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in Death-
台灣腦死判定的歷史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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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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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39628
陳榮基:Brain Death-台灣腦死判定的歷史. 台灣醫學人文學刊 1(1):73-77 (2000年11月).
Brain Death -- 台灣腦死判定的歷史及展望
陳榮基
恩主公醫院
傳統上死亡之判定是根據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及瞳孔對光反應消失。確
定呼吸的存在有用羽毛或鏡子,或直接觀察胸部活動。確定心跳有用摸脈搏、
聽心音或記錄心電圖。自古以來,死亡之誤判,偶有所聞。1968 年即有美國 醫學雜誌 JAMA 報導 1877 年一位 Naples 婦人在埋葬數天之後,被發現壽衣撕 破,指甲折斷,四肢受傷之例(1-2)。醫師因此被判刑三個月。凸顯死亡判
定之重要。其實死亡時,並非人體之所有器官組織或細胞,在一瞬間全部同
時死亡。在傳統死亡判定後,毛髮可能繼續生長,角膜及皮膚一天內仍可移
植,骨骼兩天內仍可移植,動脈血管三天內仍可移植。因此死亡時間的判定,
最重要的是在確定生物體或人體已到達「不可逆點」(The point of no return), 過此則生命無法恢復。
由於人工呼吸機器及醫藥治療的進步,一些昏迷且已喪失呼吸能力的病
人,能長期靠機器維持呼吸及心跳,使死亡判定發生困惑。器官移植的進展,
醫師希望獲得可以存活的器官(viable organ)以供移植,使死亡判定的觀念 需要重新評估。
歐美的腦死判定史
1959
年 Mollaret 及 Goulon (3) 即提出「超越昏迷」(le coma depasse)的觀念。1967 年南非 Barnard 醫師首做人體心臟移植,更使訂定新的死亡判定準則迫切需要。1968 年美國哈佛大學乃公布其腦死(brain death)判定準則(4): 包括無感受及反應能力、無運動動作、無呼吸、無反射動作及等電位腦波(isoelectric
EEG); 且這些檢查需在24小時後重新確定。美國腦波學會也發表以腦電位靜止(electrocerebral silence)診斷腦死(cerabral death)或不可逆昏迷(irreversible coma)的診斷標準(5-6)。1971 年明尼蘇達大學「腦幹死」(brain stem death)的觀念出爐(7),加上必須確認有顱內不可修復病變(irreparable intracranial
lesion)存在,而兩次鑑定時間間隔則縮短為 12 小時,腦波檢查非為必要條件。1976 年英國標準公布(8-9),認為腦幹功能的不可逆消失是可以視同心跳停止的診斷價值,腦幹功能的消失可以臨床檢查確定(不
需依賴精密的儀器),但必須先排除可逆性的原因如藥物或低體溫的作用;英國規則再度強調非可逆性器質性腦損傷的重要性;病人必須符合 1.深度昏迷,2.沒有不正常姿勢[如去皮質性(decorticate)或去腦性(decerebrate)姿勢],3.沒有癲癇性抽動,4.沒有腦幹反射,5.沒有自發性身體或呼吸動作。
1981
年美國總統的醫療顧問團發表腦死判定指引(10)。腦死(brain death, cerebral death)或腦幹死(brain stem death)可以確認為是腦功能的非可逆性狀態,必定在短時間內心跳終止;它是意識與呼吸能力的不可逆性消失,它代表腦的器質性傷害已達生命的「不歸點」(The point of no return),亦即死亡。(黃泉路上已過了"奈何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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