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5日 星期五

*臨床醫師如何處理DNR

衛生署宋晏仁副署長簽署DNR意願書
臨床醫師如何處理DNR
陳榮基
醫學的目的是預防疾病、治好疾病及解除痛苦,恢復健康。醫生的天職當然是把病人救活,把疾病消滅,將痛苦解除,促進人類的健康。但是「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必經過程,當生命已走到盡頭,死亡已是不可避免時,醫師更應該以最大的愛心及人性的關懷,來提供給每一個病人沒有痛苦,能夠安詳有尊嚴的往生的機會。對末期病人臨終時尊重病人或家屬的意願施行DNR,正是此時醫師所可以給病人最好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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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與人性的矛盾:
自1960年代以來,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發明,繼之以不斷發展的高科技醫學,它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並沒有提高人臨終的生活品質。反而使醫療提供者,尤其是醫師,產生了與上天爭命的妄想,也使民眾誤信醫療萬能,人定勝天。於是越來越多的人,在醫院中因為醫師的「英勇奮戰」或「善盡職守」而痛苦的死亡。醫師不能接受病人死亡的失敗,家屬認為如未經醫師最後的CPR的急救努力,是不孝或不愛,或不忍心讓家人走了。(1)現代科技的進步突飛猛進,以及社會型態的改變,很多人死於醫院或養護機構中。急救用CPR技術的不斷翻新,更使醫師充滿了堅定與死神奮戰到底以搶救病人的「高尚情操」。
醫學的教育忽略了臨終醫療的教育,於是在急診室、一般病房乃至加護病房中,對於臨終行將斷氣的病人,一定使出CPR的絕招,明知搶救無益甚且對已受盡重病折磨的病人,將更增加痛苦,但還是因為認為救命救生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接受病人終將在自己手上死亡的事實。
當癌症進入末期,醫師在使盡所有武功而知道無法救回病人、無法為病人解除痛苦時,往往因為不知所措而「逃離」或「遺棄」病人,讓病人與家屬無奈的承受癌末種種痛苦的折磨。相反的在病人臨終時醫師又很「盡責」的執行CPR,讓已經飽受癌症折磨的病人,再一次受到極端的痛苦,含恨而終。
難道醫師在面對各種疾病的末期病人時,一定要奮戰到底,不計病人痛苦的代價,明知無效,一定要以CPR為病人送終嗎?其實很多疾病的末期,CPR已是無效的醫療,不應該在這些病人身上實施:譬如,末期癌症患者、末期之多重器官系統衰竭、末期之重要器官衰竭者。
我國醫療法第六十條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以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加上家屬因為不捨或愛心、孝心的考量,往往在親人臨終時明知無效卻又要求醫師急救,醫師也害怕因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DNR)是「違法行善」,反而可能挨告,大家相延成習,大部分在醫院臨終的病人都要受到最後無意義的CPR的折磨。(1-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
安寧緩和醫療於1967年創始於英國,1990年引進台灣。希望在臨終時,讓病人可以DNR。經過安寧團隊的努力與很多立法委員的支持,終於在2000年5月23日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此法案賦予我國國民可以在臨終時有選擇CPR或拒絕CPR(即選擇DNR)的權力。
本法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二位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而且「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本法定義「末期病人」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2002年修法時,在第七條加了最後一項:「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第二項(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賦予病人若自行簽署DNR意願書者,萬一在匆忙中被插上了氣管內插管,如未能恢復意識及呼吸能力,則可尊重病人的意願,撤除插管及呼吸器。
如果病人自己沒有簽署意願書,在急救過程中,已被接上呼吸器,結果未能恢復呼吸時,則依法不能撤除呼吸器,只好讓病人及家人繼續承受痛苦,直到心跳自然停止。但對後者,如果家屬提出DNR同意書,可以不再給予呼吸器以外的CPR措施,如:「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或其他救治行為。」

如何推廣DNR的理念與實務?
醫療人員應該努力教育病人及社會大眾,選擇DNR的權力,醫院可在住院須知中告知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人人有權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或『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DNR意願書)」,將可減少很多人臨終時的痛苦。最好在健康時或輕病時,就談好此問題,因為當一個人年紀大了或病重了,反而不便啟齒,談論死亡的議題。一般人可在健康時就簽署此「DNR意願書」。
醫院可協助將該意願書正本郵寄給台灣安寧照顧協會(25160 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 (www.tho.org.tw),協會將彙整後送衛生署轉健保局登錄於健保IC卡。簽署人可於一個月後至醫院或診所要求下載DNR註記資料於IC卡及醫院電子病歷中;醫療人員可將IC卡插入讀卡機,與健保局連線,點選電子病歷畫面的 [更新資料]、 [取卡號]或「下載基本資料」欄位,將健保局的資料下載至病人IC卡內,並紀錄於電子病歷中(此動作不需使用醫師卡)。一旦將此意願下載到IC卡,以後不必再與健保局連線,醫療人員可在將IC卡插入讀卡機後點選[器官捐贈及安寧緩和醫療註記]欄,即可讀出[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DNR]或[同意器捐]的意願。並將之轉錄於病歷中。
這格欄位在健保局的檔案中,如果病人未註記則是空白,如果是<1>表示同意器官捐贈,<4>表示同意器官捐贈及同意選擇安寧緩和醫療,<7>表示同意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醫院呈現時,也可簡化為<空白>未註記,<1>同意器捐,<4>同意器捐及同意DNR,<7>同意DNR。讓醫師可以一目了然。恩主公醫院甚至電腦設計成在此欄位內一閃一閃的「同意DNR」或「同意器捐」的字眼,很顯目的提醒醫療人員。
醫院除了在電子病歷上明顯的展示此DNR意願外,也可在紙本病歷的第一或二頁以紅色印章註記病人的DNR意願。如果病人只向醫院提出DNR意願書,沒有或來不及做IC卡註記,醫院可在電子病歷及紙本病歷上記載「此病人已在本院簽署DNR意願書」。安寧居家照顧者,安寧團隊可提供一份DNR意願書的副本給急診室的檢傷分類站做參考,減少有時病人在匆忙中被送回急診時,被不幸插管的失誤。
當病人就急診時,醫師可由IC卡中讀到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即DNR的意願),如果此時醫師確認病人已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末期病人」狀態,則可遵照病人的意願,不再施予CPR,讓病人安詳往生。如果醫師認為未達末期,還值得做CPR,但做了後並未使病人恢復呼吸,只好接上人工呼吸器。此時家屬及醫師可以根據病人預立的DNR意願,將人工呼吸器撤除,不再刻意延緩病人的死亡,藉以縮短病人的痛苦時間。至於急性病人如車禍、溺水或心肌梗塞,因為不是「末期疾病」,縱使已簽署DNR意願書,醫師還是要做CPR以救治病人的。

