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2010年9月26日 星期日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楊麗環委員:醫師盼修法 讓末期病人能善終

楊麗環委員:醫師盼修法 讓末期病人能善終

【2010-09-15 台灣時報 綜合 孫麗菁 】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當病人生命將盡,醫生該盡力延續肉體生命,還是讓病人尊嚴離開?一群在醫療前線奮鬥的醫生昨天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呼籲,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要用維生器具拖住末期已經出現屍斑、肢體扭曲的病人,無法善終。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二要件,一為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是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同法第三條定義「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因為有些不合理之處,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召開公聽會,探討當末期病人生命將告終時,能否由親屬同意後,撤除所有維生器具與方法,讓末期病人有品質、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與會的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系專任教師趙可式說,現行法令規定,只要末期病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未立意願書,就無法在生命最後關頭由家屬出具同意書,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他們希望透過修法,讓未立意願書末期病人在最後關頭時,可以經家屬同意而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尊嚴往生。
   趙可式播放末期病人圖片,因為無法撤除維生器具,幾位末期病人事實上已死去,有的下半身出現屍斑,有的身形扭曲,難以辨視正常軀體,但維生器具卻仍維持病人呼吸與心跳,造成病人必須一直活下去;醫生在法令規定下,擔憂醫療糾紛,就算家屬不忍,也無法撤除維生器具,對病人跟家屬都是折磨。
   在加護病房奮鬥逾二十年的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說,國外醫生看到台灣的情況,不解為何要把病人折磨成這樣;台灣詛咒仇家常用「不得好死」,但醫生和病人無冤也無仇,病人「不得好死」的情況卻常出現的加護病房。
   台大醫院神經外科專任主治醫師黃勝堅認為,同意不繼續使用維生器具,並非放棄末期病人,而是既然已是無效醫療,應讓病人尊嚴的離開,這是只有生命末期才適用,其他情況下,醫生一定會盡力救治病人。
   台大醫學院教授陳榮基表示,修法除讓在加護病房的醫生,能在家屬同意後,撤除末期病人的維生器具,也希望能把意願書註記在健保IC卡內,效力視同正本,讓急診室醫生看到健保IC卡後,評估急救醫療效果,真的無法救治時,不要折磨病人,讓病人可安詳往生。

*走得有尊嚴 支持自然死 醫界要求修法

走得有尊嚴 支持自然死 醫界要求修法

【2010-09-15 聯合報 生活 記者鄭宏斌、楊湘鈞∕台北報導 】
  為讓民眾有更多「善終」自主權,醫界人士昨天在立法院公聽會建言,應修正安寧條例,不要用維生器具拖住末期病人,應讓每年十四萬非自然死、意外死的往生者走得更有尊嚴。
  衛生署六月將安寧條例修正草案送立院,增訂若無意識病人先前已簽意願書,或由預立代理人簽同意書,即可終止或撤除插管、切管;意願書也可以健保卡註記。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表示,心肺復甦術已被濫用,強行急救「徒讓末期病人不得好死」。
       台大醫學系教授陳榮基說,他終於了解為何有人抱怨「人家要好好死,醫生卻不讓人好好死」,並表示以後臨終,「希望我的學生讓我好好的走」。
  成大醫學院護理系教授趙可式強調,自然死絕非有殺人爭議的安樂死;她透露,當年立法時因有立委忌諱,致無法比照英、美立自然「死」法,連「善終」條例、「末期」病人選擇條例,都被打回票,最後立了個「無死無終無末期」的安寧條例,限縮了民眾善終自主權。
  六個月前喪父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昨天也說,她的父親是小兒科醫師,八年前重病時已無意識,母親決定氣切,雖救回一命,卻沒了生活品質與尊嚴。今年初她帶母親遊太魯閣後,母親說已大澈大悟,後悔當年決定,如果日後自己生重病,千萬不能比照辦理。
  主持公聽會的藍委楊麗環表示,對如何修法「內心仍拉扯不已」。楊麗環說,她的祖父病逝前,家族為了要不要氣切意見分歧,最後長輩決定要做;如今回想,真不捨祖父臨走前的痛苦。

