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1日 星期日

醫病關係座談會

●議題壹:醫師強勢趕走病人 如何維持和諧的醫病關係?---醫師趕走病人 陳榮基教授 分類:1011006座談會 2012/10/19 14:09 •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 分享在我的 Plurk • 分享在我的即時通 議題壹:醫師強勢趕走病人 如何維持和諧的醫病關係?---醫師趕走病人 陳榮基教授 案例一、醫師為病人縫合傷口後,病人表示沒錢付醫藥費,醫師將傷口縫線拆除病趕走病人。 維護國民健康與解除病人病痛,是醫師的天職。有病要找醫師診治,希望藥到病除或刀下病痛痊癒。當醫師盡力搶救病人時,救治優先,不應考慮事後的報酬問題。當病人傷口需要處置時,應該全力以赴,做必要的處置,譬如止血消毒,縫合傷口。完成診療手續,才處理費用問題。如果有健保資格,即應完成健保報帳手續;如無健保,再向病人收取合法合理的診治費用。如果病人付不起錢,可以循合法的途徑催繳。醫療不是買賣的商業關係,不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商店客人不付費,當然可以收回貨品。但是,像此一假設案例,「醫師為病人縫合傷口後,病人表示沒錢付醫藥費,醫師將傷口縫線拆除並趕走病人。」這是違反醫療倫理的行為,如果因為「將傷口縫線拆除」,而導致病人受害,傷害到病人,可能還要負法律責任。既然已經縫合,病人付不起錢或存心賴帳,醫師只好自認倒楣,當做一件善行,下次小心。但是如果醫師經常碰到看病賴賬的病人,久了可能無法維持診所或醫院正常營運,可以在為傷口做基本必要的止血消毒後,先與病人談好診治費用(如果那個診療費用相當龐大),病人同意後,再進行縫合。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第 21 條規定:「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 無故拖延。」如果病人付不起錢,醫師也不願意一再被賴帳,自可於「採取必要措施」後,將病人轉診到公立醫院。 http://tw.myblog.yahoo.com/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article?mid=450&prev=451&next=449&l=f&fid=23 ●議題貳:病人強勢,如要求醫師或對醫護人員動手 就醫應該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病人不應強勢要求醫師做不必要的處置 陳榮基教授 分類:1011006座談會 2012/10/19 14:10 議題貳:病人強勢,如要求醫師或對醫護人員動手 就醫應該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病人不應強勢要求醫師做不必要的處置 陳榮基教授 案例二、病患一來即命令醫師要做這個、作那個,如要求耳鼻喉科抽痰、作高價位檢查等。 醫病關係,貴在和諧信任,如果不信任這位醫師,應可找其他醫師診治。醫學有其專業,醫師根據病人的主訴症狀,透過仔細的診察體檢,確定診療方針,選擇必要的檢驗或檢查工具,確定診斷,給予必要且合適的處置,如衛教說明、處方開藥或受治療。病人可以與醫師討論診療的根據及處置的選擇,但不應根據自己道聽塗說,指揮醫師小感冒也要抽痰或喉嚨噴藥,或要求做高價位的檢查,如CT或MRI等。可能曝露自己於不必要的處置或檢查的副作用,如CT的輻射傷害,CT或MRI的顯影劑的過敏或副作用。而且不必要的檢查或處置,也是浪費社會的醫療資源,健保還可能剔除給付。使醫師或醫院因健保的剔除,受到經濟傷害,讓醫院經營陷入困境。醫師應該為病人解說,不必要的檢查或處置的危險及健保可能不給付。如果危險性不大,病人願意自費,可以考慮尊重病人意願,但小心事後病人會向健保局申訴;如果危險性高,縱使病人願意自費,也不宜實施。病人如果堅持要做,可以轉診,尋求第二意見。醫師如果不能說服病人,也可主動建議轉診。當然如果病人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硬是要做CT,只好在說明清楚後,請他簽署書面要求,再做處置。免得事後他利用法律知識興訟。 案例三、護士為小病人打頭皮針,打了許多次仍然無法打上,護士向媽媽陪不是,但抓狂的媽媽拿起針多次猛扎護士,並且吼著說:「道歉就可以的話,我多扎妳幾下,再向妳說對不起。」 醫療人員應該練就一身診療病人的必要武藝,打針也是必要的診療技術,自應純熟。小兒打針容易哭鬧,比較不易施作,如果試了幾次都失敗,應該一面安慰病人及家屬,一面尋求高手協助,沒有必要道歉。家屬更不應該因為心疼子女受苦,拿針扎護理人員洩恨,護理人員及醫療機構在妥善保護同仁安全,並完成病人的必要診治行為後,可以完成收證,向家屬提出司法告訴。 http://tw.myblog.yahoo.com/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article?mid=451&prev=453&next=450&l=f&fid=23 GRACE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archive?l=f&id=23 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9%99%B3%E5%BF%A0%E7%B4%94%E7%B4%80%E5%BF%B5%E4%BF%83%E9%80%B2%E9%86%AB%E7%97%85%E9%97%9C%E4%BF%82%E6%95%99%E8%82%B2%E5%85%AC%E7%9B%8A%E4%BF%A1%E8%A8%97/41397703532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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