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學會之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
(Position Statement on 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經2017年5月20日醫學會之理監事會會議確認後,已通過此聲明書之內容,於5月25日公告於學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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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關於『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
Position Statement on 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106.5.1張賢政/蔡兆勳草擬
106.5.4黃曉峰、謝宛婷修改/黃曉峰整理
106.5.6醫療法規因應工作小組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一、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願景與核心價值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成立於1999年,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以「締造優質安寧專科、提升末期照護品質、讚詠生命尊嚴」為目標。本學會所有會員長期關注末期與重症病人及其家屬身心靈的痛苦,積極致力發展高品質安寧緩和醫療,以緩解痛苦、確保生活品質及生命尊嚴。
二、 本學會立場
1. 尊重要求「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的末期與重症病人及其家屬,並同理及照顧他們所受的身體、心理、社會及靈性各層面痛苦。
2.
死亡是生命的自然歷程,所有末期與重症病人都應該受到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包括能即時且公平的得到高品質的安寧緩和醫療,以緩解病人及其家屬身心靈的痛苦、確保生活品質及生命尊嚴。
3.
本學會不支持「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刻意結束病人生命,不是解決病人痛苦的好方法,反而可能讓病人失去妥善緩解痛苦的機會。
4.
「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不符合醫學專業及醫學倫理。即使未來立法通過,醫師有權不參與或執行「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安寧緩和醫療團隊亦不應負責監督或執行這種處置。
5.
社會關注「安樂死」議題,應先確認末期與重症病人都已經得到良好的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如果他們都能夠得到良好照護,安樂死議題將能在社會中以理性、多元的對話方式討論。
6.
安寧緩和醫療不刻意延緩或加速病人死亡的過程,不同於「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安寧緩和醫療中,醫師所提供的醫療照護也不是執行「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
7.
以下之醫療照護符合醫學倫理,並非「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
(1)
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列之末期病況且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2)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所列之特定臨床條件,依其「預立醫療決定」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3)
符合相關醫療法規知情選擇之規定,有自主能力的人在瞭解足以決定的資訊後,自願地作出符合其偏好之醫療決定,此為病人之基本權利。
(4)
依安寧緩和醫療專業與相關醫療法規使用藥物(包括鴉片類藥物,如嗎啡)以緩解末期與重症病人症狀,其目的不是要導致病人死亡。
(5)
依安寧緩和醫療專業針對難治症狀施予緩和鎮靜治療,是為緩解末期與重症病人痛苦,不是要導致病人死亡。
三、 本學會之呼籲
社會大眾、教育單位、學術研究機構、政府及政策制定者都應該要討論並發展下列事項:
1.
教育民眾死亡是生命的自然歷程,可以用正向與開放的態度來面對此議題。
2.
確保病人及其家屬「免於死亡過程的身心靈痛苦」的權利。
3.
尊重及了解要求「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者的原因,並給予必要的關懷與照護。
4.
提供末期病人高可近性且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包括安寧緩和醫療。
5.
致力於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網絡的普及和專業發展。
6.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管道,推動預立醫療決定。
四、 名詞解釋
1.
安寧緩和醫療:為減輕或免除末期與重症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2.
安樂死:依知情病人的意願,使用藥物或其他方式,刻意結束其生命。
3.
醫師協助自殺:醫師依知情病人意願,告知或提供致命藥物,讓病人可以自己刻意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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