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基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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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陳榮基現任恩主公醫院教授/顧問醫師 神經學兼任教授. 曾任(台灣大學/台北醫學大學)教授,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顧問,台灣失智症協會名譽理事長,台灣腦中風醫學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慧炬佛學會理事長,佛教蓮花基金會董事長,健康世界雜誌社社長.慧炬雜誌社發行人,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董事,華梵大學董事. [曾任]恩主公醫院創院院長,台大醫院副院長,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神經科教授及主任,台大醫學院生理學科教授.台灣神經學學會理事長,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長,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理事/監事長,佛教醫事人員聯合會理事長,台灣神經學學會雜誌(Acta Neurologica Taiwanica)創刊總編輯. [學歷] 台大醫學院醫科畢業,黎巴嫩貝魯特美國大學(American Univ of Beirut)進修(WHO復健醫學訓練班),美國威斯康辛大學(Univ of Wisconsin-Madison)神經科進修, 日本福岡九州大學腦神經研究所進修. [獎項]醫師醫療奉獻獎(台灣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07/11/12),越南衛生部人民健康奉獻獎(2010/10/11)Received a Medal for People's Heath from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Vietnam on Oct. 11, 2010. 周大觀文教基金會全球熱愛生命獎章.(2011/04/16).

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2011/01/10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第 一 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六條之一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但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前項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 七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同意書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親屬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該醫療機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前項得簽署同意書之親屬,有已死亡、失蹤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由其餘親屬共同簽署之。
第七項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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