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3日 星期二

*DNR意願健保IC卡註記



顯示全文/隱藏全文








DNR意願健保IC卡註記宣導幻燈片講演網站: http://www.powercam.cc/show.php?id=76

8 則留言 :

匿名 提到...

Jane Q.病患家屬書寫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是不是每次住院發生需急救時,均需要書寫一次,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預立心肺復甦術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等等 只要書寫過一次即可。
RC A.家屬填的"拒絕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在同一家醫院,寫一次就永久有效。其他的也只書寫過一次即可。

匿名 提到...

Q.本人目前服務於監獄內附設培德醫院,同時具有安寧緩和專科醫師資格,有心想在監所內推動安寧緩和醫療宣導,有個問題想請教貴協會人員,就是現有法律規定監所內收容人是不具健保資格的,但若這些收容人認同安寧理念而簽署了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是否在他們服刑期間仍可將DNR註記於健保IC卡上(畢竟大多數人最後仍要回到社會而恢復健保身份的)?若能如此將對我們在監所內推動安寧療護宣導有很大助益,謝謝.(陳醫師)
A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
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因此重點為該受刑人於退保之情形下,程序上是否仍得申請健保局為加註之動作?健保局是否受理? 故應與健保局進行確認。如果無法加註於健保卡,仍可填寫紙本意願書,一經填寫立即生效,嗣服刑期滿回復健保身分後再行加註亦無礙其效力。(陳律師)
A2.如果該收容人仍具有健保卡,應可試著登錄看看。除非健保局取消了他的資料,他才無法登錄。(陳教授)

匿名 提到...

RC:衛生署已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條之一: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立意願書者同意,將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IC卡)內,該註記之效力視同意願書。
 第七條:醫療機構於依第二條之一規定以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記載於病歷內或登錄於資訊系統。
正式公告後,安寧意願(DNR意願)之健保卡註記之法律效力將正式等同於意願書正本。可減少急診時之困擾,深盼急診醫師更能尊重病人與家屬之意願,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匿名 提到...

Q.未成年是否可填寫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該如何填寫?(Sali)
A.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因此法律未賦予未成年人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權利。
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因此未成年人不能填寫[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只能在不幸罹患末期疾病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RCC)

匿名 提到...

Q.未成年是否可填寫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該如何填寫?(Sali)
A.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因此法律未賦予未成年人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權利。
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因此未成年人不能填寫[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只能在不幸罹患末期疾病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RCC)

jane 提到...

Q.(Jane). 一位COPD末期病患-陳老先生,過去均未表達其DNR意願,因緊急狀況施予之心肺復甦術,目前留置endo與呼吸器,所有器官一直衰竭,家人看著老先生受苦不捨得,試問
1.案家人是否可以終止或撤除維生設備?如果可以需填寫什麼?
2.如果CPR前案子已填過DNR同意書就可以終止或撤除維生設備?
3.如果任何意願書/同意書均未填,只填寫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終止或撤除維生設備?
A.(RCC).
1. 病人未填寫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或預立前兩項意願書(即病人未填寫任何形式之DNR意願書),此時依法不能拔除呼吸器。但如家屬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則應該可以不再給予其他的心肺復甦術的醫療措施。
2. 如果病人已填寫DNR同意書,應可拔除呼吸器等維生設備。
3. 如果曾經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則此代理人如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應等同於病人所填寫的,我想在家人同意下,應該可以撤除呼吸器。

jane 提到...

Q.(Jane)
謝謝指導,不好意思再次請教,續上次問題(編號148)是家屬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但在某些狀況下(家屬不在家,緊急狀況送119,處理醫院並不知DNR一事,外籍看護不會表達,待家屬到醫院時,急救管已經插上了),因無過去任何意願書,如果家屬已填寫過DNR同意書,應可拔除呼吸器等維生設備,但可以符合倫理嗎?
A.(RC) 如果病人已是末期病人,且已昏迷,並已被插管,家屬填寫DNR同意書,此時拔除呼吸器,符合醫學倫理。但在台灣,不符合法律規定。因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同意病人本人簽署DNR意願書者,可以拔出呼吸器。
奉勸早點勸病人簽署DNR意願書並作健保IC卡註記,可減少此困擾。如果只有家屬簽的同意書,記得教外勞帶一份在身上,隨病人到急診室時,交出來。

vl 提到...

Q(VL)各位安寧療護的先進
要麻煩各位幫忙我了解一下關於DNR同意書的事項。目前在醫院簽署同意書時,有些醫生會將DNR上註記的急救項目其中的選項劃掉!再加蓋醫師章在上面註記。例如最常劃掉的部分是急救藥的給予!因為家屬都能接受不要再做最後插管和電擊的動作,但是完全不給藥物的處置,有一些家屬還是不忍心,又或有其家庭因素需要急救藥給於延長一點時間(了解這不是最好的安寧照護的模式)。
故想請問一下,這樣的DNR還有效率嗎?除了醫師章外還需要病人或家屬附加簽名在劃線處嗎?還是如不能在DNR上塗改,而家屬和病人又有要求在最後一段路要給病人急救藥物的給於,我們需要另外在註記在其他地方?
A (RC)
同意書或意願書上的DNR的項目,可以刪除一部份,表示那一部份(如注射藥物)病人或家屬還是願意接受。劃掉的部分最好由簽署人(家屬或病人)自己簽章。醫師蓋章有點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