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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安詳往生!立法委員楊玉欣提案修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立法院楊玉欣委員於7月24日召開公聽會(如下附7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希望修改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窒礙難行的法條,保障安詳往生!○○○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現行條文第7條如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同意書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親屬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該醫療機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前項得簽署同意書之親屬,有已死亡、失蹤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由其餘親屬共同簽署之。
第七項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上述第七條條文《第六項以下》擬請修改為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特殊維生醫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特殊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更能保障末期病人安詳往生的善終權益。○○○
請大家拜託立委朋友多多支持。早日完成修法。
2012-7-25自由時報A10生活新聞
安詳往生!立委提案修改安寧條例
「不得好死」是詛咒用語,在醫療院所卻天天上演;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昨認為,過度卻無效益的醫療延命措施,對患者徒增死亡過程的痛苦,她研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依法讓末期病人為自己或其最近親屬,有權利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特殊維生醫療」,以合乎人性與實務面。
楊玉欣昨在立法院召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公聽會,檢討該條例和現實環境有嚴重落差或窒礙難行之處;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說,末期病人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是安詳往生的重要作為。母親罹癌且幼子因罕見疾病而往生的婦人歐玲君分享經驗,強調安寧緩和醫療對患者、家屬與醫療團隊都好,末期病人有權利知道病情,並選擇人生最後路程的走法。 (記者陳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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