*衛生署將強制醫院執行住院須給安寧、器捐意願書

安寧與器捐意願 住院可先表明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7日電【2010-09-17/中央社/中央社】
明年強制醫院執行
住院須給安寧、器捐意願書
記者劉惠敏/台北報導 【2010-09-18/聯合報/D2版/健康】

即日起,病人辦理住院手續時,都可預填器官捐贈與安寧緩和意願書,衛生署說,這是提醒病人維護醫療自主權,在生命末期時遺愛人間,或是拒絕不必要的急救。
衛生署最新公告「醫院住院須知範本」,民眾住院時,醫院將會提供「器官捐贈同意書」、「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今天表示,病人在辦理住院手續時,本人可填寫相關意願書或委任書、聲明書,家屬則填同意書。
石崇良說,在生命末期不必承受非必要的電擊、插管、心肺復甦術的痛苦,可以表達器官捐贈遺愛人間的意願,這是病患的權益,醫院有義務告知,應在民眾住院時例行詢問,而非在急重症時才徵詢。
台北陳小姐昨天陪年過七旬的骨折母親到三軍總醫院辦理住院,就領到安寧緩和意願書,她向母親解釋後,母親表示「人老了!不要電擊」,所以陳小姐就幫媽媽簽署了。
黃小姐的父親日前癌症病逝台大醫院安寧病房,她說沒有收到意願書,不過家屬都有共識,事先向醫院表達意願。
「醫院住院須知範本」即日公告生效,明年起,住院須知列入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徵詢器官捐贈等項,納入醫院評鑑必要評鑑項目,強制施行。

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

*99年8月新版<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本人 _______________ 瞭解醫療有所極限,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簽署本意願書並同意加註於本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IC卡)內,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於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願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及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

簽署人:(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在場見證人(一):(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在場見證人(二):(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法定代理人:(簽署人未成年方須填寫)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話:

醫療委任代理人:(簽署人為醫療委任代理人方須填寫並應檢附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話:



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國99年8月12日修訂版)

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竹中1957畢業醒獅班竹苗懷舊之旅

*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善終權

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善終權


記者鍾佩芳/台北報導【2010-09-15/台灣新生報】

在醫療科技極致發達後,也無法避免死亡,反而使醫療無效的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以及臨終前如酷刑的痛苦。10年前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為了能夠讓末期病人的痛苦減到最低,且安祥尊嚴地善終;目前修法是為了使此法案更加周延、完備,讓「撤除末期病人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有法源依據。

台灣安寧療護之母趙可式教授說:「這次的修法就是為保障病人的善終權,不至於釀成痛苦離開人世的悲劇。「不予或撤除維生醫療」在醫學倫理上是配套措施,重視生命醫學倫理的先進國家如美、英、加等國,早將「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及「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視為並重之配套措施,且行之多年。

國內之前因某些立委對生命倫理的不熟悉,以及對醫療現況的陌生,硬將法律砍掉一半,也造成國際上醫療、法律、與倫理專家的批評;此次修法希望能順利通過,以造福每年十餘萬的臨終病人。」

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江綺雯執行長說:「IC健保卡現在能註記『器官捐贈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兩種個人意願,可是修法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書必須有書面正本。因此造成很多醫護人員天人交戰的困擾。

有一位急診醫師就說,碰到末期病人急診時,即使健保卡在電腦上顯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但是因為未隨身攜帶正本,也不知道健保卡上註記算不算,所以還是做了CPR、插管等,這不僅違反病人意願,也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此次修法是將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的意願書,其效力視同正本。」

台大醫學系教授陳榮基醫師指出,目前該條文違背WHO提出的四級預防中的第四級「預防受苦」的精神。為提升國人臨終的品質與福祉,我國應與時俱進,結合世界衛生組織的四級預防精神,及時修法,提供配套法源。因此,此次修法主要是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七條修正處為: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如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簽署之同意書,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九條修正處為:意願書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應將註記內容登錄於病歷保存,其效力視同正本。如此將可避免每年10餘萬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終,且造成四輸──病人輸、家屬輸、醫療人員輸、國家輸──悲劇。

