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基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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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陳榮基現任恩主公醫院教授/顧問醫師 神經學兼任教授. 曾任(台灣大學/台北醫學大學)教授,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顧問,台灣失智症協會名譽理事長,台灣腦中風醫學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慧炬佛學會理事長,佛教蓮花基金會董事長,健康世界雜誌社社長.慧炬雜誌社發行人,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董事,華梵大學董事. [曾任]恩主公醫院創院院長,台大醫院副院長,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神經科教授及主任,台大醫學院生理學科教授.台灣神經學學會理事長,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長,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理事/監事長,佛教醫事人員聯合會理事長,台灣神經學學會雜誌(Acta Neurologica Taiwanica)創刊總編輯. [學歷] 台大醫學院醫科畢業,黎巴嫩貝魯特美國大學(American Univ of Beirut)進修(WHO復健醫學訓練班),美國威斯康辛大學(Univ of Wisconsin-Madison)神經科進修, 日本福岡九州大學腦神經研究所進修. [獎項]醫師醫療奉獻獎(台灣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07/11/12),越南衛生部人民健康奉獻獎(2010/10/11)Received a Medal for People's Heath from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Vietnam on Oct. 11, 2010. 周大觀文教基金會全球熱愛生命獎章.(2011/04/16).

2016年2月7日 星期日

末期神經疾病之安寧緩和醫療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FOR END STAGE NEUROLOGICAL DISEASES
末期神經疾病
台灣神經學學會函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210
發文字號:(103)松會字第192

台灣神經學學會對於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之建議

第一條       台灣神經學學會推動「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之目的:
尊重生命尊嚴,減少無效的醫療行為,避免對臨終病患造成更多的傷害。
(說明:現今台灣雖已邁入高科技醫療時代,但仍無法扭轉許多末期疾病患者步上死亡之宿命,經常發生臨終病人或高壽長者仍不斷接受無效的醫療,反而造成更多的傷害,這在神經科已幾為常態。神經科疾病中又以腦中風及退化性疾病為大宗,患者往往同時罹患多重無法回復之疾病,無效的醫療行為徒增病患個人及國家社會之傷害令人憂心的是家屬稍有不滿、動輒提告;媒體經常未審先判,推波助瀾,造成醫療糾紛數目急遽上升,年輕醫師視內、外、急診科為畏途,導致五大皆空之窘境。目前,神經科住院醫師亦已有無法足額招募之跡象,恐日後更將後繼無人。有鑑於此,台灣神經學學會特成立「安寧緩和醫療小組」,研議此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之建議,期能改善上述情形安寧緩和醫療並非安樂死,二者不宜混淆,故須嚴格定義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已行之有年,「終止或撤除原施予之維生醫療」之法規亦已於民國102年初公布施行,故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之建議為較前二者更積極之「不施行或撤除維生醫療」(不施行是Withholding of 心肺復甦術;撤除是Withdrawing of 維生醫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及「不施行無效醫療」。

第二條     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須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民國102.1.9修訂)之規定 (必要條件)
二.  符合台灣神經學學會「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之建議
1. 須為「神經疾病末期病人」。神經疾病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神經疾病,且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2. 由二位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為神經疾病末期病人。前述二位神經科專科醫師須具台灣神經學學會頒發之有效證書,惟不限於同一醫院或同一時間。
三.  符合前述第一項及第二項條件之神經疾病末期病人,建議不施行或撤除「神經疾病維生醫療」。「神經疾病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神經疾病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包括氣管內插管 (民國102.1.9修訂之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列入)血液或腹膜透析、第二線以上之抗生素、或外科治療等 (為台灣神經學學會新建議之無效醫療範疇)(說明:腎衰竭須仰賴血液或腹膜透析者,可不予透析治療;發生肺炎或其他感染時僅予第一線抗生素治療;發生須外科治療之合併症時,如胃穿孔、腸阻塞或褥瘡等,僅予以保守內科療法。) 

第三條                                                                  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適用情形例舉:
一.  腦死。
二.  末期大腦病變(end stage brain disease)(說明:末期大腦病變,指介於腦死及持續植物人狀態之間者)
三.  持續植物人狀態。
四.  失智症末期
五.  庫賈氏症末期。
六.  腦中風,發生一年後仍呈最低程度意識狀態 (minimally conscious state)
七.  ()金森氏症,呈最低程度意識狀態 (minimally conscious state)/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八.  腦白質病變,呈最低程度意識狀態 (minimally conscious state)/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九.  亨丁頓氏舞蹈症,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十.  小腦運動失調症,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十一. 多發性硬化症,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十二. 運動神經元疾病,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十三. 肌失養症,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十四. 家族性類澱粉神經病變,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十五.多系統萎縮症,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十六. 其他末期神經疾病,需要或仰賴呼吸器狀態。 
後記:
1.  編撰此「神經疾病安寧緩和醫療建議」緣起於民國102923日衛生福利部召開之研商「建立末期病人疾病嚴重度評估指標及末期病人緩和醫療」會議,台灣神經學學會為此成立安寧緩和醫療小組,並於民國1021117日正式開會研議。
2.  歷次參與擬訂修改此建議者:台灣神經學學會倫理委員會 (關尚勇、李銘仁、白明奇、楊淵韓、宋秉文)、台灣神經學學會安寧緩和醫療小組 (陸清松、葉篤學、陳榮基、陳順勝、李銘仁、白明奇、楊淵韓、宋秉文、李宗海)、第十九屆第四次台灣神經學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全體理監事 (民國103216)、成功大學護理學系趙可式教授第十九屆台灣神經學學會會員大會(民國103412~13)及嗣後多位神經學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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