CPR與DNR的兩難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前,曾有醫師因為尊重病人DNR的要求,結果被家屬告到法院纏訟多年的案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後,也有急診醫師為將近百歲慢性阻塞性肺疾(COPD)老婦CPR插管,家屬告到法院,並到急診室追殺醫師的不幸事件。更有病人已簽署DNR意願書,臨危家屬護送來急診室,要求CPR,事後反告醫師違反病人DNR意願。
當醫師在選擇CPR或DNR時,應該慎重評估:病人病情是否符合末期疾病?CPR是否只會增加病人痛苦,無法救回生命?是否有DNR的意願書、同意書或IC卡DNR意願的註記?當病人與家屬意見或家屬之間意見不一時,儘量設法說服家屬,尊重病人意願;如家屬堅持違反病人DNR意願,要求做CPR,宜獲取書面意見書,做為依據,儘量合情也合法。當面臨抉擇兩難時,對病人的「愛心」是最重要的,醫學倫理的要求是依「病人最大利益」作標準,而行為合法也很重要。對病況不佳病人早點討論並簽署DNR意願書可減少臨終時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衛生署希望各級醫院的急診檢傷分類站應有如下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病人呼吸困難緊急送醫時,如無家屬陪同,應設法取得其身上的健保IC卡,迅速閱讀病人基本資料中的「器捐及安寧緩和註記欄」,是否有器捐或DNR意願的註記或病人電子病歷中有否DNR的註記。迅速通知醫師DNR(或器捐)意願。如有家屬陪同,醫師可詢問家屬要CPR或DNR,如無病人的意願書,則請家屬簽署DNR同意書。醫師評估病人是否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CPR是否已是無效醫療,如是則應尊重病人意願,溝通家屬的同意,不再CP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如病人並不馬上斷氣,不要插管,可安排住進普通病房,讓家屬可以親切的陪伴病人,度過最後的時光。
有些病人向醫院提出DNR意願書或同意書,但未做IC卡註記,可能被忽視,成為漏洞,導致倉促中未及看到紙本病歷資料而被插管,引起家屬抱怨。醫院可於電子病歷及紙本病歷中加入一欄:[ 此病人已於本院提出DNR意願書或同意書]。可彌補未做IC卡註記的漏洞。重症病人,宜慎重與家屬討論DNR/CPR議題,早點簽下DNR意願書或同意書。也讓家屬有心理準備,以免臨終處置慌亂,插管與否,都容易招致醫療糾紛。家屬或病人有DNR意願表示時,宜趁勢提供DNR文件供簽署。病人病程尚未到達昏迷或未能表示意願的程度前,家屬填的DNR同意書,宜等病人昏迷後再填日期,比較符合目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
對於末期病人,在臨終時,我們難道還忍心讓他經歷加護病房的無意義的煎熬麼?善終是重要的人權,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正是要讓臨終病人都能完滿達成心願,無怨、無憾、無痛、無悔的走完人生旅程。
我認為「大孝與大愛並非不計親人痛苦的搶救到底,而是親切的陪伴末期病人的親人,協助他坦然接受疾病,減少他身、心、靈的痛苦,協助他放下萬緣,安詳往生。人生終需一死,絕症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1)請記住,「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
(本文登載於醫療品質雜誌第2卷第5期34-37頁,2008年9月)
(附圖:衛生署宋晏仁副署長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3 則留言 :

匿名 提到...

我很喜歡陳醫師說的 "當 DNR 和 CPR 兩難的時候,對病人的愛心是最大抉擇的條件"
之前奶奶過世前,就是因為爸爸的不捨,進了好幾次急診室
這給所有關心的親屬很大的衝擊,急救到底是為奶奶好,還是只因為我們不想送她走?
後來媽媽一直有跟我說,她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就不要再強求,讓她好好的走...
就像陳醫師強調的 "安祥往生",是很多病人最終的要求吧...

匿名 提到...

透過健保卡註記可以表明個人意願
相信可以幫助家人減少猶豫間的折磨與衝突
算是一件好事

匿名 提到...

生 與 死,本來就是人生必經的過程
但大部份的人好像都只重視生,而輕忽死
能夠好好的死去,不也是為人生畫下一個完美的句點嗎?
如果能夠有復原的可能,那當然另當別論,
但如果只是能延續一個月、兩個月的生命,
那也只是延續一個月、兩個月的痛苦!!

如果是我的話,我也會選擇在生命應當結束的時候,
順其自然的讓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