立委楊麗環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的修正,是要讓每個人的「醫療意願」能夠實行,避免臨終的時候還被插管、開洞、電擊等酷刑的折磨,讓病人能夠「善終」;家屬「善別」,減少悔恨;醫護人員沒有後顧之憂,為病人謀取最大的福祉,希望能夠在最快的會期內通過這個對民眾最重要、最好的修正案。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選擇安寧緩和療護,保障自己善終的權益

選擇安寧緩和療護,保障自己善終的權益


(華杏廣場 http://www.farseeing.com.tw/2005/club/club_issue.php?class=1 )

2010年8月份

當有一天走到生命盡頭時,要做怎樣的抉擇?
2000年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因此民眾可以事先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當罹患嚴重傷病時,個人在經醫師診斷是為不可治癒的情況下,一旦突然陷入呼吸困難、意識混亂時,可以為心急的家人提供一個是否要急救的「抉擇」,如此才不會造成在個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仍被送入加護病房進行積極維持生命的醫療措施(例如:氣管插管、接上呼吸器、電擊等)。

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陳榮基,2007)。

有鑑於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末期病危時,一旦未隨身攜帶或無法主動出示時,醫護人員基於職責,仍必須予以全力救治,導致經常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因此於民眾經常隨身攜帶之健保卡中註記其個人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確實有其重要性。行政院於2010年6月17日通過衛生署提出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訂目的,是為了尊重民眾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撤回之意願,使民眾之意願能透過嚴謹之機制註記於健保卡內,且其法律效力等同於書面意願書,未來健保IC卡必須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民眾是否願意放棄插管、電擊等侵入性急救方式,可以及時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意願;若所註內容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行政院法規會,2010)。
何謂「安寧緩和醫療」?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90年對「緩和醫療(palliative medicine)」的定義為:「對於有治癒性的治療已無法獲益的末期病人,整體積極的照顧是給予病人疼痛控制及其他症狀的緩解,再加上更為重要的心理、社會及靈性層面之照顧,目標是協助病人及家屬獲得最佳的生活品質」。
安寧療護提供「四全照顧」
安寧療護(hospice)的特色是:全人照顧、全家照顧、全程照顧、全隊照顧。由專業的醫療團隊(包括:醫師、護理師、治療師、復健師、藥師、營養師、心理治療師)、社工師、宗教團體及義工……等人員所組成的照護團體,提供正確且完整之生、心、靈全方位的照護,讓面臨生命末期病人、現有不適之末期症狀且需要緩解等治療之患者,選擇其合適之急性住院、長期住院、居家照顧等之醫療照顧方式,以積極治療的態度緩和身體不適。在安寧療護期間,病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心靈上獲得充分的輔導,積極生活直至死亡。因此,安寧療護是每一位面臨生命末期病人的「醫療人權」,同時也能節省醫療成本。
中央健保局2009年擴大安寧療護照護範圍
安寧療護在台灣已經推動十幾年,健保局從1996年起試辦安寧居家療護,2000年立法院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末期病患醫療自主權開創新頁,初期照護對象為癌症末期病患,2003年新增漸凍人,為擴大照護範圍並推廣國人對安寧療護的認知,中央健保局從2009年9月1日起,除了將原試辦的住院及居家計畫正式納入健保常態性支付,並新增八類非癌症重症末期病患也能接受安寧療護服務,納入健保給付對象範圍,自此台灣安寧療護因此進入一個新里程碑,與世界潮流同步以及與WHO理念一致。
新增納入健保給付對象範圍之八類非癌症重症末期病患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大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內容與規定
1.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ˇ)
2.末期病人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3.末期病人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4.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5.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2)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民眾如何在健保IC卡加註「安寧療護意願」?
行政院衛生署於2006年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將簽署人同意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彙整後送交衛生署轉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將上述個人意願登錄到健保IC卡中。
當民眾將已填妥、簽署之意願書正本,並勾選願意將此意願書加註於健保IC卡上,寄至「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協會將彙整相關資料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轉中央健保局完成加註事宜。
根據2010年5月的統計,已有超過4萬位民眾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並已註記於健保IC卡上。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讓生命終點更有尊嚴(行政院衛生署,2010)。
~世界安寧日~每年10月的第2個星期六

