是末期絕症病人,CPR已無法挽回生命,只有延長病人的痛苦,即應勸服家屬,共同尊重病人DNR的意願,不再插管治療,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安詳往生是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賦予我國國民,可以自己簽署[DNR意願書],選擇一旦罹患不治的末期疾病,可以不再接受CPR,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維護自己善終的權益。家屬也可在病人已經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簽署[DNR同意書],讓醫師可以不再作無意義的CP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大家應趁早簽署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將之註記在健保IC卡上,到任何一家醫院都可看到此意願。醫師應注意IC卡上註記的DNR意願,在末期病人臨終時,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再插管,以最大的愛心與同理心,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當家中老人已經承受一段時間慢性器官衰竭或末期疾病的折磨時,生活的品質應比生命的延長更重要。大家應做好心理準備,有一天,病況惡化,導致呼吸困難時,應與醫師好好肯切的討論,確定CPR已屬無效的醫療時,應該尊重長者的意願,協助他安詳往生。人生終需一死,如果疾病已到末期,家屬不必不捨,大孝與大愛,應是親切的陪伴病人,協助他坦然面對,無悔無憾沒有痛苦的劃下人生句點。醫師也應該不必覺得不作CPR搶救就讓末期絕症病人死亡是醫療的失敗,而強行作與天爭命的奮戰,讓病人與家屬承受更多的痛苦;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最大的失敗。妥善處理臨終DNR可以維護善終人權,減少醫療糾紛。
(本文刊登於健康世界雜誌2008年11月)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圖一
圖二1
圖二2
請以愛心與同理心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陳榮基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僧醫會)努力維護出家人的健康與協助作善終的準備,接受法師們的委託,處理後事。執行長慧明法師最近來電告訴我,居然有已經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亦即DNR意願書)並完成健保IC卡註記的法師,在臨終送達醫院急診室時,被醫師要求再簽書面的DNR意願書或同意書,否則要插管急救;家屬堅持DNR,不要插管的又被要求簽[自動出院書],不肯收留在普通病房,硬是要帶回家等死!讓我聞之心痛不已。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自古以來,追求善終是大部分的人及很多的宗教所要求的基本人權。「醫學技術和醫藥科技的進步,有助於解救無數的生命和舒緩無法言喻的痛苦。不過,在這同時,它們也對臨終者、臨終者的家人和醫生構成許多倫理道德上的兩難,而且科技的進步並沒有提升病人臨終時’的品質。這些問題非常複雜,有時又難以解決。如何協助臨終病人,確保人道、有尊嚴的死亡,是今日醫療的重大課題。
四、五十年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醫師面對絕症病人臨終時,最多是到病人家中,握著病人的手,與家屬一齊陪伴病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現代醫學的進步與社會型態的改變,很多人死於醫院或養護機構中。1960年代以來,逐漸發達的急救用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的技術,更使醫師充滿了人定勝天,堅定與死神奮戰到底以搶救病人的「高尚情操」。醫學的教育忽略了臨終醫療的教育,於是在急診室、一般病房乃至加護病房中,對於臨終行將斷氣的病人,一定使出CPR的絕招,明知搶救無益甚且對已受盡重病折磨的病人,將更增加痛苦,但還是因為認為救命救生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接受病人終將死亡的事實。家屬也因不捨,認為應讓醫生作最後的急救,包括氣管插管與心臟電擊等CPR措施,才是孝順的表現。
安寧緩和醫療,於1967年創始於英國,1990年傳入台灣,逐漸在各地醫院推廣。2000年5月23日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民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CPR的權力;也賦予醫師對於末期病人,可以尊重病人預立的意願,根據病人事先簽署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即DNR意願書或DNR指示),以DNR(Do not resuscitate)(拒絕心肺復甦術)善待病人,亦即對末期病人臨終時,可以不再施予心肺復甦術,用積極的醫療作為,協助病人沒有痛苦的安詳往生。讓醫師不但要能「醫生」,也要能「顧死」。
衛生署及健保局為了方便國民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自2006年開始DNR意願的健保IC卡註記作業。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可積極向病人及健康的人推廣IC卡註記DNR意願的理念,鼓勵大家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一)(圖一),並將正本寄給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完成健保IC卡之註記,一旦完成IC卡之資料下載或更新,以後病人在各家醫院,都可由IC卡中讀出DNR的意願。IC卡內註記的資訊等同意願書的正本。讓醫師,如判定病況已屬末期疾病,CPR已無醫療意義時,即可尊重病人的意願,協助病人獲得善終,無怨無憾的,有尊嚴的離開人間。
