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台大醫院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作業辦法

台大醫院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作業辦法
100年12月6日第315次醫務暨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處理意識昏迷
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之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相關作業,並符
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要求,特訂定本院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
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維生治療包含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定義之「心肺復甦術」,係
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
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
行為。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一、末期病人已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二、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醫療委任代理人已出
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三、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最近親屬已出具「不
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四、末期病人之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
意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由醫師直接進行終止或撤除原施予之維生治
療。 [第三款之合法性尚待確認](陳榮基註)

第一項第四款應依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完成臨床倫理委員會審
查程序,始得進行終止或撤除原施予之維生治療。

第四條 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案件提報臨床倫理委員會審查前,應完成下列程
序:

一、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自行提出,或由醫護同仁徵詢後經親屬同


意。

二、經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定診斷為末期病人。

三、臨床倫理諮詢照會。

四、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含配偶、成人子女、成人孫子女、父
母)共同完成「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說明暨同意書」之
簽署。

前項第二款二位相關專科醫師,其中一人須為病人之主治醫師,另一
人為本院中相關專科醫師。

第五條 「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說明暨同意書」除應登載病人基本資
料(病歷號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診斷外,得依下列順序進
行簽署:

一、相關專科醫師:姓名、署定專科醫師證號、簽署時間(年月日時
分)。

二、親屬:姓名、與病人關係、簽署時間(年月日時分)。

三、社工人員:姓名。

前項第二款之親屬係指配偶、成人子女、成人孫子女及父母。其中有
已死亡、失蹤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由其餘親屬共同簽署之。

第一項第三款社工人員應依親屬提供之戶籍資料確認其親屬關係,以
確保親屬皆已簽署,親屬須簽署本院之親屬共同切結書,以求完備。

第六條 醫療團隊應儘早提出臨床倫理諮詢照會申請,臨床倫理諮詢人員應於
接獲通知後24小時內瞭解病人情形完成初步評估,俟後將完整照會意
見書面結果回饋主治醫師作參考。

第七條 臨床倫理委員會於接獲主治醫師繳送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完整審查資
料後,由一位委員先確認文件完備如下:

一、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同意書影本。

二、親屬共同切結書影本。


三、臨床倫理諮詢照會單影本。

四、親屬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

第八條 臨床倫理委員會於前條文件完備後應儘速召開會議,就醫學、倫理、
法律及社會等層面討論,並以投票決議是否同意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

前項投票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始得同意執行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

第九條 臨床倫理委員會議召開過程中,提案審查之末期病人主治醫師應與會
進行報告,並於審查決議同意後即得執行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

第十條 臨床倫理委員會之委員若有以下情形,應迴避該案件之審查:

一、末期病人五等親以內之親屬。

二、於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說明暨同意書中簽署確定診斷為
末期病人之相關專科醫師。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臨床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提醫務暨行政會議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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