資料來源:
1.行政院法規會(2010,6月2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0/6/17):總說明及修正修文對照表‧2010年7月6日取自http://www.ey.gov.tw/ct.asp?xItem=70601&ctNode=2294&mp=1
2.行政院衛生署(2010,5月29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讓終點更有尊嚴‧2010年7月2日取自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75959&keyword=
3.陳榮基(2007)‧預約善終:請趁年輕健康時簽署預立DNR意願書‧2010年7月5日取自http://www.tho.org.tw/xms/
4.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無日期)‧安寧意願註記健保IC卡‧台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陳榮基。醫界應積極推廣臨終DNR的觀念。慈濟醫學雜誌18:155-157,2006。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殘酷的仁慈


醫生盼修法 讓末期病人能善終
2010/09/14 14:50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4日電)

當病人生命將盡,醫生該盡力延續肉體生命,還是讓病人尊嚴離開?一群在醫療前線奮鬥的醫生今天呼籲,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要用維生器具拖住末期病人,無法善終。
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上午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探討當末期病人生命將告終時,能否由親屬同意後,撤除所有維生器具與方法,讓末期病人有品質、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與會的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系專任教師趙可式說,現行法令規定,只要末期病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未立意願書,就無法在生命最後關頭由家屬出具同意書,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他們希望透過修法,讓未立意願書末期病人在最後關頭時,可經家屬同意後,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
趙可式播放數張末期病人圖片,在無法撤除維生器具情況下,幾位末期病人事實上已死去,有的下半身出現屍斑,有的身形扭曲,難以辨視正常軀體,但維生器具卻仍維持病人呼吸與心跳,造成病人必須一直活下去;醫生在法令規定下,擔憂醫療糾紛,就算家屬不忍,也無法撤除維生器具,對病人跟家屬都是折磨。
在加護病房奮鬥逾20年的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說,國外醫生看到台灣的情況,不解為何要把病人折磨成這樣;台灣詛咒仇家常用「不得好死」,但醫生和病人無冤也無仇,病人「不得好死」的情況卻常出現的加護病房。
台大醫院神經外科專任主治醫師黃勝堅認為,同意不繼續使用維生器具,並非放棄末期病人,而是既然已是無效醫療,應讓病人尊嚴的離開,這是只有生命末期才適用,其他情況下,醫生一定會盡力救治病人。
台大醫學系教授陳榮基表示,修法除讓在加護病房的醫生,能在家屬同意後,撤除末期病人的維生器具,也希望能把意願書註記在健保IC卡內,效力視同正本,讓急診室醫生看到健保IC卡後,(慎重)評估急救醫療效果,真的無法救治時,不要折磨病人,讓病人可安詳往生。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2要件,一為應由2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是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同法第3條定義「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99091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4/5/2d0p0.html  

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台越醫療外交

刊期:《恩主公醫訊》169期(9月號)

特別報導
促進台越醫療外交,發展越南健康
賀 越南國首度頒發恩主公醫院「國際醫療奉獻獎」
◎恩主公醫院榮譽院長 陳榮基教授
【這是越南衛生部第一次頒發的國際醫療奉獻獎,得獎人為台灣的陳榮基醫師及兩位法國的外科醫師。】
獎狀摘譯成中文大意為: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衛生部為表揚台灣恩主公醫院對越南健康發展的偉大貢獻,特頒此《人民健康奉獻獎》(A Medal “For People’s Health”)給恩主公醫院前院長陳榮基先生
衛生部長Nguyen Quoc Trieu(阮國兆) 2010年6月8日。】