病人雖已簽署DNR意願書,病危時,家屬仍可能將病人送來急診,那是因為家屬不捨,或不知病人是否「時候已到」,送來急診,是要醫師確認病況,如果醫師確認CPR對病人已是無效醫療,已經沒有醫療的意義,即可向家屬委婉解釋,尊重病人或家屬DNR的意願,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健保IC卡DNR意願的註記,是衛生署核可的作業規範,只要IC卡資料出現此意願,即表示病人已經依法簽署DNR意願書,並收藏於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將來如有爭議,可以要求安寧照顧協會提供正本或影本。看到IC卡的註記,只要確定是末期病人,CPR已無醫療意義,醫師就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施行DN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不必一定要看到書面意願書(病人簽的)或同意書(家屬簽的)。為了應付有些一定要看到書面才認帳的醫師,我的建議是在簽署意願書時,多簽幾份,一份寄給安寧照顧協會,一份留在身邊或家屬身邊,也可一份交給常去就診的醫院。也可另外簽署一張安寧照顧協會印的卡片大小的[安寧心願卡](圖二),方便帶在身上,該卡只要完成簽署並有兩個見證人附簽,等於是另一份正本意願書。我們也可製作一張小貼紙,上書:「本人已簽署DNR意願書」,供病人或法師貼在IC卡上,以提醒醫療人員,迅速閱讀IC卡中的DNR意願。
急診醫師,千萬不可直說:「要不要救?要不要插管?不插管就會死!」把插不插管急救的責任丟給家屬,讓家屬在匆忙中,一時六神無主,只好說:「要插管!要急救!」插完管,看到親人在痛苦中含恨而終,家屬留下長時的悔恨!病人不插管,不是醫師就沒事幹,就可放棄病人,甚至強迫家屬簽署自動出院書,要把病人趕回家!此時病人如沒有馬上斷氣,可安排住入普通病房或安寧病房,盡量減少病人的痛苦與家屬的焦慮,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將是莫大的功德。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我要大聲呼籲,所有的醫師,尤其是負責急診或加護病房的醫師,能夠認真的考慮,以愛心、善心與同理心,協助臨終病人,安詳往生,為自己多積功德。阿彌陀佛!
(本文登載於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會會刊)
表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第一聯(正本):本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請逕寄「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件、彙整。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者均屬無效。(收件地址: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
※ 宣導單位請在此處核章(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
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簽名): 性別: 年齡: 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縣市 區鎮市鄉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在場見證人(一):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在場見證人(二): (簽名) 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出生年月日:西元 年 月 日
住(居)所: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ㄧ、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
證人。』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
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 第二聯(副本):本聯為備份聯,由意願書簽立人簽妥後自行保存。
圖一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PDF檔.
圖二 安寧心願卡正面及背面PDF檔
2008年11月6日 星期四
*順時鐘或逆時鐘?右旋或左旋?
順時鐘或逆時鐘?右旋或左旋?
陳榮基
在巴金森氏病的治療用藥中,有左多巴(levo-dopa),有別於右多巴,兩者的化學構造相同,但物理結構上一個是左旋,一個是右旋。左旋的才有治病的功效,因此只有左多巴可用來治療病人。我們也常用順時鐘或逆時鐘來形容旋轉的方向。
在佛教界有個神聖的符號,「卍」(讀音”萬”)字,一般認為要順時鐘或右旋,不宜寫作逆時鐘或左旋的「卐」。英文叫Swastika。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多年前曾經到印度新德里參加世界神經學大會,在大會安排的參訪中,到一家很莊嚴的印度廟,好奇的請教住持(?),到底卍字應該右旋或左旋,他告訴我,此字是古亞利安族(ARYAN)的太陽的象徵,代表吉祥幸運純潔完美等。他指著廟兩側窗戶上的卍字窗欄,告訴我,你從廟內往外看如果是右旋,從外往內看,不就是左旋了嗎?因此,左旋或右旋,逆時鐘或順時鐘都可以;只要擺正就好了,如果擺歪了,就成了納粹的鉤十字(Hakenkreuz)了。
回國後居然在一個我常親近的佛堂看到兩尊供奉在一起的佛像,胸前的卍字,一個是右旋,一個是左旋(如上圖)。再度澄清了我的疑惑。
人生在世,遇到不同意見或不合我意的情境時,也許試著換個方向,換個角度,為別人設身處地想一想,也許就可獲得妥善的結論了。凡事隨喜,隨順眾生,何必爭得頭破血流?對方可能是未來佛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