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日 星期日
*小心,CPR或DNR都可能挨告
小心,CPR或DNR都可能挨告!
陳榮基
何以致此?是因為1960年代,各種CPR技術的發明,讓醫師能夠在病人臨終時,還能企圖與死神爭命,並且不能接受病人終將一死的事實。家屬也因不捨,認為要讓醫師搶救到底,才是孝順的表現;否則可能會受到親友的指責。於是這些錯誤的傳統措施的後果全由病人無奈的承受。
我國醫療法第六十條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以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三、四十年前曾有醫師因尊重癌末病人的要求,在病人臨終時,未施行CPR,以協助病人安詳往生,而招致病人家屬的訴訟糾紛。於是我國醫界就形塑出上述的「臨終三部曲」。醫師也認為只要依此三部曲按表操課,不但善盡醫師救命的天職,也可避免醫療糾紛的纒訟。
為了解決此臨終困擾,並協助爭回病人安詳往生的權利,我國終於2000年完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賦予國民臨終時可以選擇CPR或DNR(Do-not-resuscitate, 拒絕心肺復甦術)的權利。此法第四條:「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包括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第七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據此,凡是病人已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者,到了疾病末期,臨終時醫師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再行CPR,只要盡力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就是善盡醫者的天職了。而且第七條第三歀又規定:「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歀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也就是說,末期昏迷病人,如果家屬簽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醫師就可不再以CPR等三部曲送終了。
何謂末期病人?此法第三條第二歀界定:「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因此只要是一個或多個重大器官衰竭的病人或癌症、愛滋病及運動神經元萎縮症末期呼吸衰竭者,皆是末期病人。
報紙曾經大幅版面登載一位年近百歲的老太太,因末期慢性肺阻塞疾病(COPD)急診,醫師認為情況緊急,未爭得家屬同意,即行插管CPR,病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折磨後逝世,七十歲的兒子,告醫師未經同意即行插管,急診醫師不但遭檢察官起訴,還被此心懷怨忿的家屬追殺刺傷。
一位82高齡邱老先生,已親自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由女兒寄給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作健保IC卡的註記。邱老先生因 [感冒發燒,無法順利呼吸]被送來急診,醫師告知 [要插管,否則會死掉!],邱小姐 [一下子意識到如果不同意,就要和家父永別。][親情的難割難捨],突然 [面臨生死的重大抉擇],因 [無法承受]此重責,[就答應插管]。插管後看到父親往生前幾天在加護病房的痛苦折磨,使女兒痛心與抱撼。其實家屬並未堅持要求插管,而是醫師堅持插管!如果當時醫師能夠與家屬分析病況,解釋病情的嚴重度,如果病人已是末期絕症病人,CPR已無法挽回生命,只有延長病人的痛苦,即應勸服家屬,共同尊重病人DNR的意願,不再插管治療,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安詳往生是我們的基本人權!
一旦插管,接上呼吸器,就變成如邱小姐函中所說的:[當我在加護病房,看到插管的家父,五花大綁,大大的白膠帶固定插管,用力緊緊的貼在臉上皮膚,嘴裏還塞一塊東西,不讓他把不習慣的管子咬住(其實是很令人痛苦的管子)。心理的痛,整整哭了一天。][就為了我的不捨,讓家父受這麼大的痛苦。真希望就停止吧,我錯了!]醫師說:[既然插了,就不能拔掉,只能繼續治療。]這又是第二次的重大錯誤,因為根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如果病人已是 [末期病人],匆忙急救時縱使插上氣管內管,但未能恢復呼吸,家屬還是可以根據病人自己簽署的DNR意願書,或健保IC卡上註記的DNR意願,要求醫師拔除插管,停止呼吸器,協助病人安詳往生。醫師也可在確定病人是末期病人並有DNR意願書的簽署後,合乎醫學倫理也合法的停止呼吸器,拔除氣管插管。該加護病房醫師顯然沒有了解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最後一款:「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2002年修法增訂)]的規定,而再次錯過了協助病人安詳往生的機會。思之令人扼腕!該醫院沒有教好聘用的醫師,可惜,可惜!衛生署及安寧團隊推廣DNR意願簽署與IC卡註記兩年多,顯然還未能將此觀念普及,需要更加努力宣導。
有位癌末疾病的老太太,已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臨終時被兒子送來急診,醫師告訴家屬病人已簽立DNR意願書,但是兒子堅持要急救,醫師乃予插管,結果病人還是死亡。家屬反過來要告醫師違反病人選擇DNR的意願,並否認曾經堅持要CPR!因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十條規定:「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醫師不論對臨終病人施行CPR或DNR,都可能挨告,奉勸醫師同仁,應該熟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在病人臨終時給予最合倫理與法律規範的醫療處置,以避免醫療糾紛。
一位因急性腦出血昏迷的老病人,醫師說需要插管及開顱手術,否則可能會死亡。但是當家屬詢問開刀的後果時,醫師說可能永久昏迷或成為植物人,而且脫離不了呼吸器。家屬決定DNR,讓病人安詳往生。
有位癌症末期的老太太,已簽署交代子女臨終時不要急救,要幫她念佛,助她安詳往生。家屬將病人轉往安寧緩和醫療病房,最後在病房的往生室中,在親友的佛號聲中,安詳往生。家屬非常感激醫院病房的全體醫護人員!
其實「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必經過程,當生命已走到盡頭,死亡已是不可避免時,醫療從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所有的醫事人員,是否更應該以最大的愛心及人性的關懷,來提供給每一個病人沒有痛苦,能夠安詳有尊嚴的往生的機會?醫生要『救生』,也要『顧死』,醫師照顧病人,應該是「從子宮到墳墓」(“From womb to tomb”!),從出生到死亡,而最後階段的臨終關懷,更應發揮「拔苦予樂」的宗教情操與人文精神。對於末期病人,在臨終時,我們難道還忍心讓他經歷心肺復甦術(CPR)及加護病房的無意義的煎熬麼?
醫學倫理的基本原則包括「利益病患、切勿傷害、尊重病人、公平正義」,既然對慢性器官衰竭的末期病人,醫學的證據已告訴我們CPR已無法利益病患,是一種無效的醫療,只會傷害病患增加痛苦時,難道醫師不能尊重病患的意志要求(尊重病人自主),不再作CPR,即接受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 DNR)的意願(不再傷害病人),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嗎(利益病患)?對這些已無救治希望的病患,再行氣管插管,裝上呼吸器,送進加護病房,再逗留幾小時或幾天,延長病人的痛苦,而且不但浪費醫療資源,更佔據寶貴的加護病床,讓急需該病床救治的病人,無法進住,不也是違反公平正義的原則嗎?
大孝與大愛並非不計親人痛苦的搶救到底,而是親切的陪伴末期病人的親人,協助他坦然接受疾病,減少他身、心、靈的痛苦,協助他放下萬緣,安詳往生。人生終需一死,絕症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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