★民國八十七年衛生署國際合作處蔡榮福主任前往越南,代表防癆協會贈送醫療設備時,與我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徐漢淼副代表商談如何加強台越醫療交流,以協助政府推動南進外交及經濟政策,但因為當時衛生署沒有相關經費而感到困難。蔡、徐兩人在閒談中發現彼此有共同特徵─「都是台大及新竹中學校友」,蔡主任突然靈光一閃問徐漢淼:「你認識陳榮基醫師嗎?」想不到徐副代表竟回應道:「他是我竹中隔壁班同學。」這個難能可貴的共同交集,加上蔡榮福主任的積極聯繫,時任恩主公醫院院長的我在了解原委後,立刻稟報行天宮及恩主公醫院董事長黃忠臣先生,獲得黃董事長的支持,展開台越醫療合作。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五日我偕同恩師內科部主任李悌愷教授及泌尿科楊緒棣主任前往越南河內,拜訪越德醫院。這是法國人所建的「河內醫科大學」的外科教學醫院,在這趟訪行中,我發現當地的醫療品質與台灣四、五十年代類似,基於人道關懷立場,他開始思考如何協助其改善並提升其整體水準。
行天宮董事會率先捐款,並獲得衛生署來函鼓勵,消息一傳出,不少社會賢達之士紛紛慷慨解囊捐助經費,包括我的表弟鄭森源先生及他的企業界朋友們大力的贊助,使得台越醫療合作的長遠計劃,順利跨出第一步。
在與越德醫院簽訂建教合作協定後,恩主公醫院計畫長期培訓其醫院人員一年四期,每期三個月,每段時間接受四名該院醫療相關人員前來恩主公醫院受訓,訓練費用全由捐助訓練基金支付。
第一批抵台的越德醫院人員,終於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踏上台灣的國土,開始一連串的手術室及相關單位之醫療及行政訓練工作,並參加不同科別的學術研討會。越德醫院的硬體設備多為德、法等西歐國家所捐贈,甚至民國八十八年底法國出資為越德醫院興建一個現代化的手術室,接著德國也捐贈手術及麻醉設備,因此德國國際發展基金會(DEUTSCHE STIFTUNG FUER INTERNATIONALE ENTWICKLUNG)(簡稱DSE)擬資助十名手術室護士到新加坡受訓九個月;越德醫院則希望能來台灣的恩主公醫院受訓,我因此向DSE提出代訓計畫,在獲得DSE同意後,由當時的周照芳副院長率領手術室護理長王米雲前往越德醫院面試挑選十名手術室及麻醉護士,前來恩主公醫院接受九個月的訓練。透過實際至恩主公醫院學習診療及手術技術,醫療儀器之使用及醫療支援系統﹝實驗診斷、檢查、檢驗﹞之整體訓練,提供該院醫護人員嶄新的學習環境與新思維,有效提升其診斷治療與手術等專業能力,前來接受訓練的包括主治醫師、護理師技術員及醫管行政人員。
「自行籌措經費,免費訓練他國的醫護人員」這種看似傻子的行徑,其實在篤信佛學的我看來,這是無價的一種經驗交流。我記得前前後後總共培訓越德醫院六十多位醫、護、檢驗及醫管行政人員﹝當時該院三百多位員工﹞。
這一次成功推動台越醫療外交是我行醫生涯裡很特別的經驗。誰也料想不到,一個台灣的小型區域醫院竟能發揮小兵立大功之效,當年所培訓的人員,如今已經有人升任越德醫院行政副院長及企劃部主任,並協助改善該院的醫療及教學制度,大幅提升其醫療水準。此外,也透過該院院長杜金山先生的協助,促成我國駐越代表胡家麒先生終於在民國九十四年四月成功會見越南衛生部長,這對爾後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以及台商的南進發展,都有所裨益。
為了彰顯恩主公醫院對越南健康發展的重大貢獻(For his great contribution to Health development of Vietnam)以及感謝我和相關人士對他們的幫助,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衛生部長Nguyen Quoc Trieu(按編譯:阮國兆)於2010年6月8日頒發恩主公醫院榮譽院長陳榮基先生「人民健康奉獻獎」(A Medal “For People’s Health” )。★