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從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到預立醫療自主計畫(ACP)--FROM DNR TO ACP

【專文】從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到預立醫療自主計畫(ACP)
陳榮基 2015-10-27 14:55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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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醫師的英勇奮戰,現代很多人在各種醫療機器及管道的圍繞下,很痛苦且沒有尊嚴的死於醫院內。我國於2000年訂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提供國民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 resuscitation, DNR)的權力。但是除了CPR以外,很多臨終病人還會受到一些「維持生命的治療(Life 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的拖延與折磨。譬如植物人,重度昏迷或重度失智的病人,長期臥床,四肢僵硬攣縮,甚至一個個褥瘡相繼出現,身上還插滿了鼻胃管(或胃造廔管),尿管,靜脈注射管或靜脈營養輸液管等管線,甚至還被切開氣管接上呼吸器!醫師也知道無法再改善病況,只能拖延生命。如果你選擇「賴活不如好死」,你有沒有權力拒絕這些治病無效只能拖延死期的「維持生命治療措施(LST)」呢?

歐美很多先進國家,這幾年都先後提出[預立醫療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觀念,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案》(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PSDA),賦予國民有權力在健康的時候或者還有能力表達意願的時候,簽署這個法案所許可的「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 AD),讓醫師及家人可以遵照你的指示(AD),撤除這些管線或不再給予這些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療(LST)]
新加坡故總理李光耀先生,台灣清華大學前校長沈君山教授,都曾立下這種AD,希望能有尊嚴的安詳往生,但是因為新加坡及台灣都尚未立有《病人自主權立法案》(或稱《善終法》),而未能如願。
有些醫師耽心最後家屬因為不捨或其他原因,可能反對,容易引起醫療糾紛。其實立法院楊玉欣委員提出的這個《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已經修改到,醫師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或說服家屬遵重病人的意願,執行病人的AD;也可尊重家屬的意願。都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處罰。如果病人已經立下AD,家屬反而比較容意在醫師的說明下,達成共識。請大家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提供國民更多善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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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Do No Resuscitation to Advance Care Planning (請點左側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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