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安寧緩和醫學會之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

安寧緩和醫學會之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

(Position Statement on 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2017520日醫學會之理監事會會議確認後,已通過此聲明書之內容,於525日公告於學會網站
3. file:///C:/Users/DD/Dropbox/HPCHOSPICE安寧/EUTHANESIA安樂死/安寧緩和醫學會聲明/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公告版.pdf1.pdf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關於『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
Position Statement on 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106.5.1張賢政/蔡兆勳草擬
106.5.4黃曉峰、謝宛婷修改/黃曉峰整理
106.5.6醫療法規因應工作小組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一、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願景與核心價值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成立於1999非營利之社會團體,以「締造優質安寧專科、提升末期照護品質、讚詠生命尊嚴」為目標本學會所有會員長期關注末期與重症病人及其家屬身心靈的痛苦,積極致力發展高品質安寧緩和醫療以緩解痛苦、確保生活品質及生命尊嚴。
二、  本學會立場
1.     尊重求「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的末期與重症病人及其家並同理及照顧他們所受的身體、心理、社會及靈性各層面痛苦。
2.     死亡是生命的自然歷程,所有末期與重症病人都應該受到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包括能即時且公平的得到高品質的安寧緩和醫療,以緩解病人及其家屬身心靈的痛苦、確保生活品質及生命尊嚴。
3.     本學會不支持「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刻意結束病人生命,不是解決病人痛苦的好方法,反而可能讓病人失去妥善緩解痛苦的機會。
4.     「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不符合醫學專業及醫學倫理。即使未來立法通過,醫師有權不參與或執行「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安寧緩和醫療團隊亦不應負責監督或執行這種處置。
5.     社會關注「安樂死」議題,應先確認末期與重症病人都已經得到良好的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如果他們都能夠得到良好照護,安樂死議題將能在社會中以理性、多元的對話方式討論。
6.     安寧緩和醫療不刻意延緩或加速病人死亡的過程,不同於「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安寧緩和醫療中,醫師所提供的醫療照護也不是執行「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
7.     以下之醫療照護符合醫學倫理,並非「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
(1)     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列之末期病況且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2)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所列之特定臨床條件,依其「預立醫療決定」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3)     符合相關醫療法規知情選擇之規定,有自主能力的人在瞭解足以決定的資訊後,自願地作出符合其偏好之醫療決定,此為病人之基本權利。
(4)     依安寧緩和醫療專業與相關醫療法規使用藥物(包括鴉片類藥物,如嗎啡)以緩解末期與重症病人症狀,其目的不是要導致病人死亡。
(5)     依安寧緩和醫療專業針對難治症狀施予緩和鎮靜治療,是為緩解末期與重症病人痛苦,不是要導致病人死亡。
三、  本學會之呼籲 
社會大眾、教育單位、學術研究機構、政府及政策制定者都應該要討論並發展下列事項:
1.        教育民眾死亡是生命的自然歷程,可以用正向與開放的態度來面對此議題。
2.        確保病人及其家屬「免於死亡過程的身心靈痛苦」的權利。
3.        尊重及了解要求「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者的原因,並給予必要的關懷與照護。
4.        提供末期病人高可近性且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包括安寧緩和醫療。
5.        致力於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網絡的普及和專業發展。
6.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管道,推動預立醫療決定。
四、  名詞解釋
1.       安寧緩和醫療:為減輕或免除末期與重症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2.       安樂死:依知情病人的意願,使用藥物或其他方式,刻意結束其生命。
3.       醫師協助自殺:醫師依知情病人意願,告知或提供致命藥物,讓病人可以自己刻意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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