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通過//末期病患有尊嚴地走 醫界肯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重點 1.當事人可事先預立意願書,放棄無效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急救。 2.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經一名關係最近的家屬簽署同意即可拔管。 3.若未預立意願書,也無親屬代為同意,授權醫療團隊判斷。 整理:記者施曉光 〔記者魏怡嘉、鍾麗華/台北報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台大醫院安寧病房主任姚建安表示,台灣的醫療人權又往前跨了一大步,日本迄今都還無法通過,顯現台灣在這方面的素養及軟實力。 姚建安指出,過去末期病患如果未簽署安寧緩和同意書,除了要四代親屬共同簽署同意以外,加上醫院倫理委員會通過,才能撤除病患的維生設備。但倫理委員會並不是天天開會,即便家屬全都同意,病人最後往往都是戴著維生器,痛苦離世。 姚建安說,日前有一末期婦人病危,子女從國外趕回來,向他表示,母親生前曾清楚說不要插管,他火速協助召開醫院倫理委員會,一經通過,立即撤除婦人身上的維生器,婦人在兩天後往生,子女見母親沒有痛苦地告別人世,安心出國繼續學業。 長期推動修法的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醫師說,修法後雖然只要一名家屬同意,但必須以家屬與病患的關係來決定意見的優先順序,比如,如果配偶不同意,子女同意,病患仍不得拔管。雖然如此,但修法也讓安寧療護邁進一大步,預計有更多病患在臨終前不必再受到痛苦。 安寧照顧基金會董事長林建德認為,修正案對病患來說,是很好的事。而且,末期病患最後的急救浪費許多醫療資源,有的病患使用強心劑、葉克膜在最後一、兩天就花了一、二十萬元,效果也不理想,修法可望為面臨破產的健保,節省費用。但他也擔心家屬意見不同,讓醫師無所適從,以致美意打折。法界人士也說,當事人配偶是第一順位,若無配偶,民法規定第二順位的子女的地位是同等的,若子女意見不同,可能會有爭議。 衛生署統計,民國九十五年到今年十一月止,共有十四萬兩千三百九十六人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已註記在健保卡。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重點 1.當事人可事先預立意願書,放棄無效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急救。 2.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經一名關係最近的家屬簽署同意即可拔管。 3.若未預立意願書,也無親屬代為同意,授權醫療團隊判斷。 整理:記者施曉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2/today-life2.htm
2 則留言 :
Congratulations! This indeed is a fantastic development. Fruits of a lot of hardwork and leadership.
吾兄鍥而不捨,終於有成。青史必將記下吾兄的辛勞,為後代之楷模。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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